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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中应关注的关键问题探讨

摘要:摘 要: 主要研究商法意识树立、商法审判和民事审判区别、商法基本原则的应用和新学术成果的借鉴引用等商事审判中应该关注的关键性问题。我国没有商法典,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和民法存在一定的差别,在商事审判中需要遵循商事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商事纠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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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主要研究商法意识树立、商法审判和民事审判区别、商法基本原则的应用和新学术成果的借鉴引用等商事审判中应该关注的关键性问题。我国没有商法典,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和民法存在一定的差别,在商事审判中需要遵循商事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商事纠纷和民事纠纷在基本原则和使用范围方面的差异,在商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商事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关键词:商事纠纷;商事审判;民事审判

  商事审判的确定,标志着民商事案件审核的相互脱离,商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分别研究商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对商事审判中和民事审判存在明显的差别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对全面提高商事审判公正性,提供商事审判服务水平非常重要。

  一、商法意识树立

  引进商法理念,树立商法意识,将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在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方面和民法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仍然沿用传统民法思维有违商法立法精神,可能会无从找寻解决方式。在商事审判中,需要重视对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查工作,当今世界各国都有大量关于商主体资格的强行性法规,建立了严密的商主体法定原则,并主要从商主体内容、类型、公示方面做出法定,在审判实际中我们需要重视对经营性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工作。

  与此同时,商事审判工作还需要重视保护经营主体交易相对人,考虑到商主体的特殊资格,商法对商主体的约束更加严格,在赋予其更多义务和严格的责任,在商事交易中对实力弱小当事人进行了特殊保护,这意味着商法交易并不仅仅维护形式上的平等,还注意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所以在商事审判实际中我们需要在商法和民法中选择对交易相对人更加有利的具体规定,对主体交易相对人实施特殊保护。

  二、正确认识商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区别

  当前的法院审判工作中,对商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一些法官认为,民商审判其实是体现了民商结合的思想,主张将商事视作民事的特殊类,并按照民事思维进行商事审判,这会造成商事审判在自我规律性方面的欠缺,严重者甚至会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所以法院需要对商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之间的明显区别正确认识,在审判原则等问题上稍作调整。

  (一)法律适用范围

  商事纠纷是商人从事盈利为根本目的的商事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商事纠纷无论是在主体还是在纠纷类型方面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差别,民事主体不能直接成为商事主体,只有在履行商事登记之后,从事法律允许范围内商事活动的主体才能成为商事主体。在纠纷类型上,不同于民事纠纷,商事纠纷更多是商事资格纠纷,是商事资格在设立、变更和消灭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以及商事主体在从商行为中产生的纠纷。

  商事行为有着更明显的目的性和营利性,这是民事纠纷不同的,相比之下民事行为更加重视公平性。所以法院在接受商事纠纷审理时要选用适用商法的规定,只有在商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时才可选用民法规定,即有限选择商法,民法作为补充,但是即便是在民法适用的情况下,也需要充分考虑商事行为的特殊性,更多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二)民事规则和商事规则之间的差别

  我国不似其他国家,无商法典,但是这并表示我国无商法,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等,随着商事法律不断完善,商法作为民事的特别法逐渐实现。但是商事行为和民事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同,因为商法规范更多重视整个团体和整体的营利性,而商法规范规则对个体更加关心,重视个体的独立和自由,并且交易方面更加侧重公平性。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应用

  商事审判独立是商事纠纷处理的必要需求,然而在商事审判实际中,需要充分重视进行商事案件的分析工作,依照商事规则公正裁决,当遇到案情案件时可能会造成单间法律具体商法规则缺乏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按照商法原则进行裁决。

  在基本原则方面,商法对交易的效率更加关注,在公平和效益之间更倾向于效益,这和以平等、公平为基本原则的民法之间是有着显著差异的。商法原则更加独特而独立,而且我国当前的商事立法实践缺乏统一性,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不一致情况比较严重,这要求法官在裁决是要对商法相关原则进行深入学习,借助原则倾向,在法律冲突之间有所侧重,运用基本原则进行商法的解释与补充,尤其是商事纠纷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依据商法原则进行裁决。

  (一)商主体类型法定

  是商法和商主体类型的明确规定,要求商主体创设和变更都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当事人不能创设类型之外的新商主体。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能选择法律预设范围内的商主体,为此,在进行商事案件的审理时,需要重点审查商主体资格,比较常见的如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发起人的实际资产不能满足条件,就需要否定发起人资格,股东也无需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要承担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与此同时,国家限制经营和许可经营的经营活动还需要审查当事人从事行业的资质授权情况,如果其经营许可受到质疑,将影响其行为效力。

  (二)商主体内容法定

  是对商法主体财产关系及其内部组织关系的明确规定,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律明文规定来创设商主体内容,不能随意创设或者随意变更财产关系及其内部组织关系。一旦设立了统一的商主体,商主体及其性质相同财产的归属关系、利润分配关系及其内部组织关系等内容就已经确定,这些方面的内容改变无登记是不生效的。商主体内容法定保证了性质相同的商主体在法律性质和主体性质上的大致相同。

  商住体内容法定,在注意商事主体适用的各种规则同时,还需要关注不同上市单位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规定。

  (三)商主体公示法定

  为商主体成立的法定程序公示,用于第三方知晓,未经公示的商主体不能够对善意第三方开展恶意对抗。但是我国现行商事单位在公示具体方式、法律效力等方面尚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同法律之间甚至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最合理的解决方式就是建立统一的规则,但是在当前我国尚不存在建立统一规则的条件,法官需要了解不同商主体类型法定原则,妥善解决。

  四、新学术成果的借鉴应用

  我国没有商法典,并且在当前民商合一的大环境下,制定商法典的可能性不大,通过商事通则的建立来明确规定商法中有共识性的问题。需要我们对商事理论最新的研究成果进行研究,进一步提高商事审判的公正性。

  公司法中存在着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但是其中存在着一些模糊区域,和结构性规则、分配性规则和信义规则等,结构性规则和分配性规则通常只涉及到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股东利益分配,信义规则是为了平衡股东、债权人和公司利益,所以应该设定为强制性规范。关于法律规范性质还需要有效责任公司和股份有效责任公司的差异性充分考虑,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公司更多考虑赋权性规范和补充性规范。

  五、结语

  我国商法立法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制度存在规范性欠缺,商事法律没有根本上的规制,采用相关制度,例如企业并购、公司合并等规则进行商事纠纷处理,可能会造成当事人权利和提起失衡,并且市场交易存在内在的规律性,法官在裁决商事纠纷时如果缺乏相关规则,需要按照商事规则,对商事交易相对人进行特殊保护,在民事和商事之间选择对商事交易相对人优异的规则进行裁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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