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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地位(2)

摘要:二、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地位 ISP首先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它拥有独立的名称、内部机构和营业场所,拥有一定的技术实力、网络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并且能够以自己独立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ISP的身份类似于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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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地位

  ISP首先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它拥有独立的名称、内部机构和营业场所,拥有一定的技术实力、网络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并且能够以自己独立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ISP的身份类似于中介人,但二者又有所区别。

  ISP的行为性质与中介入基本相似,即它不参加任何形式的贸易活动,不参与订立合同,只负责传送用户的各种信息,包括订立合同的有关资料,而且不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仅仅将用户的意愿原原本本地予以表达。它还负责提供缔结合同的路径和场所,并收取一定的费用。ISP与中介人的不同之处则表现在中介人基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产生,尽管他自己并不代表合同的任一方,而ISP则不需委托就可以提供包括商务信息在内的各种资料,用户通过Internet上的一个节点进入网络,然后就可以随意选择某家ISP来发布信息或是寻找商机,事先不需委托。此外,ISP的收费也不同于中介费,中介费收取的依据是合同订立成功,否则,中介人无权取得报酬,ISP的收费则以使用时间作为依据,与合同成立与否无关。当然,如果某一ISP的信息特别丰富且准确,网络容量大,用户浏览频繁并由此取得交易实效,该ISP的收益也随之十分可观。

  三、网络服务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ISP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独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它具有独特的权利义务。

  ISP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权利可以表现在;

  1.为用户发布并传送有关资料,吸引用户通过网络进行电子交易。这些资料除包括系统内的一些格式化单据的传送,称作EDI外,还包括用户在网络上发布的商业信息、广告等,特别是后者,目前已成为ISP的一个主要利润增长点,它对于中小企业以较低的广告费用发布广告,销售商减少成本和环节,扩大网上购物的范围,有着巨大的吸引力。用户可以通过域名作为路径选择自己感兴趣的Web站点,经过网上洽谈,确定贸易合同。

  2.收取网络使用费。ISP是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它的收益来自于收取网络使用费。由于网络的覆盖面广,全天候服务,中间环节少,信息直观,主要使用群体是公司以及高收入、高知识层次的人等因素,网络使用费的支出实际上大大少于普通贸易形式的交易成本,因此,网络使用需求通常十分充分,这也是ISP存在并发展的基本条件。

  3:删除不法信息。ISP可以审查、删除若干具有迷信、淫秽、色情、赌博等内容,或是有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内容的信息,避免或减少出现不法交易的可能性。1997年12月30由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