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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

摘要:提要:如何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或有关事项,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首要,也是审判职员必须把握的基本功。本文所论述的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只是庞大的诉讼制度之冰山一角。证据题目是全部诉讼活动的核心题目,,我国的证据立法可以说相对滞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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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如何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或有关事项,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首要,也是审判职员必须把握的基本功。本文所论述的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只是庞大的诉讼制度之冰山一角。证据题目是全部诉讼活动的核心题目,,我国的证据立法可以说相对滞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先后出台了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摒弃了以客观真实作为证实标准的提法,代之以法律真实-证据能够证实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迈出了性的艰难的一步。这,更符公道性、人性,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熟悉论,更符合诉讼活动的客观。法官,不再为没有再现已经成为过往的“客观***”而被横加指责“裁判不公”,不堪重负。以证据能够证实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也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行为的后果具有可猜测性,更加理性地看待胜诉与败诉,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维护秩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实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从而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民事诉讼证据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载体,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仅限于摆在眼前的“呈堂”证据,再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取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更不能由于证据不足而拒尽裁判。因此,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题目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对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法院裁判的“基石”。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这个题目,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学者以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亦有学者以为,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用以确认案件客观事实的根据。凡是能够证实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是民事诉讼证据。

  笔者以为,以上定义都是从世界可知论的角度出发的,都没有离开“客观真实”的证实标准的束缚,因而不能正确反映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世界是可以熟悉的,但这是说世界终极是可以被熟悉的,并不是说人的熟悉可以无所不能的,特别是诉讼活动,本身具有较强的时间性,法官不可能穷尽一切办法无穷期地调查取证,以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所以,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据的证实标准,与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是不相符合的,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能够证实的案件事实”即法律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诉讼中依据证据证实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这种法律上认定为真实的事实,它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一致,也可能比较接近,也可能与客观事实相反。

  故笔者以为,对民事诉讼证据应当下这样一个定义: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用以证实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分类

  1、上的分类

  (1)本证和反证: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实其诉讼主张的的证据,称为本证;为了推翻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而举出的证据,称为反证。

  (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第一手材料”;派生证据是指传述转抄、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又叫传来证据。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直接单独证实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做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实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组成一个排除一切公道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证实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俗称人证);实物证据是指能够以之查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俗称物证)。

  理论界对民事诉讼证据还有其他一些分类,不再赘述。明确上述分类,对于证据的审查判定有必不可少的作用。比如,在证据的证实力大小的判定上,原始证据一般大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一般大于间接证据,实物证据一般大于言词证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