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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质押监管业务中的风险类型及其防范

摘要:[摘要]质押监管业务作为一项新型的物流增值服务,近些年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质押监管业务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上还不成熟,同时,其业务涉及到法律、信息安全和管理体制等一系列问题,导致物流企业在质押物选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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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质押监管业务作为一项新型的物流增值服务,近些年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质押监管业务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上还不成熟,同时,其业务涉及到法律、信息安全和管理体制等一系列问题,导致物流企业在质押物选择、市场、管理、操作和出质企业资信等诸多方面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文章认为,物流企业应通过慎选质押物、加强市场信息搜集与整理、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操作流程以及严格审核出质企业资信等措施降低和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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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物流企业;质押监管;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4-0187-04
  质押监管业务是指出质企业以合法所有的货物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进行授信融资,在质押期间,物流企业接受银行的委托,按银行指令对质押物进行监管的业务模式。物流企业作为银行和出质企业之间的中间人,对质押物负有监管和保管责任。质押监管业务作为一项新型物流增值服务,是一项可以实现多方共赢的业务。对出质企业而言,可以使其顺利地获得银行贷款,解决企业资金问题;对银行而言,可以有效地控制融资业务的风险并更好地满足出质企业的需求;对物流企业而言,也使其赢得了新的市场份额及可观的业务收入。正是由于质押监管业务顺应了市场需求,实现了银行、物流企业和出质企业的多方共赢,近几年来,该类业务在国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在质押监管业务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理论上还不成熟,实践中经验不足,同时,由于质押监管业务涉及到法律、信息安全和管理体制等一系列问题,这也使得物流企业在开展质押监管业务时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因此,为保障物流企业的利益,使质押监管业务能够健康、持续的开展,物流企业应研究在质押监管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
  一、物流企业质押监管业务中的风险类型
  (一)质押物风险
  质押物本身的特性直接决定了质押监管业务风险的大小。现有商品品种繁多,但并不是任何一种商品都可以进行质押,如果质押物选择不当,将可能给物流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质押物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是否稳定。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不同,对保管的要求不同,可能产生的风险大小也不同。如铁矿石,化学性质稳定,对仓储条件要求较低,仓储成本和风险相应较小;而像酒精、白磷这样的易挥发易燃物品,其物理化学特性容易变化,易造成质量的下降和数量的减少,因而对仓储条件和监管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相应的监管风险也较大。
  2.质押物的质量、价值是否容易判断。如果质押物的质量、价值不容易判断,如煤炭,发热量不同,其质量和价值差别较大,而发热量又很难通过外观判别,这就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风险,一旦出质企业在提货补货时提好补坏、以次充好,就会使质押物的实际价值与评估的价值不相符,造成质押物不足值。
  3.质押物是否容易被转移。在质押监管业务中,如果出质企业违约,在未经银行和物流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提取质押物,则物流企业必须在发生这一情况的第一时间制止这种行为,对质押物进行控制并通知银行停止放贷。但如果质押物容易被转移,比如一些采用储罐来储藏的液体物品,大都有管道与外界连接,物流企业很难对其进出库进行有效监控,则可能在物流企业发现出质企业违约并采取措施前,质押物已经被大量转移,从而给银行和物流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二)法律风险
