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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商法和经济法视域探讨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_国际贸易论文

摘要:【摘 要】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拥有信息的差异,始终贯穿于人类生活,是生活中真实存在、普遍存在的现象。信息不对称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现在对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的研究有很多,站在不同的视角的研究结果不同,其中基于民商法与经济法视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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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信息不对称主要是指拥有信息的差异,始终贯穿于人类生活,是生活中真实存在、普遍存在的现象。信息不对称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现在对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的研究有很多,站在不同的视角的研究结果不同,其中基于民商法与经济法视域进行的研究成果很少,针对这种状况,站在民商法与经济法视域对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进行研究,打破民商法与经济法对信息不对称研究的界限,促使这种视域下的研究结果相互补充,以次解决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的路径问题。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信息不对称 
  一、前言 
  在人类社会,信息应该是最重要的,将人类演变的整个过程通过特有的信息符号传递出来,信息不对称贯穿人类活动始终,概念的提出是在19世纪70年代,信息不对称作为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能够将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表现出来,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作为社会规则的法律,在进行社会运行的过程中,就你面临这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民商法是在主体假设和意识自制的基本原则下,采用的一些非信息手段进行自救或者是事后补救的措施,经济法作为最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法律,在实际的应用中出现一些问题,民商法的出现在某些方面对经济法的使用进行补充,共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的综合概述 
  1.信息不对称的含义 
  信息不对称是值交易中个人拥有的信息不同,在社会活动中,一些成员掌握有其他的成员无法掌握的信息,这种状况就会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这一概念是在十九世纪由提出的,最早是在经济视觉下提出的,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新的视角。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信息掌握程度会直接影响到经济选择,信息掌握程度较高的人员占据有力地位,反之,则占据不利的地位,无法正确的判断经济活动,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主要是人员了解信息程度的差异。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由三位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斯彭斯提出的。 
  2.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的问题 
  信息掌握程度的差异导致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代理人问题。在经济社会,追求效益是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目标,在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维护自身利益的活动,所进行的经济行动并不都是为了股东的利益。在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与股东双方的契约关系存在一定的问题,比较不完整,这两者之间存在着道德风险,这一过程,对代理人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制约。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问题不仅是在进行经济活动之后,在活动过程中也会出现道德风险,还有不关心资金的发展状况,致使资金回收的过程出现较大的损失。 
  逆向选择。信息不对称在进行社会活动运转的过程中,可能导致逆向选择。该现象由肯尼斯?约瑟夫?阿罗于1963年首次提出。主要是社会经济活动双方的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致使双方处在不平等的地位,信息对称一方进行经济活动比较有利。 
  3.信息不对称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 
  信息不对称理论主要认为,信息掌握程度较高的一方可以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获得较高的利益,这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市场调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讲这种状况进行调整,在调整中,主要是政府发挥主要作用,对市场信息发布的真实性进行调整。信息不对称理论对很多市场现象进行解释,例如股市沉浮、就业与失业、信贷配给、商品促销等活动给出了解释,并将信息经济的作用发挥出来,逐渐成为现代信息经济学的核心,信息不对称理论被广泛应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三、民商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 
  1.民商法中的信息不对称 
  民商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实际上就是在民商法的规范内对市场上的一些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进行解释。就以我国的民商法为例,这里边包括了对“错误制度”的处理办法,意思是说当表达的意思与传递出来的信息不相符合时,可以撤销错误的信息,这表明,在进行信息的理解时,如果表意人内心与外在表露的信息不一致,这就行成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我国民商法的《合同法》中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实际内容是:因重大失误订立的合同,一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和撤销。这里的意思就是双方了解的信息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出现错误,即“客观信息不对称”;还有一种状况就是在进行信息传递的过程中,信息的接受者不能正确理解传递的信息,这是“主观信息不对称”。 
  2.民商法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保护 
  (1)《合同法》的信息纠正 
  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合同欺诈行为,我国《合同法》赋予受欺诈方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弱势群体的利益、地位进行维护。在《合同法》的39、40、41条中对维护的内容进行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其中第52条、第53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这就是说在制定合同时,要将双方的信息进行公示,增加信息的透明度,有效的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合同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通过《合同法》进行法律规制、维护,在这一活动过程中,主要是进行“信息纠正”。 
