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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涉外劳动法律制度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外 劳动法 律规范已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且当前我国涉外劳动法律 制度 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还有很多问题趋待解决,本文浅谈我国涉外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改进的建议。 我国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国,劳动力资源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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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外劳动法律规范已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且当前我国涉外劳动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还有很多问题趋待解决,本文浅谈我国涉外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改进的建议。

  我国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国,劳动力资源丰富。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劳动力过剩现象突出。积极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促进劳动力的跨国流动,是解决我国当前困境的一个有效的途径,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方法。但随着我国劳务输出的不断发展扩大,涉外劳务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健全我国涉外劳务司法制度,维护我国涉外务工人员的利益,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个命题。

  一、我国涉外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处于停滞状态;而且受当时国际政治环境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影响,劳动力的跨境流动很少发生,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立法完全是空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而伴随着对外开放,劳动力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开始受到重视。2010年10月28日,我国颁布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它标志着我国国际私法从分散走向集中,立法模式由专章专篇式进入单行立法式,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但在涉外劳动关系中,由于主体、劳动者工作地等的涉外性,其可能导致来自不同国家由于社会制度和文化差异所造成的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上的观念冲突,因此,涉外劳动关系及其立法规制较之国内劳动关系更为复杂。

  二、我国涉外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涉外劳动争议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然而涉外劳动关系这一特殊法律关系仍未能受到现有立法的应有重视,涉外劳动法律规范规定较为模糊,目前已有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

  1、未对涉外劳动关系进行特别立法规制

  未能重视涉外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将涉外劳动关系简单地视同国内劳动关系加以规制。《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1996年《规定》第26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2007年《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从上述规定来看,只有1996年《规定》针对外国人在华就业做出了特别规制,并规定此类涉外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然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未针对涉外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立法层面设置专门条款加以规制,而只是规定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虽然在实践中对于“境内”用人单位的解读一直存在争议,即一种观点认为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另一种则认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但是,在涉外劳动关系中,只要劳动者工作地在境内,就可以适用中国的劳动法律规范加以调整,这在2010年《法律适用法》第43条的规定中得到了确认。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劳动法律规范的所有强制性规定必须适用于国内劳动关系,但是它是否同时必须适用于涉外劳动关系,目前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2、各劳动法律规范之间缺乏体系,相互冲突

  目前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实体法,除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些规定缺乏体系,并且相互冲突。正如上文所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针对涉外劳动关系做出专门的规定,因此,目前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立法主要依靠行政规章,比如1996年《规定》等,以及地方性法规,比如地方政府为贯彻执行1996年《规定》的若干意见等。然而,一方面,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其效力层次较低,在对涉外劳动关系的规定上存在着与《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之处,比如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工资的分配制度等都存在着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相类似的涉外劳动纠纷其结果却迥然不同;另一方面,由于各部门在立法目的及政策上不同,各地聘用外国劳动力水平方面的差异,导致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政策化与地方化倾向较为明显,直接影响到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及一致性。

  三、我国涉外劳动法律规范完善建议

  1、完善涉外劳动关系法律规范

  由国内劳动关系与涉外劳动关系分别立法与调整的双轨制,向构建以“国民待遇”为基准的劳动法一体化规范的单轨制过渡,建立国内劳动法与涉外劳动法有机衔接的法律制度。

  基于有效参与国际人力资源在全球的开发与配置的目的,改变现行涉外劳动立法上的空白与滞后,以及国内劳动法空间效力式类推适用导致调整效率低下等现状,在调整涉外劳动关系方面,搭建一个以国民待遇原则为基础,以保障内国公共利益为前提,合理规范涉外劳动关系,有效处理涉外劳动纠纷的统一法律平台,理应成为我国涉外劳动法律制度建设与创新的目标。将国内劳动关系与涉外劳动关系、涉外劳动关系与涉外劳务关系的相关立法由双轨制向单轨制过渡,构建以国民待遇为基准的劳动法一体化规范,促进涉外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融合国内立法中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等多种因素,通过扩大涉外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渐进式地推进国民待遇原则的普遍适用,落实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相关规范的应用等举措,使涉外劳动保障机制的运行纳人到一个资源配置更为合理和有效的轨道。

  2、强化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三个层面上的融合与适用

  处于全球化人自由流动加速和跨国就业规模扩大的环境下,“跨国主义”不仅造就了民族化了移民本土性特征,而且也带来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相应调整,反映在涉外劳动法律领域的乃是基于人权化及国际化趋向的变化。尽管对于涉外劳动法的概念至今尚缺乏统一的定论,但如果将涉外劳动制度的法律架构设计置于国际立法实践与走向的视野之下,并加之以用工形式上显现的由传统向灵活的发展趋向等背景去分析,涉外劳动法的基本功能及特征则主要体现在维护涉外就业权与协调涉外劳动关系两个方面,其体系的完整性受制于国内劳动立法中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三个层面的融合度与适用性。

  构筑一个由国内劳动法中法律法规主导、以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为支撑、把任意性规范作为沟通内国法与外国法桥梁的法律架构,将有助于提升我国现有涉外劳动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及涉外用工制度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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