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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教育创新的发展途径

摘要:一、重构湖南省法学教育价值观 湖南省法学教育是伴随着全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而发展的。宏观考察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我近百年的法学教育发展史没有形成一种横贯古今的主导价值观。我国法学教育之所以未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价值观,其主要原因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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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构湖南省法学教育价值观

  湖南省法学教育是伴随着全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而发展的。宏观考察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我近百年的法学教育发展史没有形成一种横贯古今的主导价值观。我国法学教育之所以未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价值观,其主要原因是社会的变革和意识形态的更替所导致的法学教育的曲折历程。我国法学教育虽只有百年的历史,但却经历了辛亥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十一届三中全会等重大的历史事件。如果将法学教育近百年的发展史作一划分的话,我们看到前半个世纪,法学教育是在动荡的社会变革中求生存;以新中国的成立为标志的后半个世纪,法学教育又遭十年“***”的劫难,于20世纪70年代才迈开新的步伐。法学教育发展的百年历程受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导向。如果说,传统的法学教育观念能够适应法律“工具主义时代”需要的话,那么在“权利法律化”的今天,此种教育价值观已成为严重束缚法学教育发展的羁绊。面对当下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社会法治化、经济全球化和知识化、发展可持续化,法学教育价值观重构的时代迫切性日益凸显。重构湖南省法学教育价值观就必须以实现法学教育的知识价值、技能价值、思维方式价值、职业道德价值和信仰价值为根本。具体来讲,湖南法学教育应该树立以下价值观:

  1.素质教育价值观素质教育价值观,是指法学教育要以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为贯穿教育始终的教育理念,即将素质教育的思想渗透到专业教育之中,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因此,法学教育应当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为一体,或者说,在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同时,更要注重素质的提高。法学教育在法治建构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担负着为法治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的重任。法学教育只有树立素质教育价值观,才能培养出“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觉,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有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1]的敢于追求正义、维护社会公平,勇于为法治理想而献身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2.共同体教育价值观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有着共同知识背景、思维方式、职业意识和价值追求的职业群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确立和发展是法治生成的主体性条件,它不仅在组织上支撑与维护法治事业,而且还对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发挥着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因而,法律共同体是否存在直接关涉法治理想的实现程度。从历史上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法学教育存在必然的联系。卡尔•卢埃林曾对法学教育训练学生的过程作了这样的比喻:有个绝顶聪明的人,他跳入一片荆棘丛林弄瞎了眼睛,当他发现自己什么都无法看见时,就拼命跳入另一片荆棘丛林使光明重现。法学院的学生们就像那个绝顶聪明的人,在法律的丛林里目无所见,只有大胆重新进入才能恢复视力。[2]这个比喻说明了学生刚刚接受法学教育时,对法律世界是茫然无知的,经过法学教育机构独有的专业训练机制,学生获得了解读法律世界并与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达成共识的能力。法学教育要求学生“只去看学科所要求看的东西,别无他顾,这可被理解为关闭与法律职业无关的知觉、直觉、情感和其他官能的高度痛苦而又非自然的过程。正是由于关闭了官能,法律职业的范例才得以发展,通过交流而获得的共同的视觉才成为持久的现实。正是这个过程,隐伏在卢埃林从失明到复明的比喻的背后。”[3]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学生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的获得依赖于法学教育的价值观,如果法学教育没有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教育的观念,各教育机构采用不同的办学理念;教师聘用采用不同的资格,办学资格没有统一标准的话,那么,所培养的学生,其知识背景、职业技能、思维方式乃至品德、人格方面将大相径庭。因此,造就法律职业共同体,起步在法学教育。重构法学教育价值观,建立统一的法学教育机制是法律职业化的必然要求。

