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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我国网民人数不断增加,当前已经达到5亿人,其信息传播量巨大,并且具有交互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因此,在方便了人们的言论的同时,也造成了对人们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本文对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进行了探讨,首先指出了何为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的特点,然后简要介绍了我国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现状,最后探讨了网络背景下名誉权的保护对策。
论文关键词:互联网 名誉权 保护对策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行为是近几年来才发生的事情,由于当前我国网络人口已经突破5亿人,且网民规模仍然在不断增加,各种网络媒体工具层出不穷,因此,网络对人们的影响越来越大,然而人们通过网络获取自由的同时,名誉侵权案也层出不穷。
一、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概述
(一)网络名誉权的概念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是人们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名誉权,这一概念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在现实社会中的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与其自身特征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并以此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利,我国《民法通则》通则第101条规定:“我国的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的权利”日常生活中人们相互交流思想,彼此在彼此交流的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在网络空间中,人们通过网络相互连接,并可在网络空间中相互交流评价,因此在这种环境下的相互交流环境中需要定义名誉权。一般情况下我们把以下行为,称为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这些行为包括通过声音、图像、文字、视频等形式来降低或贬损他人名誉信息的行为。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正是由于网络名誉权与传统名誉权之间的这种关联性,致使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中发生变化时,那么其传统名誉权也就发生了变化。因此,可以说网络名誉权的侵权与现实生活中的侵权的是一样的,侵权人的目的和侵权后的效果与现实空间是一致的,因此,网络侵权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对网络名誉权实施保护体现着对独立主体的保护,因此,我国当前法律不管是现实世界中的名誉权还是网络中的名誉权都是适用的。
(二)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特点
与传统网络名誉权相比,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与传统的名誉权相比,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侵权途径由现实空间转移到网络空间中来。由于网络自身的特征,致使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与传统名誉权相比有着其自身独特的特征。其主要表现如下:
1.通过网络发表侵权言论,传播具有高速性
由于在网络环境中,危害信息的传播速度相当快,而且传播地域广,不但在一国之内短时间内全民皆可知晓,全世界也同样如此。尤其是在微博、微信以及其他即时通讯工具大量应用之后,信息的传播几乎成为即时状态,往往是一条消息,在出现的几分钟之内,便会让全国都知道,这种即时效应,是其它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望尘莫及的,但这使得网络环境下保护人们的名誉权变得更加困难。
2.通过网络侵犯名誉权,传播具有广泛性,处理起来比较复杂
由于互联网是全球通达的,因此,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和行为有着广泛性的特征。任何一个国家的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其他国家的网站,以及向其他国家和地区传播有害信息,可以说任何个人信息,一旦接入互联网,就可被广泛传播,导致人们没有任何隐私可言。同时,它与传统媒体相比,又缺乏较为完整的预先检查体系,很难考虑到信息在大范围传播之后的影响,尤其是跨国的传播,由于全球各国的法律体系都不相同,因此,一旦涉及到名誉侵权的问题,往往会引起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经常出现对于相同的侵权事件,各国对法律侵权人所负责任的不同的现象。
3.通过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更加隐蔽、方便
在当前网络背景下,侵害他人名誉权只需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侵权人也只需轻敲键盘就可在网络中散播大量能够降低被害人社会评价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由于互联网上人们身份的匿名性,因此,导致要想真正找到侵权人是非常困难的,无异于大海捞针。
4.通过网络进行名誉侵权,责任更加难以确定
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要信息发表者、信息传播者两部分组成,其中侵权言论的发布者担有主要责任,但是网络接入服务商、网络信息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为信息传播提供了已经平台,因此有些学者认为,一些相应的提供商对于名誉侵权也担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名誉侵权行为的责任者除了侵权言论的发布者承担以及煽风点火者之外,责任承担着还要包括服务提供商、信息内容提供商和接入提供商,也可能包括一些非盈利性的网主,如大学、公益性组织等,因为他们为侵权言论提供了平台。
二、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方式
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名誉侵权行为,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平台进行。首先是微博、轻博客、博客等自媒体工具;其次是用来交互讨论的社区、贴吧、论坛等;第三是通过新闻和新闻评价的形式来侵犯他人名誉权。
