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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缴纳实例分析_会计审计论文

摘要:摘 要: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出台的新规定,本文针对总机构下设不同形式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时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了实例分析。 关键词: 跨地区; 建筑企业; 所得税 ; 实例 2010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对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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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出台的新规定,本文针对总机构下设不同形式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时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了实例分析。

关键词:跨地区; 建筑企业; 所得税 ; 实例
  2010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自2010年1月1日执行。该文规定: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实例分析总机构汇总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方法:
  按照国家税总文件要求,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下面就不同机构设立形式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实例分析。
  1、只设总机构直管跨地区项目部的,总机构按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实例一:某建筑企业A公司总机构在北京,分别在太原和石家庄设立了项目部,2*11年1季度A公司总的应纳税额50万元,其直管的太原项目部B和石家庄项目部C分别实现经营收入100万元、200万元。项目部B和项目部C应分别向太原和石家庄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0.2万元和0.4万元,A公司在北京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50-100*0.2%-200*0.2%=49.4(万元)
  2、只设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总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即总机构首先预缴50%企业所得税,剩余50%企业所得税按总分机构分配表中相应比例计算在各分支机构间分配并由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款的比例是根据分支机构以前年度经营收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按照0.35、0.35、0.3的权重计算。
  实例二:某建筑企业A公司总机构在北京,分别在太原和天津设立分支机构B和C,A公司2*11年1季度总的应纳税额50万元,总机构与两个分支机构2*09年收入、工资、资产总额数据如下表所示:

总机构

三因素

收入

工资

资产总额

合计

A公司

1000

200

5000

6200

分支机构

三因素

太原B分支

150

20

400

570

天津C分支

250

40

1500

1790

虚拟机构D

600

140

3100

3840

  然后A公司将剩余的25万税金按照总分机构分配办法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一般在计算时需要增加虚拟机构D参与分配并在北京缴纳所得税。分摊时依据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的收入、工资、资产总额按0.35、0.35、0.3的权重计算出应分摊的比例。
太原B分支应分摊比例=0.35*150/1000+0.35*20/200+0.3*400/5000=11.15%
天津C分支应分摊比例=0.35*250/1000+0.35*40/200+0.3*1500/5000=24.75%
虚拟机构D应分摊比例=0.35*600/1000+0.35*140/200+0.3*3100/5000=64.10%
A公司在北京应纳税额=50*50%+50*50%*64.10%=41.02(万元)
B分支在太原应纳税额=50*50%*11.15%=2.79(万元)
C分支在天津应纳税额=50*50%*24.75%=6.19(万元)
  3、既设立总机构直管的跨地区项目部又设立跨地区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剩余税款再按照总分机构分配办法计算总分机构分别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实例三:某建筑企业A公司总机构在北京,分别在太原和天津设立分支机构B和C,同时总机构在石家庄设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E。A公司2*11年1季度总的应纳税额50万元,总机构与两个分支机构2*09年收入、工资、资产总额数据同实例二表,项目部E在2*11年1季度实现经营收入100万元。
  首先项目部E在石家庄就地预缴所得税额=100*0.2%=0.2万元;
  然后将剩余的49.8万元按照总分机构分配办法计算总分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即:
A公司在北京应纳税额=49.8*50%+49.8*50%*64.1%=40.86(万元)
B分支在太原应纳税额=49.8*50%*11.15%=2.78(万元)
C分支在天津应纳税额=49.8*50%*24.75%=6.16(万元)
  二、各地税务部门对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存在差异,企业需要区别对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10】168号)规定:1、对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州)设立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征缴按照《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预【2008】84号)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汇总纳税、年终清算、基数返还”的处理办法,由总机构汇总就地预缴,项目部不就地预分和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市(州)区域内建筑企业跨县(区、市)设立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缴,由各市(州)按照甘财预【2008】84号文件精神自行确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9】6号)文件精神,重庆市内跨区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分支机构及项目部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10】70号)规定:本市建筑企业在本市范围内跨区设立的项目部,不就地预征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缴纳。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10】76号)规定:1、省内跨市经营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设区市局自行确定。
  三、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实际缴税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2、按文件要求,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部分税务机关在预缴时不扣除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的税款,而是在汇算清缴时一次性审核抵缴。
  3、即使整个总分机构汇总后是亏损,也要按照收入核定比例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只能做以后年度才能予以抵扣。另外整体利润率低的企业也可能出现项目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金额超过企业汇总后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超出部分只能在汇算清缴时予以抵扣或在以后年度予以抵扣。以上两种情况均会增加建筑企业的资金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