  物流企业在质押监管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物流企业所签署的各类合同、承诺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能力。物流企业在质押监管业务中涉及的业务合同主要包括监管合同和场地租赁合同。就监管合同而言,银行作为合作中的强势方,监管协议的标准文本通常由银行提供,协议中的约定通常采用对银行更有利的方式,银行因此把更多的风险转嫁给了物流企业。如果物流企业合同签订不慎,如合同中对验收、质物权属审查等约定不明,一旦出现质押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或质权落空等问题,由于行业规定和法律的滞后,常置物流企业于不利之中。就场地租赁合同而言,特别是在输出监管中,出质企业对提供的场地是否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使用权和转租权,如果出质企业不具备转租权,则使物流企业在法律上不能实现对质押物的占用权转移及对抗第三人。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质押物的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质押物的贬值风险和变现风险。在较多的质押监管业务中,由于资金是银行借贷给出质企业的,物流企业只承担监管责任,因此,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责任人是银行而不是物流企业。但随着物流企业服务领域的扩展,当银行把贷款额度直接授权给物流企业,由物流企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条件进行质押贷款和最终结算时,物流企业的角色就向金融服务提供商靠近了,这时,一旦出质企业违约,物流企业就要承担替出质企业偿还银行授信的风险。
  1.质押物贬值风险。质押物的市场价格总是处于不断变动中,尤其当质押物是一些更新换代速度快,价格波动幅度大的产品时,如电子产品和服装。如果质押物的市场价格在质押期间大幅下跌,则会造成质押物价值缩水,使质押物的价值低于银行贷款额,从而出现出质企业赖账的风险。
  2.质押物变现风险。质押物变现风险是指在出质企业无法按时还清贷款的情况下,质押物能否如期变卖和变卖所得现金能否弥补银行和物流企业的损失。质押物能否如期变卖主要取决于质押物的市场需求量是否大而稳定,以及质押物的市场流动性的好坏。如果质押物是市场滞销或者需求具有很强的季节性的产品,则其能否如期变卖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四)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物流企业因自身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员工素质不高和相关技术落后等带来的风险。管理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在我国,质押监管业务是一项刚刚兴起的业务,理论层面缺乏充分的研究,实践方面也没有太多可以借鉴的经验。同时,由于质押监管业务涉及到金融、信用担保、物流管理和法律等诸多专业领域以及银行、物流企业、供应商和经销商等诸多参与方,其管理难度较大,对管理人员整体素质要求较高。如果物流企业的管理人员学历水平较低、管理与协调能力不强、业务经验不足,则可能导致质押监管业务在立项前可行性分析论证不足,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见不足,控制措施不到位;在出现问题时不能及时解决和正确处理,给物流企业带来损失。
  2.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质押监管业务的开展要求物流企业在组织结构、部门设计和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便于信息的传递和业务的协作,提高质押监管的效率。如果物流

企业组织机构陈旧,不能适时进行调整,可能会导致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级主体职权划分不清,质押监管操作流程混乱,信息交流和沟通不畅,增大操作失误的风险。
  3.员工诚信缺失。质押贷款往往金额巨大,在这样的利益面前,不排除物流企业具体经办人员作案或与不法企业串通、内外勾结作案的可能。如果物流企业员工故意违规,如为不法企业提供虚假存货证明,使不法企业多头质押或骗贷;或未经银行同意而允许货物出库,致使货物被转移、挪用等,将给物流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内部人员作案或内外串通作案,是目前物流企业从事监管业务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且较难控制。
  4.价值评估不当。因知识和人才储备不足,大多数物流企业在质押监管业务中通常缺乏完善的质押物价值评估系统和先进的评估技术,难以准确判断质押物真正的市场价值,也不能准确预测质押物的价格变动趋势。一旦物流企业高估质押物的价值,将可能产生质押物的变现风险。
  (五)操作风险
  物流企业质押监管业务涉及与银行之间的协作配合,业务流程相对复杂,其中的操作风险包括物流企业内部操作风险以及物流企业与银行之间业务衔接上的操作风险。
  1.物流企业内部操作风险。这主要是指在质押物监管期间,物流企业因对质押物进行仓储保管、装卸、运输和出入库等物流操作而产生的风险。如对质押物保管不当造成的变质,装卸不当造成的破损,运输不当造成的损坏,出入库管理不善造成的账实不符、单证缺失、难以保障质押物质权等。在流动货物质押监管业务中通常采用控制存量下限的业务模式,由于货物是流动的,需持续地进行出、入库操作,因此,要求物流企业不但要保证质押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等属性,还要保证质押物的库存价值保持在规定的额度。否则。如不能控制质押物价值,或者质押物进出库时提好补差、以次充好,物流企业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质押物损失风险。此外,质押物保管与一般货物保管不同,质押物保管一定要明确无误地向外界明示质押物正处于质押状态之下,这也是质押法律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在库外监管时,物流企业更应维系这种明示的质押状态,否则就要为此造成的质押失效承担责任。
  2.物流企业与银行之间业务衔接上的操作风险。这主要是指两者之间信息、单据等传递所带来的风险。目前,由于我国大多数物流企业信息化程度较低、信息技术落后,信息系统不完善,导致物流企业与银行之间信息传递不畅,造成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或信息滞后等,这极易使物流企业在监管上出现漏洞,产生内部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网络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虽然为物流企业与银行之间信息的传递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给物流企业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如网络中断可能导致“质押监管确认书”、“解押通知书”等重要单据无法传递;黑客入侵可能导致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泄露;病毒侵入可能导致业务数据记录不完整或者不正确,从而导致物流企业与银行之间业务衔接上出现问题,造成损失。
