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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论文

17世纪的美国舞蹈教育

摘要:【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从社会历史学的角度,描绘出17世纪美国舞蹈教育发展的百年画卷。文章首先从概念界定入手,阐明本文的研究思路,以当时的社会大情境、较具影响力的舞蹈传统与观点为基点,着重论述当时较具代表性的贵族舞蹈教育。通过探寻这一时期舞蹈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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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从社会历史学的角度,描绘出17世纪美国舞蹈教育发展的百年画卷。文章首先从概念界定入手,阐明本文的研究思路,以当时的社会大情境、较具影响力的舞蹈传统与观点为基点,着重论述当时较具代表性的“贵族舞蹈教育”。通过探寻这一时期舞蹈教育的发生、发展及规律、特性,进而明晰其在整个美国舞蹈教育发展史上的意义与价值。

  【关 键 词】美国;17世纪;社交舞蹈;舞蹈教育;贵族舞蹈教育

  引言

  美国作为移民国家,其舞蹈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有着自己鲜明的独特性。殖民时代前的与世隔绝与17世纪移民的纷至沓来,开启了美国舞蹈教育的序幕。

  在对这一时期美国舞蹈教育进行论述之前,我们先来界定一下本文的核心概念“舞蹈教育”。根据《教育舞蹈原论》一书的释义,“舞蹈教育”就是“一种以教育为手段、舞蹈为目的”的教育。[1]105此书作者将欧洲早期的社交舞蹈归于此类概念。本文基本上认同这一观点,并认为,虽然社交舞蹈教育包含着对礼仪、社交能力的培养,但这种能力的高低、教养的优劣,仍是以舞蹈的最终展现为衡量标准。礼仪教养似乎只是一种附庸,而优雅、得体的舞蹈才是其实质内容。

  但在另一方面,随着思考的深入,笔者对上述观点产生了些许疑问。从社交舞蹈形成的初衷、舞会习俗的流行,以及历代教育家、作家的著作中,我们可以清晰感知,社交舞蹈教育并不完全,或并不应当是一种“以舞蹈为目的”的教育。因为,在那个特定时期,它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崇高而尊贵的人,是一种以塑造高贵气质和修养为目的的教育,只不过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使用舞蹈作为一种手段而已。

  此外,就“舞蹈教育”的具体内容而言,它还存在着“业余”和“专业”之分。一种是训练业余舞者,以参加各种形式的公众①舞蹈,如原始舞、民间舞和社交舞。所谓公众(社会)舞蹈(communal dance)一般是指,“由社群、社会成员自己参与的舞蹈”,属于自娱性舞蹈的范畴;[2]另一种便是训练专业的舞者,以上演剧场舞蹈。[3]由于17世纪的北美大陆尚未出现剧场舞蹈,故本文的论述中心主要围绕舞蹈教育中的第一个内容——“训练业余舞者,以参加各种形式的公众舞蹈”的教育范畴来展开。

  一、奠基时期的舞蹈观

  (一)殖民初期的美国移民社会

  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历程始于15世纪末的伊丽莎白统治时期,后来被统称为美国最早的13个北美殖民地中的12个,都是在17世纪前后建成的。[4]从移民的比例来看,在整个英国移民群中,大贵族和上层绅士的人数相对较小。这里的多数人都是中下层的乡绅、商贾、农场主、文人和学者。他们拥有一定的财富或学识,却没有显赫的身世,以及备受尊崇的贵族头衔,但又急于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身份等级。于是,师从舞蹈教师学习社交舞蹈,积极参加或是自己举办舞会,以提升自己的贵族气质,便成为他们梦想成真的一个上佳方式。这样一则可以通过服饰、珠宝以及舞会的规模炫耀自身的财富;二则也能培植、展现自己后天习得的尊贵气质,以便获取必要的尊重与地位。也正是由于这种需求的存在,社交舞蹈教育逐渐在北美这块新土地上发展了起来。

  此外,在移民人口中,新教徒的人数比例极高。而在新教徒中,又以代表英国新兴资产阶级的英国清教徒居多。这是一个为寻求宗教自由而选择出走、“受到惩罚的社会团体”。[5]但迫害与惩罚不但没有打垮他们,反而激起他们以更大的精力去证明自己。他们将自己所信奉的神学思想渗透于这个新社会的每个角落。因此,17世纪美国舞蹈教育的每一步发展与每一次变化,必然受到宗教神学的影响。

  (二)矛盾化的神学舞蹈观

  美国早期的马萨诸塞政府奉行神权统治,作为《圣经》的虔诚布道者与忠诚护卫者,深受母国文化传统熏陶的先驱们,对于舞蹈所持有的种种观念与理解,以及围绕它所展开的争论与质疑,自然影响、制约、决定着当时当地舞蹈教育的发展。

  在1625年,作为那个时代备受尊崇的新英格兰人约翰·科顿牧师,曾表达过对于舞蹈的宽容态度,即使对于备受争议与反对的男女混合而舞的舞蹈,他也没有全盘谴责,因为他在《圣经》中找到了证明有些舞蹈无罪的例证。他这样说道:“我不会随意对舞蹈(即便是男女混合的舞蹈)横加指责。因为我在《旧约》中看到了上帝的使者们所跳的两种男女混合舞,一种是宗教形式的,见《出埃及记》第15章的第20、21节;另一种则是为上帝开道所跳的世俗舞蹈,表现的内容大多是对征服者们的赞美,见《撒母耳记》第17章的第6、7节。但对于那些伴随着轻浮、淫乱的曲子所跳的放荡舞蹈,那些充斥着煽情挑逗的姿势和淫荡之气的舞蹈,尤其是出现在各种盛宴之后,我则会坚决地谴责它的罪恶。”[6]

  而比起科顿牧师,其他人的态度显然没有如此宽容。尽管是在新英格兰统治者和牧师们对舞蹈的争议和谴责不断加温的情况下,某些“伤风败俗”的舞蹈行为,还是进行得如火如荼。到1651年时,由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很多舞蹈特别是男女混合舞蹈,当局不得不通过法律来严加制止:“无论什么场合,概不允许在小酒馆、小客栈里跳舞,违者一律处以五先令的罚款。”[7]89当然,法令虽然如此,但是人们随心而舞的渴望却从未停止,况且这种行为在清教徒中也依然存在。

  另外,音乐史学家珀西·斯高勒曾这样指出:“在清教徒中,也有很多人不仅将舞蹈视为有教养之人必须接受的不可缺少的教育,而且也作为他们自己消遣娱乐的一种方式。”[8]77依此看来,清教徒反对一切舞蹈的观点,是无法成立的。但男女混合跳舞是否合法,人们自由随性地去跳舞是否有罪这些问题,却困扰着清教牧师们。

  在这种矛盾交织的社会氛围下,一直被欧洲宫廷、上流社会作为社交、教育手段的贵族社交舞蹈,自然也会受到一些影响。因为单就形式而言,社交舞蹈就是一种“男女混合的舞蹈”。但不同的是:社交舞蹈也是社交礼仪的一种“艺术化”的产物,而礼仪在当时又为整个欧洲皇室贵族、上流人士所普遍推崇,故而兼具娱乐功能的社交舞蹈,自然不会等同于一般的娱乐舞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