(一)通过微博、轻博客、博客等工具侵害他人名誉权
当前,微博是人们最常用的网络工具之一,但也是当前出现侵权言论最多的平台之一,由于微博具有互粉、转发、评论等众多功能,因此,一但出现一个网络热点,很快就能在整个互联网上泛滥开来,并且,一些微博的博主比较自我,法律意识淡薄,同时网络平台又缺乏对其约束的良好措施,因此,在微博言论很多都带有侮辱、诽谤的成分,个人隐私信息很容易暴露在外,因此,在微博平台上出现的名誉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同时轻博客与博客同样作为一种个人展示工具,也经常出现各种侵权行为。
(二)通过在贴吧、社区论坛的形式发表污染、诽谤他人的言论
互联网各种贴吧论坛无数,供网民发表意见和提出话题的地方众多,其中贴吧和论坛是普通网民经常逛的地方,这些地方一般用户群体比较大,像天涯、猫扑等论坛都有几千万用户,因此,其中存在着众多的话题,对于论坛上的各种言论都有众多受众,而有些发帖者通过在网上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揭别人隐私来吸引用户眼球,这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其中揭别人隐私的一种极端行为是进行人肉搜索,一些人将自己所知被侵权人的信息张贴在网络上,一般包括的内容有被搜索人的手机号码等通讯信号码,人际关系,精确的家庭住址等。由于这样的内容更能激起用户的好奇心,吸引用户点击,提高点击率。同时一些网站经营者在法律意识淡薄和利益驱使的双重作用下,对于名誉侵权的行为不做评论或者有意散播有关信息。
(三)通过网络新闻侵害他人名誉权
通过网络新闻来侵害他人名誉权主要责任方有三个:首先,编写侮辱、诽谤、诬陷,总之是降低他人社会评价新闻的作者或者网站,它们是这些信息的制作者,它们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其次,是一些自行转载网站,起到传播的作用;再次,网民的评述,尽管评述的网络新闻内容可能真实发生过,但评述者将一般的违反道德行为夸大为严重犯罪行为,将他人的生活琐事升格为他人伦理道德的缺失等,严重降低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此,网络新闻会侵害他人名誉权。
三、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现状及保护措施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名誉保护机制,国家不仅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名誉权,同时从刑法和民法等众多具体法律条例中,明确了人们的名誉权。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人格不受侵犯,并禁止任何侮辱、诽谤、陷害他人的行为。这里的禁止任何侮辱诽谤行为其实就是指禁止名誉侵权行为。除宪法之外,我国还在少年儿童保护法、妇女保障法、和残疾人保护法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禁止名誉侵权行为。由于网络名誉侵权与常规侵权在目的和结果上具有相似性,将原来的法律应用于网络之中是正确无误的,但是在网络中名誉侵权又有着许多新特征,因此仅用传统法律保护是不够的,必须专门制定些针对网络名誉权的法律规范或者出台一些与之相应的司法解释。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一些具体问题做出详细规定。面对以上情况,笔者以为防止网络背景下的名誉侵权,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措施实现。
(一)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增强网民的自律意识
由于互联网自身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致使许多网民在网上发言时“肆无忌惮”,出现一些言论越界问题不可避免。因此,通过各种手段提高网民的道德水平,净化网络空气可以为防止网络名誉侵权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尽管网络环境中的人具有虚拟性,但是他是个人在网络中的身份,他是真人的虚拟存在,他们的行为是现实生活中人的一种表现,正如人类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会形成组织,并逐步走向自制一样,网络环境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民也会自觉走向自制,并会不断提高自身的自觉性。用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约束条件来加强自律,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明确自身义务,尤其是网络媒体要树立起新闻传播意识,无论是自己发布还是转载都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在此过程中,要加强文化引导。
(二)加强网络监管,规范网络言论
加强网络监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加强行政监管,一种是自律进行监管。行政监管包括对用户网络行为的监管,还包括对还包括在宏观行业自律层面的监管,通过为它们制定共同标准和行规,规范他们的行为。网络监管还可以积极引导和监督网民,通过规范网民行为,加强教育说服等众多方式,来规范网民的言论,从而在网络上构建其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另外,加强对网络自律行为的监管,对于网络上侵犯名誉权的事件,网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停止侵权事件,并对侵权人做出相应处罚。
(三)完善网络名誉权立法,弥补法律真空
基于网络自身的特征,使人通过网络侵权变得非常容易,其影响程度也较深,因此,必须针对网络环境的名誉侵权行为进行立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侵害人进行一定的惩罚,矫正并限制侵权人的不当行为,另一方面可以抚慰受害人的心灵,补偿其损失。让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停止损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其中,道歉方式可以采用在相关网站上公开道歉的形式,并要对道歉相关信息进行记录,以方便核对。通过赔礼道歉,可以达到减轻受害人精神压力,抚慰其内心痛苦和创伤的目的。同时侵害人要赔付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对于赔付标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随着人们的生活原来越多的深入到互联网中,互联网空间越来越类似于人们生活的现实空间,且其自身信息传播的高速型、广泛性和隐蔽性以及不容易找到责任主体的特点,因此,必须加强对互联网中各种舆论的监管,通过引导网络言论,并加以法律和制度约束,相信人的网络名誉权能够在现有程度上有一定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