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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集团混业经营财务风险管理_会计审计论文

摘要:摘 要: 保险集团混业经营是保险业大势所趋。本文分析了保险集团混业经营财务风险管理的缺失,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保险业;混业经营;财务风险;措施 保险业作为一个专门从事风险集中与分散的特殊的行业,它有着比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更高的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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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险集团混业经营是保险业大势所趋。本文分析了保险集团混业经营财务风险管理的缺失,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业;混业经营;财务风险;措施
  保险业作为一个专门从事风险集中与分散的特殊的行业,它有着比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更高的抗风险要求。保险业混业经营通过机构和业务的融合,将在硬件资源、金融产品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产生一种巨大的协同效应优势,提高行业竞争力,使保险服务水平提升到一个崭新阶段,但同时也增加了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方面的复杂性,导致混业经营出现许多新的财务风险。
  一、保险集团混业经营财务风险管理的缺失
  保险集团保险混业经营财务风险管理许多方面存在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监管制度的缺失
  第一、对混业趋势下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风险传播,缺乏规范的限制性的“防火墙”制度安排。风险传播指风险在金融集团各子公司内相互传播。内部交易无疑会加剧集团成员之间风险的传染性,如证券子公司出现经营困难,金融集团动用系统内的保险子公司的资金来救济,结果使保险子公司也出现经营困难,最后导致保险子公司与证券子公司共同陷入危机。
  第二、对混业趋势下金融集团内、外部信息的不完全性,缺乏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安排。内部信息不完全性主要表现为金融集团与各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信息交流的程度深浅和准确性问题。集团内部交易时,可以便利地将客户的内幕信息转移给内部成员,获得非竞争收益,损害客户、投资者和其它市场主体的利益。外部信息不完全性主要表现为金融集团以及集团内各子公司信息公开的充分性和准确度问题。集团内部交易时,可能对外会隐瞒相关信息,导致信息公开不充分。
  2.、内控机制的缺失
  保险集团混业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内控机制建设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内控实施的组织结构不健全。尚未建立符合现代金融混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决策层、管理层、经营层、监督层职责分工不明晰,影响内控的执行效果。内部审计(稽核)部门独立性不强,还未建立起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的体制,且合规性检查多,风险性稽核手段滞后,内部监督、制衡作用乏力。第二:内控文化尚未建立。“内控文化”和“内控氛围”是内部控制有效执行的基础。混业经营各专业子公司都有着自己特殊的文化背景、文化内容和需求,如何实现集团经营下文化的协同、融合,当前无论是作为内部控制的设计者,还是作为内部控制的最终执行者的基层操作人员,内控观念淡薄,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内部控制流于形式,极易产生文化冲突所带来的风险。第三:内控传导渠道不畅。当前,混业经营集团与各监管部门的相关联系机制尚未形成,对内控建设中的问题不能及时沟通,加以完善;信息化程度还不高,一些政策和相关信息难以全面、准确、快速传达和收集。信息阻滞不利于内控的正确评价和及时改进。
  二、政策建议
  1. 以战略眼光推进保险业混业经营
  从1993年实行分业经营至今,中国及全球的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对越来越近的混业经营趋势,中国保险业应未雨绸缪,精心准备,以长远的战略眼光积极推进保险业的混业经营。
  2. 整合金融监管,选择符合国情的监管模式
  世界各国的金融混业经营基于其不同的国情,其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都有所不同,也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变化。中国的现行法律是以分业为基础的,它遵循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政策。当前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整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职能,加强配合与协调,选择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模式,为保险混业经营提供外部监管环境。在监管模式上,可参照美国式的“伞式监管“模式,依据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相对独立的监管部门之上,再组建一个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总体协调和跨行业监管。金融监管委员会可以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总部进行监管,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旧根据分业监管的原则对其下属子公司实施专业化监管。
  3.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新趋势,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实践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担当了中国金融业从分业到混业经营的重要角色。但我国当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和监管方式等还缺乏明确规定。近年来监管部门对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金融监管机构近年来也开始建立合作机制,如2000年,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该制度旨在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职能作用,交流监管信息,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但这些政策的调整与监管的合作,仍然只是停留在政策层面上,监管机构之间无论在信息共享、还是在新业务审批、对违规行为查处以及监管冲突的协调方面,都没有形成硬性约束。这使得这些缺乏必要法律监管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存在着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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