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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毕业论文

悲剧性新闻中传媒权利与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冲突

摘要:摘要: 近年来,随着上海外滩踩踏事件、《查理周刊》枪杀事件、姚贝娜事件等悲剧性新闻接二连三地发生,媒体报道的方式也在不断引发伦理争议。媒体通过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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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上海外滩踩踏事件、《查理周刊》枪杀事件、姚贝娜事件等悲剧性新闻接二连三地发生,媒体报道的方式也在不断引发伦理争议。媒体通过获取、传达信息,表达意见等方式参与悲剧性新闻舆论之中,以此完成传媒权利实现公共责任的目标,但也引来了公众对于记者采访报道是悲情消费新闻受害者的质疑。本文依此现象,聚焦探讨悲剧性新闻中传媒权利与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冲突。

  关键词:悲剧性新闻 公众权利 知情权 隐私权 传媒权利

  在信息爆炸的社交媒体时代,悲剧性新闻往往因为其“媒体影像”的冲击性、“新闻故事”的感染性不断聚集着公众的注意力,设定着社会讨论的议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知情权等权利,新闻媒体工作者当然相应地也享有这些权利。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传媒权利通常应该包括采访权、信息发布权、评论权、批评权、法律特许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①新闻记者在采编新闻,行使传媒权利的同时却往往受到伦理争议,作为传者的媒体与本应作为受者的公众在互联信息时代的角色边界越发模糊。一方面由于媒体报道方式遭受公众质疑,媒体自身变成新闻事件当事人,“它(新闻媒体)反映公众舆论,而自己也是公众舆论的一部分” ②;另一方面,公众越发强调自身在媒体事件中的主导地位,不断追问事件报道中的公民权利保护。

  一、“公众人物”的权利限制与“公共情绪”的权利冲突

  能够引发媒体报道热潮,公众聚集关注的悲剧性新闻其新闻主体往往是受众熟知的“公众人物”亦或是触发大规模受众“公共兴趣”的新闻事件。

  1、媒体报道“公众人物”时需去“悲剧化”避免传媒权利失衡。公众人物一般指较多在社会公众面前出现的人物,他们比非公众人物对社会有更大的影响和作用。③2015年1月16日,因为参加“中国好声音”而为观众熟知的著名青年歌手姚贝娜因乳腺癌复发而去世,她在生前提出的死后捐献眼角膜行为引起人们的赞赏。与此善举一并引发热议的还有在该事件报道过程中,《深圳晚报》记者进入临时手术室拍摄角膜剥离手术过程引发的对记者职业道德的批判和反思。作为“公众人物”的姚贝娜,相较普通民众而言,受众可能希望更多地知道详细信息,作为公众人物的她不得不需要让渡一部分权利,但这部分权利的让渡并不意味着媒体可以对其进行任意悲情消费。

  涉事媒体的主要失误在于,《深圳晚报》记者在进入手术现场前未能事先征得家属的同意,其所倡议设立的“姚贝娜光明基金”在与家属沟通不足的情况下可谓“火上浇油”。尽管事后《深圳晚报》发出道歉声明,阐述事件原委,但媒体仍然让人有了先入为主的第一认知,招致社会“不顾逝者尊严拍摄遗体”的批评。

  公众人物的权利之所以受到限制,是因为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在成名、宣传等方面享受了较多的权利,他们必须牺牲另外一些权利以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但是媒体在进行采访报道的过程中,不能够为了追求稿件的轰动效果而无所不及。现在悲剧性报道呈现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强调事件本身的轰动性效果,“悲剧性事件唯有突出其震惊效应才容易被大众接受,也就是说,悲剧性事件变得不那么悲剧性了,才容易被大众接受。” ④这样的过程,让本该客观的新闻报道愈发无可挽回地失去了自我的个性和价值立场。媒体需要做的是,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姚贝娜去世的真实情况。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公众人物本来就较之常人在受众群中拥有一定认知度,所以在其新闻报道中既不能煽情过度又不可缺少人文关怀。

  2、媒体报道还需顺应“公共情绪”起伏确保公民权利满足。这里谈到的“公共情绪”也可以理解为西方常常用到的“公共兴趣”,公共兴趣是与知情权有关的一个概念。“当多数人对某个人物或事件产生了了解、知情的欲望时,就出现了公众兴趣问题,公众有权对某个公众人物或事件的情况进行了解。” ⑤姚贝娜作为深受公众喜欢的青年歌手,她的病情无疑牵挂着众多公众的心。媒体需要顺应公众迫切想了解她病情的心理态势,这也就可以理解姚贝娜手术病床外等待的各家媒体与各路记者,大家都想在第一时间传递关于姚贝娜病情的最新消息,满足公众对公众人物的合理知情权。

  但值得警惕的是,公共情绪是无迹可寻和不可确定的。媒体报道只要点燃了“公共情绪”中的负面因素,公众的随手置评都有可能聚合起许多拥有同样情绪的个体,由此迅速形成舆论声势,迫使发出报道的媒体作出反应,像这次《深圳晚报》的道歉就是如此。很多时候,错在媒体确因伦理失范问题而导致受众出现恶感,但媒体有时候也觉得委屈。比如《深圳晚报》的记者偷入太平间,拍摄眼角膜剥离手术过程,这在他们看来也许是有新闻价值的,是为了记录新闻的现场,但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却陷入了侵犯姚贝娜及其家人隐私权的尴尬境地。

  二、情感控制下的知情权 社交迷失中的隐私权

  正如上文所言,悲剧性新闻在报道过程中需要保证公众对公众人物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又不可触及受众心中的情绪底线,从而遭受侵犯悲剧性新闻主体隐私权的责难。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权利冲突,在悲剧性新闻报道中被展现得更加淋漓尽致。媒体与公众往往争论的两个极端就是如果过分强调知情权,那么就很可能鼓励新闻媒介借“知情权”之名,不顾社会道德和他人利益;如果过分强调隐私权,让隐私无限扩大,则新闻媒体对公众人物的关注与监督势必受到限制,而公众也无法了解到那些人究竟做了什么对公众有意义的事情。

  以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作为新闻文本进行论述。2014年12月31日晚,上海黄浦区外滩陈毅广场发生拥挤踩踏事件,共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在事件的后续报道中,一些媒体对一名不幸罹难的复旦大学女生进行了人物特写报道,报道涉及该女生的相关个人信息以及来源于社交媒体的相关信息等。而这一消息源在事件报道中的广泛引用也触发了有关知情权与隐私权的新一轮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