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写作网 > 法律毕业论文 > > 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创新与发展路径
法律毕业论文

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创新与发展路径

摘要:摘要: 上海自贸区内的法律争端呈现涉外性高、标的额大等特点,随着自贸区发展区内争端还将更加复杂、专业。现今在区内已有专门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该规则在临时措施、开放仲裁员名册、合并仲裁、仲裁调解、友好仲裁等多方面均有突破与创新,同时也注重在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创新,发展,路径,摘要,上海,自贸

sd.ct10000,移动黑卡,剑心仙缘

  摘要:上海自贸区内的法律争端呈现涉外性高、标的额大等特点,随着自贸区发展区内争端还将更加复杂、专业。现今在区内已有专门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该规则在临时措施、开放仲裁员名册、合并仲裁、仲裁调解、友好仲裁等多方面均有突破与创新,同时也注重在现有制度和国际仲裁发展趋势之间的衔接。本文指出,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环节,仲裁还需为自贸区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作出相应的更新,确立争端的基本价值理念,开放临时仲裁,发展仲裁机构的多元化和专业化,真正建立与自贸区相适应的仲裁法律制度,从而为自贸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建设国际化、法制化的营商环境。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 涉自贸区案件 仲裁

  2013年10月22日,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在上海外高桥揭牌,成为自贸区内专门的仲裁机构。和其他争端解决机构一样,自贸区仲裁院承担着“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使命,同时为自贸区提供建造国际化、法制化营商环境之法律保障。与自贸区各领域的开放措施和自贸区的发展目标相呼应,它对自贸区的仲裁制度提出了各项创新内容。本文将针对这些创新、自贸区仲裁院与自贸区基本职能的契合度及其对自贸区发展的助力效等率进行研究与分析。

  一、上海自贸区争端现状及发展趋势

  自贸区设立后,新设企业数量迅速增多,主体之间的争端数量也持续上升。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的统计数据,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自贸区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380件。其中,投资贸易商事案件313件,金融商事案件19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4件,房地产民事案件9件,电子商务等其他民事案件5件。同期审结的案件数为264件:判决结案126件、调解结案62件、撤诉结案68件、移送管辖7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

  自贸区的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其一,案件涉外因素多。一是涉诉主体中外商投资企业多,其中又以境外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子公司、在境外实际控制居多。二是交易过程中涉外特征,包括境外行程的合同文本、争议标的系进出口货物等;其二,争议标的额大。自贸区内案件以买卖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纠纷等案件居多,这些案件的标的额一般都较大;其三,当事人协议管辖比例高。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多以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从而指向自贸区;其四,区内企业作为原告比例略高于被告等。这些特点都说明了涉自贸区案件的复杂性。

  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自贸区的争议案件还将进一步发展:首先案件会呈现越来越高的涉外性,交易标的、标的所有权转移、价款的支付等各方面会在境外发生或与境外有关联。而这一因素随着自贸区的进一步开放和扩大,还将继续增强。而自贸区的开放还带来主体的流动性增强,从而使得争议主体、争议内容有更多涉外内容。其次,更多新型法律关系浮现。自贸区采用的是负面清单,未来负面清单将持续减少,因此国际贸易领域尤其是服务贸易将以扩散式增强开放。其中金融衍生品、离岸贸易等产业领域更新快、产品变化快,现有的法律难以及时覆盖,这对法律和司法提出了挑战。再者,案件的专业性提高。结合涉外性和新型法律关系,自贸区案件的发展必然呈现更高的专业性。最后,案件当事人的争端解决意识和素质提高,涉外性和新型法律关系不仅带来产业内的激荡,也给产业实务操作中的法律风险控制带来挑战,从而使得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提升。这些都将给自贸区争端解决带来更具专业性的难题和挑战。

  二、自贸区商事仲裁制度创新及评价

  仲裁的选择,由当事人自愿,且无地域和级别管辖。仲裁一般由行业专家参与,且保密性强,一裁终局,相较其他争端解决具有其特有的优势,因此在国际经济贸易争议中被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是商事纠纷中重要的解决机制。当事人选择仲裁时,一般选择适用仲裁庭的仲裁规则,而仲裁规则决定了仲裁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决。因此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仲裁庭是增强营商环境的必然选择,自贸区仲裁庭发布的仲裁规则能否实际发挥仲裁庭的作用也尤为关键。

  因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院)在成立后,于2014年4月8日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 (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规则》”)。为了与自贸区相适应,《自贸区仲裁规则》相对中国现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有较大的突破和创新。

  第一,《自贸区仲裁规则》在第三章对“临时措施”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临时措施旨在维持争端中双方的现状或保证最终裁判得以执行,从这个角度来说它与《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措施作用类似。同时它又与保全措施有所不同,表现为可采取临时措施的主体、临时措施的种类和当事人权利更为丰富,这也是《自贸区仲裁规则》对临时措施的创新之处。具体有以下几点:其一,有权采取临时措施的不仅包括法院,还包括仲裁庭,甚至紧急仲裁庭。当临时措施的申请发生在仲裁前,则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仲裁委员会协助向法院提出;如果发生在仲裁受理后,此时除了由仲裁委员会向法院转交,还可以提交仲裁庭作出决定;而如果此时仲裁庭还没有组成,仲裁当事人可以申请组成紧急仲裁庭,将临时措施的申请提交紧急仲裁庭,由后者对申请作出决定。以上所有主体作出的均为书面决定。其二,临时措施的种类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甚至“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该条款不仅衔接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行为保全的新规定 ,还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更多临时措施种类预留适用空间。其三,被采取临时措施的当事人享有抗辩权。对临时措施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收到临时措施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由仲裁庭决定是否维持、修改、中止、撤销临时措施。以上内容扩大了临时措施在仲裁程序中的应用,进一步确立了仲裁庭的独立性和主导性,顺应了国际趋势,同时坚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重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对仲裁的开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开放仲裁员名册。《自贸区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可以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也可以自行推荐或共同推荐名册外的人士担任,只要得到仲裁委员会主任的确认。该名册外的人也可以担任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开放仲裁员名册是世界主要国际仲裁机构普遍适用的规则。自贸区仲裁院对开放仲裁员名册的采用,给予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提升仲裁的灵活性和专业性,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标志着自贸区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