  (2)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在民商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也有纠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功能。“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指交付的东西具有瑕疵,接收方可以进行退换、合同作废等行为,保证自身的利益。交付的事物出现瑕疵实际上就是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买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进行的是无效活动,交付的事物出现瑕疵,可以依据瑕疵担保责任维护权利。 
  (3)占有的推定规则 
  这一规则是一种临时性财产秩序,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财产安全,在保障财产安全上具有重要意义。财产的占有状况,实际上只有占有人自己知道,这属于“私人信息”,要想证明自身的财产占有的合法性,就需要占有人通过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表示自身具有的所有权,这种证明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将“私人信息”变成“公共信息”的过程,通过发送的信息符号,为占有人提供有力的信息。能够保证占有人的身份,推定占有人为权利人,才能够进行财产的保护,防止财产危害状况发生,从而节约社会成本,维护秩序稳定。 占有推定规则主要是将私有信息转变为公共信息的过程,主要针对不动产。对于不动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公示,信息公示主要解决不动产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公示带来公信力。对不动产的权利人,很自由进行法律等级后,才能够确立真正的地位,从根本上对权利人的不动产进行保护。 
  四、经济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 
  经济法对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措施,既有非信息工具,也有信息工具。 
  1.我国经济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行为的保护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经济视角下,针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行解决,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相应的规定。首先是对虚假信息的禁止,例如商场进行虚假宣传进行促销活动、或者是恶意诋毁其他商品的名誉,违法者将可能招致行政处罚或私人诉讼。这种行为是在规制信息不对称,对其中的造成信息不对称的相关人员进行惩罚。这种经济行为,通过向社会传递虚假信息,遮掩真实信息,或故意制造信息不对称,来实现打击竞争对手,欺骗和引诱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的目的,这种信息不对称是可以进行调控的,在规制信息不对称时,要加强企业与政府的合作,政府加强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企业主动进行信息公式,提高接收方信息获取的程度。 
  (2)金融投资等机构的保护 
  以功能为标准划分信息工具,可分其分为收集工具、识别工具、流动工具与补强工具。 
  信息工具主要是帮助弱势信息群体,最大限度的弥补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在现在的会计、财务的评定上,使用简化的信息符号将相关的信息进行判断,甄别信息的真实程度。在市场中,信息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反信息的流动性很强,一个信息可能在几秒的时间中就能够流传开来,流动的方向是由强势方→弱势方。例如在市场中出示的公告、相关的经济制度等,都会很快的流动起来。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会建立一些保护机构,这些机构主要是进行信息收集,维护权益,并且体信息弱势群体进行起诉,从法律上规制信息不对称。这些保护机构一般会具有调查权、检察权等权利,可以针对具体的状况来收集信息,起诉其中的违法行为。一般每个国家都会建立这种保护机构,利用政府的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控、管理。例如美国的州际商业委员会、证监会;中国的消费者协会,在出现消费欺诈的状况时,可以进行投诉,申请消费者协会的保护。 
  2.民商法与经济法视域下的异同 
  (1)民商法与经济法视域下的差异 
  与民商法不同,经济法规制信息不对称的路径具有如下鲜明的制度特色。 
  第一,经济法视域下的信息不对称解决问题的信息工具增多,政府公权干预增多。民商法到经济法、社会法等,信息工具逐渐增多,传递信息的途径不断拓宽,随之而来的,政府的公权干预也逐渐增多,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的公法色彩不断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私法交易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重视,双方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同样要了解双方交易的信息。例如在私法的合同交易中,当事人之间也需要进行相关的信息询问与回答、告知,这主要是披露自愿性信息;还有一种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例如在格式合同交易中,要求合同提供者对有关条款事前予以说明,一般格式合同大多出现在消费合同中主要目的是进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站在经济法的角度下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第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挥在那,金融行业迅速崛起,金融业不断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出现一些投资、消费问题。我国的在金融法上,对金融消费行为、投资行为进行保护。在及西宁金融投资、消费的过程中,为了满足信息需求者的要求,信息提供者要主动将市场信息进行公示,将私人信息变为公共信息,这种转变过后才能是自主进行的,同时也是为了实现目的必须进行的活动,这就将自愿性信息公示变为强制性信息公示。还可以采用事前规划,使信息接收者在市场交易前了解相关的信息,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在掌握先机的状况下做出理性判断。 
  第三,信息工具的组合形式更加丰富、复杂。在信息工具的组合上,灵活的应用各种经济法,自由的组合各种信息工具,扩大了民商法的意思,对其中的一些规制原则进行修正、扩充,将公权干预的作用放大,增强制度的公法属性。 
  从这三方面看来,经济法是对民商法的超越和重要补充。但不能够忽视民商法的作用,应该看到民商法的很多制度是经历时间检验的和采纳我,具有较强的理论适用性,同时也应该认识到民商法中的有些制度更高明,成本更低,如占有推定制度等。经济法中的有些制度不够成熟,公权色彩不浓,在规制信息不对称上仍然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2)民商法与经济法视域下的相似点 
  在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下,民商法和经济法有相似点。 
  两者在规制信息不对称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上,有些具有共通之处。民商法侧重于基础性的原则或要求,经济法侧重于信息工具的组合应用,但其中关于诚信原则,占有推定等相关的制度设定比较相似,很多的原则都是在法律规制下产生的。 
  五、结语 
  信息的作用一直以来都不能够忽视,在信息传递的过程中,要注意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将人们生活中的信息的状况实现统一,使其能够对市场的情况进行了解,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在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时,能够使用法律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合理的应用信息不对称的原理,根据原理简化信息,使信息的接受度提高,保证信息的能够与产品或者是事物相匹配,提高信息的准确度,在现在的经济发展的时代,要重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在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时,要在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法律规制下进行,分析双方的异同点,了解具体的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合理的应用相关的法律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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