  3.开放型教育价值观现代社会,由于高科技信息交流手段的发展、共同伦理基础的形成和对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认同,全球的联系日益加强,涌现了全球化的浪潮。正如茨威格特所预言的那样,“正在成长中的一代法律家,很可能还有其后各世代的法律家将面临法律生活前所未有的‘国际化’的局面。”[4]法学教育只有面向世界,树立开放型的新型教育价值观,才能培养出具有国际意识和开阔胸襟的新生代的法律人。法学教育树立开放型的教育价值观,重视比较法的研究和教学,也有助于法学自身的完善与发展。“在法学上,特别是如同在法哲学、法律史、法律社会学和比较法出现的情况一样,只有超越本国现实法律规范之上的研究才能够称为科学。”当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国际化趋势势不可挡,跨国界、跨民族、跨文化的多边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开放型教育价值观是适应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的新型教育价值观。

  4.人本主义教育价值观人本主义教育价值观是以对学生品德修养和人格塑造为核心的价值观,它以批判的、人文主义的和自我发展为教育目标。人本主义教育价值观是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的具体体现。人本主义价值观与文本主义价值观相反,它重视对学生人文素养的教育,因而在知识的传授方面强调人文知识的地位与作用;它要求注重学生批判意识和怀疑能力的培养,反对将现存规则体系作为真理灌输的知识储存式的教育目标;它主张教师与学生是平等的、合作的伙伴关系,共同参与了批判性的思考和对人本化的追求,反对学术霸权;它的终极价值追求是培养学生的法治人格——集知识、能力、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于一体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我国法学教育应当以人本主义价值观取代文本主义价值观。

  二、更新湖南省法学教育的方法

  1.专业知识与通识知识的融合美国当代著名教育家赫钦斯曾详细分析了对大学专业性过度重视的危害,[5]赫钦斯在《美国高等教育》一书中指出,大学面临着三个困境:首先是专业主义的困境。目前对专业性的重视就意味着对职业性的重视,这对大学、专业和学生都是有害的。第二个困境是孤立主义。一方面,如果教授们关注的是为某一特定的职业作准备,那么他们就和关注其他特定职业的教授相互隔离开来。而且这两组人也和那些对任何具体职业根本不感兴趣,只致力于纯粹追求真理的人相互隔离开来。另一方面,所有大学系科现在几乎无一例外地从事某种形式的专业训练,因此和这些科系建立联系的好处是非常值得怀疑的。大学的科系和专业学院目前没有共同的参照系,它们之间的合作可能会增加混乱。第三个困境是反理智主义。这里我们再次受到教育和国民生活循环性的困扰。专业界和公众要求根据他们的培训观对人们进行培训。如何才能改变他们的观念呢?只有通过教育,而这种教育他们只能在大学中才能得到。如果一个大学系科,更不用说一所专业学院,他们主要关心的问题之一是它的毕业生应该找到工作,这些系科和学院不大可能介入专业界尚不熟悉并抱有疑虑的那种教育——理智教育。笔者对赫钦斯否定专业(职业)训练的大学自由教育思想并非完全赞同,但是他修改大学专业观的建议,对解决湖南省乃至全国法学教育中存在“有学识、无教养”的问题是有启发性的。另外,日本在专业设置方面的做法对我们也有借鉴的意义。众所周知。日本是十分重视学生教养的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一些大学的新生在第一年先进入教养学院学习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外语等大学基础知识。现在有的日本大学如东京大学,本科生入学时只分文1、文2、文3,理1、理2、理3等不同的大班级。其中文1班的学生将来有资格进入法学院,但是两年后,也可以选择进入其他学院,但其他班级的学生不能进入法学院。[6]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必须重构专业教育观,实行“大平台”招生,在学生接受充分的通识教育后再进入专业教育阶段,这样可以使学生真正受到人文精神的浸润,因而对实现培养既有学识又有教养的人才的目标是有借鉴意义的。目前,湖南大学已实行了这样的通识平台教育,效果也不错。

