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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区别与联系(1)

摘要:摘 要 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并且存在较多衔接关系 ,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正确识别之必要。本文通过分析二者的特点,得出它们区别的主要表现:性质、目的、范围、证明对象、调查取证的阶段等方面;以及二者衔接的主要表现:行政诉讼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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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并且存在较多衔接关系 ,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正确识别之必要。本文通过分析二者的特点,得出它们区别的主要表现:性质、目的、范围、证明对象、调查取证的阶段等方面;以及二者衔接的主要表现:行政诉讼的一部分证据来源于行政证据 ,二者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种类划分基本相同。区分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 ,有利于培育并确立现代法治和正当程序观念 ,促进行政程序的相关立法,从而实现行政法治。

关键词    行政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  相异  衔接

“证据制度健全是一个国家行政程序民主化水平的标志。凡是执法水平和民主化水平较高的国家,其行政程序法中有关行政证据的规定就比较全面;反之则较简单”。[1]

一、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那么,何谓行政证据? 要对“行政证据”予以界定,首先必须了解“证据”的概念。“证据”在法学理论上并无统一的表述, 。”我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将“证据”定义为“一切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采取合法方法收集的客观事实材料”。法学界对证据的概念理解也是因人而异, 概括来说,对于“证据”的概念,目前主要有“材料说”和“根据说”两种观点。“材料说”的学者认为:“所谓证据是指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这个定义,包涵了以下要素: (1) 证据是一种材料; (2) 证据的用途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3)证据中包含了可定案证据和其他证据。”[2]主张“根据说”的学者认为:“证据即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学理解释中为了更明确地包括那些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证据,我们可以说:证据即证明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无论这一根据是真是假或半真半假,它都是证据”。[3]

结合我国行政法治实践,我们将证据定义为:一切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性的客观事实材料以及取得该客观事实材料的方法。我们认为,所谓行政证据,也称行政执法证据,指的就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设置的事实要素而收集、运用证明特定相对人法律行为或事实的材料。这里所指的“行政执法”,是狭义的行政执法,即 “行政主体依法将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在特定相对人身上实现的具体活动”。

行政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证据运用、审查主体的职权性和单方性。行政主体收集证据是依职权主动进行的。不论是其主动收集的证据还是相对人提供的证据,都由行政主体自己审查,并就其认可的证据做出决定。行政主体不会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也不请第三者作裁判。

2. 技术性和专业性。行政事实更多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如许可机关核发许可证执照等要先进行审查,出现交通事故要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勘察作现场笔录等。由此决定行政证据也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多样性,查证举证能力强。而且因为行政行为复杂多样,不同的行政行为的证据需要不同的证明标准和举证义务。这都是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的。专业性是行政主体的优势,而这种优势通过行政证据制度可以得到很好的体现。

3. 效率性。行政主体所处理的事务数量庞大,由此决定它不能用象法院一样的证明程序来处理案件。追求效率是管理者的本性。行政证据的效率性可以从行政主体单方收集证据做出决定里体现。而且行政主体作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要接受司法审查。因此行政程序不必单纯追求公正。行政突出效率,决定了行政程序中的证据规则比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更注重效率。
那么,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呢? 要研究行政诉讼的证据,首先就应当以行政诉讼的宗旨为出发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确认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基于这个宗旨,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切事实和材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法。行政诉讼的许多证据制度——尤其是证明责任制度都是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基本出发点规定的‌。证明对象对整个证据制度的建构有着深刻的影响‌,‌基本原因就在于它直接反映了司法诉讼的中心任务‌。‌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明任务就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查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实‌,‌同时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法商

第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行政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通常情况下都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一次的证据,而在行政诉讼中无非是把已经使用过的证据提交到法院,由法院来判断这个证据是不是能够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范围较广泛。行政诉讼的证据除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决定的事实根据之外,还有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律依据,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证据之一,这类证据本身是在其他诉讼过程中很难存在的一种证据,其他诉讼法除了一些书证、物证这些证明具体争议事实的证据之外,很少引用国家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抽象结论作为规范性文件,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相当多的证据都体现为法规、规章和其他抽象结论作为规范性文件这类证据。

在证据理论中,人们往往将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相混同;或认为行政诉讼证据包含行政证据;或认为两者虽有区别,但区别意义不大。因此,理论界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较少涉足。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是两种既相区别又相联系,且存在较多衔接关系的证据,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正

确识别之必要。

  二、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区别

  由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内容不同,其价值取向也相异。行政程序主要追求效率性,而司法程序主要追求公正性。行政证据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为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设置的事实要素,而收集、运用证明特定相对人法律行为或事实的材料。而行政诉讼证据是在行政诉讼中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切事实和材料。两者在性质、目的、范围、证明对象、调查取证的阶段等方面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第一,性质不同。从性质上看,行政证据具有行政执行性,属于行政程序制度的内容;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司法审查性,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行政证据的调查收集主体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证据的调查收集主体是法院。前者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调查收集的事实和材料,后者主要是法院运用审判权调查收集的材料。行政证据主要是形成性证据①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不存在现实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证据的作用正是为了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法定的权利义务的真实性,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各个构成要素的客观性。而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是审查性证据,②是对已经使用过的证据进行复查,以查明是否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由此可见,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证据。

第二,目的不同。从目的上看,行政主体使用行政证据的目的是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实施于相对人

,也就是说之所以要调查、运用证据,是为了令国家机关行使其法定的管理权力,即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运用证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其做出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行政诉讼证据则是要证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即确认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行政相对人运用证据的目的也各不相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运用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有利地位,比如取得行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免除某种义务。行政相对人运用行政诉讼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胜诉。法院运用行政诉讼证据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地作出裁判。

第三,范围不同。行政证据仅限于作出行政决定,实施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根据。例如,行政处罚证据仅限于作出行政处罚的客观事实根据,即能够证明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案件的证据,而不包括行政处罚的适用过程及处罚决定文书等证据。但是在行政诉讼证明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 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见,行政诉讼证据不仅指相对一方当事人违法的证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而且也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过程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另外还包含了法律论据即规范性文件。可见,行政诉讼证据范围比行政证据范围要广泛得多。

第四,证明对象不同。行政证据的证明对象是行政事务,范围广泛,行政证据所要证明的是行政法律事实,既包括事实根据,也包括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但是对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证据,行政主体是不侧重的。一般讲,行政主体收集到证据以做出行政行为,它不再刻意收集证明这些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而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这既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有关的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如期限、管辖等、管辖等。总的说来,在行政诉讼证据中,一类是与行政证据有承接关系的,另一类是没有关联的。

第五,调查取证的阶段不同。行政证据的调查取证不仅只能发生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之前,而且只能严格限定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这一阶段。这是由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定所决定的。而行政诉讼证据的调查取证虽发生在行政诉讼程序启动之后,但一般应界定在从法院立案到第一审诉讼程序庭审结束前这一阶段,二审法院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一般不重新调查、收集行政诉讼证据。

  三、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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