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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中的“看与被看”关系及其伦理关照_旅游产业论文

摘要:自由自在地生活在他或她自己的美学空间中并原谅自己对道德空间的遗忘,这是一种观光客经常梦想的生活。但是,这种物质上亲近、精神上疏远的不负责任的旅游行为必将被摒弃。取而代之的,将是一种充满伦理关怀旅游开发、管理和交流。这种旅游伦理的建构,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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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自在地生活在他或她自己的美学空间中并原谅自己对道德空间的遗忘,这是一种观光客经常梦想的生活。但是,这种物质上亲近、精神上疏远的不负责任的旅游行为必将被摒弃。取而代之的,将是一种充满伦理关怀旅游开发、管理和交流。这种旅游伦理的建构,不能仅仅满足于伦理规范的制定和推广,而是更加关注“看与被看”关系背后的伦理基础和价值取向的转变。 
  旅游既有怡情的成分,亦有休闲的旨趣。而人类看似自然的观看行为,其实是一复杂的文化行为。比如旅游者从被引导到自由行,就足以折射出旅游观念的日益多元。所以从“看与被看”关系的视角解析旅游行为,不失为一种深度认知旅游业的途径。 
  一、什么是“看与被看” 
  “看”不仅是人的一个自然的、自在的行为,还应是一种社会的、文化的行为。在社会学的视阈内,“镜中自我”理论就是“看与被看”关系的最好解释:人作为存在的主体,往往会在社会活动中通过观察“他者”,也就是通过观察别人,进而对自我再确认。 
  “你站在桥上看风景,看风景人在楼上看你。明月装饰了你的窗子,你装饰了别人的梦。” 
  这是大家都熟悉的一首经典诗句,卞之琳的《断章》,也是对“看与被看”关系恰如其分的一种描述。 
  二、旅游业中的“看与被看”关系 
  在旅游业中,“看与被看”的关系似乎简单而又明确,那就是旅游者和旅游对象的关系。然而事实远非如此,由于相关主体的多元性,这种关系的呈现方式要复杂很多。依据世界旅游组织(UNW TO)所制定的《全球旅游伦理规范》里的内容,“旅游利益相关者” (stakeholder)就包括政府、旅游业从业人员及组织、旅行者、当地居民和旅游目的地东道社区代表;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专注于旅游、直接涉及旅游项目的非政府组织和旅游服务提供者等。 
  所以,旅游业中“看与被看”可以涵盖旅游者与旅游地居民之间、旅游企业与旅游地居民之间,以及作为道德代理人的旅游者和旅游利益相关者与自然环境之间等多重的、复杂的关系。 
  基于化繁就简的需要,旅游业中“看与被看”关系的主体,可以有选择性地简化为旅游者、旅游对象、旅游行业组织。其中,旅游行业组织和旅游对象需要去了解旅游者的生活方式、兴趣和期望的情况,并努力使他们在文化和精神上得到满足。同时,旅游行业组织、旅游者等“旅游利益相关者”还要“抱着对不同宗教信仰、哲学观点和伦理观念容忍和尊重的态度”,处理好与旅游对象的关系,例如“旅游活动的开展应当与东道地区和国家的特征与传统保持一致”。三者之间通过直接的、自发的、非附属性的接触,增进友谊和理解。 
  其中,旅游对象通过旅游利益相关者实现代理。也正是由于旅游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旅游对象不再是单纯的客观的展现物,而是大多依照旅游者或旅游利益相关者的诉求而塑造展现物。 
  三、“看与被看”关系的伦理关照 
  然而,旅游业中总是存在着许多现实的问题,例如:旅游对象是否会成为了依照旅游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而塑造的展现物?三者的利益诉求如果出现冲突,那么最好的协调途径又是什么?如何修正“看与被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认知偏差? 
  对于这些问题,似乎可以作为一种对以上问题的回应:将伦理作为核心定义的生态旅游正在迅猛发展。根据国际生态旅游协会的定义,生态旅游应是在一定的自然区域中保护环境并提高当地居民福利的一种旅游行为。 
  在此,曾经身临其境却又置身事外的旅游者被赋予了道德责任,旅游者在“看”的同时还处于“被看”的境地。比如旅游黑名单制度,在将不文明游客纳入此黑名单的同时,还与诚信平台进行有效对接,因攀爬红军雕像的陕西李某等人已经被记录在案。 
  作为旅游对象的“自然区域”,其传统意义上单纯的“被看”身份也在改变,它通过其道德代理——也就是“旅游利益相关者”——表达了要求被保护的伦理诉求。比如中国曾有多处世界遗产被黄牌警告:苏州古园林因为政府计划在拙政园周边兴建博物馆而受警告;明清皇宫紫禁城遭遇警告,是因为故宫周边原有建筑生态环境越来越与故宫明清建筑风格不协调;云南的“三江并流”被警告,原因是旅游开发过热和大坝建设。 
  旅游行业组织则一直处于自我再确认的状态,一批旅游相关的规范相继出台,对职业道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新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那么,在这种“看与被看”关系的背后,其伦理关照又是如何体现的呢?笔者以为,回应的要点大概有四: 
  (一)人类的所有社会行为,都应该被置于伦理的规范之内,旅游业的相关行为也是如此。 
  (二)作为道德患者的自然环境/旅游对象,可以拥有道德代理人,如旅游利益相关者。
  (三)伦理关照的最终指向,必然是“至善”,即可持续旅游发展,但在不同的境遇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四)理论上讲,任何规范的本身都不会是完备,伦理规范也是这样。所以,旅游业中“看与被看”关系的协调也一定会永恒地处于流变之中。 
  (作者单位: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