  2.提升方法知识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一书中揭示了法律一般理论的特性及其与法律实践的密切关系:“正如关于礼貌和正义的一般理论那样,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除了具有抽象性外,它们是建设性的阐释:它们力图充分地说明整个法律实践,同时还力图在探明法律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最佳论证之间保持平衡。因此,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线。法哲学家们对任何法律论证所必须具备的一般要素和阐释基础展开争论。我们可以从反面来谈。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而且当这些对立的基础产生矛盾时,法律论证就只能采用其中之一而反对其他。因此,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断,甚至是哲学被掩盖、人们只能被引证和一系列事实支配,其情况也是如此,法理学是判决的一般组成部分,亦即任何依法判决的无声开场白。”[7]这说明法律一般理论是判案或法律实践的理论依据和思维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涉法问题的方式大都是理智的、说理的、理性的,而采用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的过程实质上是解决者运用特定的逻辑思维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来论证某个行为正当与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职业者的理性思维能力是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的关键。历史上的优秀法官和律师都是具有创造力的人,而他们的创造力的源泉就在于他们充满了理性的智慧,具有形成出色法律意见的理论思维能力。获得这种能力的进路,就在于法理学等方法知识。理论性知识使我们能够系统地理解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来源和气质,使我们能够养成批判地看待以往的、既有的法律知识的习惯,也能够帮助我们提高判断问题、形成法律意见的严格的法律思维能力。[8]因此,方法知识应成为法学教育的关键。对于学生来说,方法知识犹如一根知识的魔杖,“一个人只有当他学会了借助他不曾见过的星辰来确定他的行动方向——学会了利用知识的魔杖发掘他可能永远都难以抵达的清泉时,他才有权利进行智力上的探求。”[9]“因为大学按其本意来说,能够提供的恰恰不是对实践经验的介绍,而是对理论知识的传授。对法律实践来说,理论知识的传授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必要。所以法学教育改革者们一致赞同,应该首先通过理论知识性的教育来使从事实践的法学工作者能够进行专业的、独立而有条理的思考,并且使其获得必需的法律判断力,从而能够正确认识新的法律问题,对法律教义的基础结构进行回顾,同时找出正确的答案。只有理论知识性的教育才可能使他们有能力应付现今法制的巨大变化。最终也只有理论知识性的教育能够避免产生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实证主义者,也就是只会进行手工劳动的法律工匠,并且促进有文化、能够独立思考、行动有责任意识、通才型法律人的产生。”“因此,大学学习的对象应该限定为那些被视为代表性知识的内容,即这些内容能够‘代表’被教学计划排除在外的知识,也就是具有‘转换性’的东西。根据这一点来看,其目标必定是掌握支柱性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结构,从而能够将其与调整类似问题的规则——包括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中的类似规则——进行比较。”[10]

  3.赋予价值知识在法学教育中应有的地位我国法学教育在事实知识和价值知识配置方面存在着偏误。这种状况既不能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律技术理性的要求,也不能满足法律职业对人文理性的需要。因而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有两项:一是摆脱条文主义的知识观,全面理解事实知识的内涵,重条文的理解,更要重法理精神的培育;二是明晰价值知识对法律人格修养的重要意义,并将其纳入知识传授的视野。我们应认识到,任何知识都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给人类带来繁荣与幸福,也可以给人类带来灾难。“我们对于学法律的学生,倘再不顾到他们的道德修养,那无异替国家造就一班恶虎。”[11]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对象是未来社会正义的维护者还是社会正义的破坏者,关键在于知识的拥有者的人格修养。因此,法学教育不应仅限于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而更应该培养学生对知识、对法律、对社会的正确态度,唤醒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使他们在知识的学习、探索和运用中,遵循必要的伦理规范,树立起为他人和社会造福的崇高理想。因此,法学教育传授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培养学生驾驭知识的态度和能力尤为重要。学生只有掌握了价值知识才能确保事实知识有益于社会的法治事业。因此,如何设计课程、采用什么途径,将价值知识传递并内化于学生意识之中,落实到行为之上,是当下我国法学教育界应该聚焦的问题。

  三、加大财政对法学教学主体的教育环境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