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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小股东的诉讼权利

摘要:以下是一篇关于浅析中小股东的诉讼权利的法学 毕业论文 ,由范文写作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欢迎浏览! 所谓的中小股东是相对于大股东而言的。大股东因持有较多公司股份而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实际的影响,其意思表示经公司的决策程序而上升为公司的决定。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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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篇关于浅析中小股东的诉讼权利的法学毕业论文,由范文写作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欢迎浏览!


所谓的中小股东是相对于大股东而言的。大股东因持有较多公司股份而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实际的影响,其意思表示经公司的决策程序而上升为公司的决定。中小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其个人利益与公司总体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因为中小股东一般都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且无法对公司的决策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当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一些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如何充分利用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对股东权利进行司法救济,是从法律上保护股东权利的最后防线。股东诉讼是公司法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现行《公司法》)在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健全、完善的中小股东保护体系,特别是法律给予中小股东的诉讼权利,作为中小股东需要充分了解和运用这些权利,才能真正获得享有股东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知情权而产生的诉讼权利

1、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股东查阅到这些资料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2、股东如果认为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中小股东如果认为有此必要的话,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4、当公司侵犯股东的知情权时,该股东即可以原告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侵犯股东知情权的人在实践中多为控股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以在起诉时应将公司和他们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而产生的诉讼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当出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些情况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其实是一种保底性的权利,对不能控制公司命运的中小股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以上情况的出现,基本上都是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操纵的结果,且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中小股东没有这一权利的话,其投资不但很可能血本无归,而且只能任由大股东摆布!有了这一条规定,中小股东不但可以全身而退,还可能获得一定的收益。所以,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时,中小股东一定要善于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而产生的诉讼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第152条、第153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述行为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除上述权利外,《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权利,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拿起法律赋予的武器,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 颜运秋:《公司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的理论逻辑与制度构建》,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6期第27页

[2] 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16页

[3] 久保欣哉:《公司法学之理念》,载《台大法学评论》第41期,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