  (六)出质企业资信风险
  出质企业资信风险是指出质企业的经营能力、信用状况和其货物来源的合法性等方面给物流企业可能带来的风险。
  1.出质企业信用风险。出质企业信用风险是指出质企业的信用出现不良状况时给物流企业带来的损失。目前,我国既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估系统,也没有严厉的失信惩罚,这就使得质押监管这一全新的业务在实施过程中缺乏社会信用的保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物流企业要想全面考证出质企业的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市场地位、风险程度以及过往经营情况等,往往存在很大的困难。如果出质企业故意隐瞒自身经营状况或欺骗,在物流企业难以判断其信息真伪的情况下,一旦出质企业经营出现问题而无法按期还款,质押物变卖拍卖后仍不能足额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时,物流企业将承担连带责任。
  2.货权风险。我国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要保证所有权和处分权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出质企业向物流企业交付质押物时,物流企业不但要进行货物验收,还要对货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的核查。货物验收相对简单,技术操作上容易实现,但货权的验收较难。如果出质企业将通过走私等非法途径取得的物品或他人的物品进行质押、或将已经质押或受到监管的物品进行多次重复质押,将产生质权落空的风险。
  另外,在异地仓库监管中,由于质押物不实施移库,质押物仍存于原仓库中,因此,极易发生仓库重复开具仓单,使同一商品重复质押担保的情况,导致第三人对质押物提出权利主张。
  二、物流企业质押监管业务中风险的防范
  (一)谨慎选择质押物
  开展质押监管业务,质押物的选择非常重要。物流企业选择质押物时应坚持以下标准以确保质押物的合法、有效、安全、优质、足量、足值和质押物应有明确的所有权,对存在司法争议和法律纠纷的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诉讼保全措施的物品以及已抵质押或已售出的物品等不能质押;质押物应合法,对来路不明或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我国法律禁止买卖或转让的物品等不能质押;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应稳定,对易变质、损耗、不易长期保管的物品,如水果、蔬菜、水产品、肉禽蛋奶、成品粮、副食品和鲜活商品等不宜质押;质押物应市场价格稳定、需求量大、流动性好,对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更新换代频繁的物品以及无经常性市场需求的物品等不宜质押;质押物应价值确定、透明且易变现,对难以判断实际价值的物品,如计算机软件、宝石、古董、字画等以及难以变现处置或再出售价值低的物品如废旧设备等不宜质押。
  (二)注重质押监管业务合同的谈判、签署、回收和存档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质押监管业务合同应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条款应当严谨、周密,避免产生歧义。要尽量剔除对物流企业不利的条款,明确物流企业对强行或暴力出库不承担责任,同时限定物流企业的赔偿限额。在合同签署过程中,质押监管业务合同必须由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约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签约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不得使用个人印章。同时,合同内容条款凡不需填写的空格,应当划线或加盖空白章,不得留有空白。在合同回收、存档过程中,由于在质押监管业务合同签署流程中,业务合同多由金融机构最后签字盖章,因此,物流企业要及时收回业务合同,并由企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做好业务合同存档工作,避免在发生业务纠纷时无合同正本,造成被动应付。
  此外,物流企业还应及时关注质押监管业务相关法律的调整,做好预警工作,及时制定适当的防范措施。
  (三)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反馈,提高价值评估的技术水平
  物流企业应利用报刊、杂志和互联

网等媒介,通过查阅商品销售信息、统计资料、行业发展报告、专业市场调研公司收集整理的“二次文献”等资料,同时,通过走访行业内人士、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广泛搜集质押物的市场信息,了解质押物的市场容量、价格变动趋势和产业产品的升级等情况,把握质押物的市场行情及市场价格和销售情况的变化规律,为准确判断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应对市场风险创造良好的条件。为准确评估质押物的市场价值,物流企业应加强与相关评估机构的合作。物流企业可以聘请相关的专家当评估顾问,也可以派专人去评估机构学习质押物评估的相关知识,以提升价值评估的技术水平。同时,物流企业还应自主研究和开发质押物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系统。物流企业可以在借鉴其它评估方法的基础上,结合质押物的评估特点,开发适合的评估方法和可靠的评估系统,并在实际的使用中不断优化升级,使系统尽量满足评估所需的各种要求,降低物流企业的评估风险。
  (四)加强内部管理
