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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_法律实务论文

摘要:摘 要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及法制建设的发展、刑法理念的调整,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运作机制非常不健全、假释适用率十分低、考察制度很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即在分析假释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假释制度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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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及法制建设的发展、刑法理念的调整,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运作机制非常不健全、假释适用率十分低、考察制度很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即在分析假释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假释制度基本理念,细化假释实质条件,完善假释制度的对象条件,健全考察监督制度,确立假释公示制度,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等完善假释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 假释制度 假释适用率 内部运行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24 
  假释制度起源于18世纪澳大利亚的流放制度,19实际在英美国家广泛建立,20世纪在世界普遍建立,已成为鉴于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虽于1911年《大清新刑律》中引进“假释”一词,但在革命时期才应用于实践,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于《劳动改造条例》才加以明确规定 。虽经百余年的发展,但我国假释制度的立法和适用都存在十分多的问题。关于假释制度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造成了假释制度适用范围过于小和不清晰很模糊、假释适用对象禁止条件不合理等问题。假释制度实践层面也大有问题,造成了关押罪犯的监狱系统腐败、被假释的罪犯在监狱外面没有人进行管理等问题。所以,我认为关于假释制度的调整与改革已刻不容缓。 
  一、假释制度的概念和功能 
  (一)假释制度的概念 
  假释又称假释放,附条件之出狱,是指国家授权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正在监狱或其他场所被关押的罪犯,经法定程序审查或审理后,将其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 
  (二)假释制度的功能 
  1.激励功能: 
  对行刑过程中的罪犯进行假释,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使他们在获得假释希望的指引下,全身心的投入到改造中去,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另外,将罪犯提前释放可以对其他罪犯的教育改造产生积极影响,而且能调动罪犯本人改造的主动性 。 
  2. 调节功能: 
  刑罚的适用在总量客观上是有一定限度的,不能无限的适用,超过“警戒线”就必须进行一定的调节,否则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增加社会治安问题,进而出现重大社会问题。在调节过程中,假释制度发挥了巨大作用。 
  3. 回归功能: 
  假释制度通过提前释放,为罪犯提供弥补罪过,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促使其早日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和适应社会,在回归社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4. 强化狱政管理功能: 
  假释制度有利于维护监狱的监管秩序,维护监狱的安全运作,节约监管成本。 
  二、现在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在我国假释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假释制度适用率太低 
  我国的假释制度适用率低,据数据统计2010年-2012年,假释适用率仅分别为 1.987%、2.156%、2.608% ,年平均假释适用率仅为 2.11%,虽呈现上升趋势,但是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等法治国家的假释制度的适用率已经超过了 31%,已成为国际司法新潮流。为何我国假释制度据国际水平有如此之大的差距,究其原因如下: 
  1. 假释的实质条件过于抽象: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假释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并解释。虽然有这些规定,但仍旧没有对规定中的“不致再危害社会”进行实质且具体的标准化规定,只是进行抽象的列举。 
  2.缺乏相应的考察监督制度: 
  假释制度的有效运行不仅取决于假释前的审查与决定,还依赖假释之后的考察监督。假释的执行方式是公安机关负责的社区矫正,但是,公安机关对于假释罪犯的考察流于形式。第一,公安机关工作繁重、人员匮乏,负责考察提前释放的罪犯的基层民警心有余而力不足,仅仅做到了登记相关信息资料。第二,我国公安机关没有为提前释放的罪犯提供其所需的生活帮助,由于没有生计、生活所迫,成为他们再次犯罪的导火索。 
  (二)假释内部运行问题严重 
  1. 监狱管理的封闭性: 
  我国监狱机关对罪犯进行隔离性封闭管理,监狱日常工作也在这样一个封闭性环境之中进行,包括罪犯日常考评、假释申请、假释条件审核,外部人员难以介入,全由监狱机关做主。 
  2. 法律法规设计不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说明检察院对假释裁定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对假释案件提请、审判过程中有无违法情形难以及时发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难以细化,实际操作困难。于是造成了检察院监管不力的局面。 