  物流企业应遵循精简、统一、高效、自主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环境、企业战略、人员素质和企业规模等因素,合理设计企业的组织结构。首先,物流企业组织结构的设计要有利于企业战略目标、任务的实现和完成,这是组织结构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物流企业应根据外部环境、内在条件的变化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及时、灵活地调整和变革企业的组织结构,保持组织结构的活力和效率,以利于质押监管业务的顺利开展。其次,要明确各部门的责任、权利和分工,要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要把质押监管业务中各个部门的责任和权利落到明处,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各级主体的责任和权利,防止发生冲突、多头领导、出现问题互相推诿以及信息不畅等弊端。再者,要有必要的权力集中和权力分散,既要保证领导和指挥的统一,合理配置和使用资源,又要能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监管部门及员工根据实际情况迅速、正确地作出决策,提高质押监管业务的效率。
  由于我国大多数物流企业是从传统的物资储运企业转型而来,从业人员知识结构不尽合理,因此,为适应质押监管业务的需要,物流企业应积极引进专业物流人才,尤其是既具有物流知识、又具有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在目前我国物流人才紧缺的情况下,仅靠引进人才尚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物流企业还应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物流企业可以与大中专院校合作,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对仓库管理人员可以进行商品知识、物流运作原理和仓库管理技能等培训,提高货物保管效率;对质押监管人员可以进行物流管理、金融、法律等知识和风险分析与应对能力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对管理人员可以进行物流观念的更新、物流战略决策、国内外物流动态和物流需求分析等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通过员工培训,提高物流企业的整体素质,更好地推动质押监管业务的发展。物流企业还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将员工的收入与他们的工作成效联系起来,通过奖金、企业福利等多元化形式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同时结合道德约束、经济约束等方式对员工的消极行为进行及时的控制。减少和防范监管过程中因员工的道德缺失造成的风险。
  (五)规范操作流程
  物流企业应对质押监管业务流程、操作标准等作出详细规定,严防操作失误。在质押监管业务中,物流企业应督促出质企业严格按照合同交付合格质物,并经仔细检验后才能向银行出具收到合格质物的相关单据;应严格执行监管协议和货物仓储保管规则,对不同属性的质押物制定相应的保管方案,其保管条件不得低于出质人明确说明的要求、有关货物包装提示的保管要求、国家标准要求以及行业标准要求;当质押物外观、质量、数量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银行;要与相关部门保持联系,确保特殊时期能够控货;质物解押出库时要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作账记录,确保账表、账实相符;与银行、出质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单据要采用书面形式,单据的传递、签收和回收要做好交接记录。在输出监管中要与实际保管人签订《仓储保管协议》,明确责任、义务;要建立专项操作制度,对质押物进行更为严格和规范的监控和管理。同时,要采取对监管人员轮岗、随时换班和突击检查等措施,防止监管人员内部出现问题。在流动货物质押监管中,出质企业换货时要提供品质证明;要对质押物的存量下限进行严格控制,当质押物的库存价值达到规定限度时要采取警告或者冻结措施。此外,物流企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系统。信息化管理可以优化和完善物流企业的业务流程,减少操作失误和内部人员作案,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物流企业同银行和客户之间及时进行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使银行和客户可以远程查询质押物数量和储存状态,并且可以利用仓储管理软件实现仓单打印、存量控制和出库单打印等过程,降低仓库和银行的风险,方便银行对仓库的监管。
  (六)严格审核出质企业的资信
  物流企业应通过与出质企业及其相关业务单位的接触和调查,考察出质企业的资信状况。要通过检查质押物购销合同、发票和运单等相关单据的真实性,以及相关文件、证明、手续等是否齐全,考察出质企业货物来源的合法性及货权;要通过调查出质企业的历史履约情况、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考察出质企业的信用状况;要通过调查出质企业的主营业务增长率、资产负债率,考察出质企业的经营能力。物流企业应选择主营业务增长率大于零、最好大于该行业平均增长率并且资产负债率小的企业,即信用状况良好、实力雄厚和经营能力强的出质企业合作;资信不良者,物流企业应拒绝与其合作。
  在质押监管业务中,物流企业还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转移风险。如物流企业可要求出质企业为货物购买保险,规避保管风险;可由银行负责评估质押物价值、选择质押物,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质押物的价值等,规避价值评估不当造成的损失;可购买物流监管责任综合险,主要包括物流监管责任险、额外费用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物流服务费用损失保险等,规避质押监管过程中因质押物损坏和监管人员道德缺失等原因带来的损失。通过转移风险,也可以有效地减少物流企业在质押监管业务中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董静.动产质押监管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J].铁路采购与物流,2009,(1):61-62.
  [2]祁洪祥.物流企业开展质押监管业务的模式和风险控制[J].经济导刊,2010,(5):80-81.
  [3]宋焱,李伟杰.物流金融:出现动因、发展模式与风险防范[J].南方金融,2009,(12):41-46.
  [4]朱长征.物流企业仓单质押业务风险控制探讨[J].商业时代,2008,(18):20.
  [责任编辑:黄兴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