  三、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基本理念 
  我国受传统报复主义的影响,现阶还处于重刑罚阶段,这与国际人道主义大趋势相违背,许多理论学说仍处于落后阶段,这使许多刑法制度在适用效率上距西方国家较大差距。因此,应尽快完善我国的基本理念及学说。 
  1. 坚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坚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假释制度的适用有重要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宽严有别,二是宽严相济。宽严有别是根本,宽严相继是关键 。 
  2. 坚持改造罪犯和保障人权相结合: 
  法律的实质是确保人的权利义务,同样这也是刑法的实质,惩罚并不是改造的目的,使之回归社会、成为新人才是改造的目的,假释工作亦应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 。 
  3.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内容,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实体公正是裁判活动的必然要求。由于办理假释案件主要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社会公众容易产生不公正的质疑,因此,强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对于假释案件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假释制度适用条件 
  对于我国假释制度的实际适用应增加可操作的条件,将抽象条件细化成量化性条件。在这一点上,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先进立法,建立假释前罪犯人格调查制度,加大对再犯罪的关注,整合综合数据,构建我国自己的再犯罪预测机制 ,当然这项研究有一定难度,尚需我们更为细致的思考。 
  (三)完善假释中的考察监督制度 
  我国假释制度适用率低,缺乏相应的考察监督制度便是其原因之一。目前,国际上对于假释者的考察监督大致分为四种: 
  1.设立专门的假释机构对假释犯进行监督,如美国、加拿大。 
  2.由法院及其工作人或者定人员负责,如法国、德国。 
  3.由监狱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如丹麦。 
  4.由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如泰国、巴西,我国现阶段的考察监督模式属于第四种。但实践证明,我国这种模式并不理想,需要转变考察监督模式。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假释适用率低,假释人群少,考察监督模式应先转变为第三种模式,有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监管,监狱工作人员熟悉罪犯生活习性,更易帮助假释人群了解社会、适应社会,并且剩下了中间环节,更易操作。随着我国假释适用率的提高,假释人群的增加,当到达一定数量时,应将考察监督模式转变为第一种,建立专门的假释机构,对假释者进行监督管理,进行更为专业的指导教育工作。到时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 建立专业的假释监督队伍: 
  建立专业的监管队伍,才能确保假释后的考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目前我国无论公安机关、监狱机关还是司法所都是人员有限,处理日常工作都相对紧张,因此充实人员、建立一支专门为假释制度服务的队伍是一项必须提上日程的工作 。 
  2. 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 
  我国社区矫正刚起步不久,还没有普遍建立和发挥作用,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假释犯乃至其他罪犯真正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的改造工作中成果是显著的,毫无疑问,完善的社区矫正必将对假释犯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3. 完善定期考核制度: 
  目前由于,监管考察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人员配置的不足,不少地区出现了对假释者一年两年不闻不问的现象,一旦出现再犯罪,是相当严重的后果。因此,当专业队伍建立之后,应定期对假释者进行考察,加强管理监督。 
  综上所述,假释制度作为我国具有特殊功效的执法手段,是我国行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监狱文明的标志性制度之一。然而,假释制度还存在者以上论述的诸多问题,必须进行完善。但是,由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限制,我国假释制度的的完善工作任重而道远,在诸多领域还限制着假释制度的顺利进行。从长远看,做好假释制度的完善工作,不仅可以保障假释的顺利进行,还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着深远意义。 
  注释: 
  黄永维.中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5. 
  吴大华.刑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孙琳.减刑假释程序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2. 
  张波.假释的困境与出路.法律适用.2005(11). 
  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2006(1). 
  王立君.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分析.法学.2006(2). 
  韩玉胜、沈玉忠.再犯预测机制——假释适用不容忽视的命题.罪犯与改造研究.2007(3). 
  柳忠卫.假释监督保护机构及人员之比较研究.法治论丛.2004(5). 
  参考文献: 
  [1]瞿中东.减刑、假释制度适用.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但伟、丁星渝、陆向前.论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立法完善.法律适用.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