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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问题探讨_会计审计论文

摘要:摘 要: 上世纪末以来,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目前尚没有全国性的统一司法会计鉴定标准,致使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着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笔者多年来的职业经历回顾,以接受委托、实施、出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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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上世纪末以来,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目前尚没有全国性的统一司法会计鉴定标准,致使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着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笔者多年来的职业经历回顾,以接受委托、实施、出具报告等提出司法会计鉴定的注意问题,与同行共同探讨。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等经济案件的出现在所难免,由于律师、法官和诉讼当事人缺乏相应的专业会计知识,难以查明经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经济损失进行科学地判断。在缺乏有力的财务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做出客观公正地裁决。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既通晓法律知识,又熟悉会计知识的司法人员来为经济案件的最终裁决提供强有力的财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会计鉴定也就应运而生。本文就司法会计鉴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受理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
    司法会计鉴定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决定进行,也可由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委托鉴定人进行。有权司法部门建立鉴定人名册,司法机关建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并由其主持选定鉴定人。
  鉴定人选择制度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接受鉴定的方式为被动等待接受,司法机关选定后通知鉴定人是否接受委托。鉴定人判断是否接受委托的主要标准有两点:
  第一,通过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对案件材料的初步查阅,判断自身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可能因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而无法实施鉴定程序,充分评估鉴定风险后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二,收费条款能否达成一致意见。此外应关注收费条款中的费用支付方式,除司法机关依职权申请鉴定外,目前鉴定费用先由申请人垫付,由于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接受委托阶段是无法判断的,故鉴定人一般应采取预收全款或部分鉴定费用的方式,以免鉴定结论对申请人不利或当事人庭外和解时使鉴定人收取鉴定费用无法得到保障。目前,司法机关已不再代鉴定人预收鉴定费。当鉴定人决定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后,司法机关将以鉴定委托书的形式书面送达鉴定人。
  二、鉴定实施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
  检验过程是围绕鉴定要求不断发现问题,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同时也是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不断进行求证和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在检验过程初期,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通过阅读案卷,通过询问有关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走访有关单位,进一步深化对鉴定问题的认识。
  在鉴定的受理阶段通过送检人的介绍,虽然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这些了解和认识都是初步的或者说是较低层次的了解和认识。司法会计鉴定专业相对其他鉴定专业而言,鉴定过程最大的区别就是要吃透案情,吃透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掌握相关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阅读案卷要紧紧围绕鉴定问题逐步展开、逐步深入。不同诉讼阶段能够提供的案件相关材料不同。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而言,诉讼各阶段能够提供的主要材料有:《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以及诉讼各阶段形成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询问证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书以及收集到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等。询问有关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每案必问,要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在案件承办人主持下进行。对有关单位的走访,也应当在案件承办部门的配合下进行,走访的主要目的是收集与鉴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
  通过上述工作,能够深化对鉴定问题的认识,逐步理清鉴定工作思路,同时也能发现送检材料存在的各种问题,针对不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如要求送检单位补充检查材料、修复检查材料,对检查材料断档情况进行说明等。
  三、鉴定书制作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鉴定所收集证据的综合体现,是会计事实的综合反映,是否达到服务鉴定目的是判断司法会计鉴定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而是否能形成合格甚至优秀的鉴定报告是法院是否采信的重要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是对专门性会计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报告除表述鉴定依据、过程、方法及分析说明外,如所收集的证据能够对受托鉴定会计专门性事项得出明确鉴定结论,则应写明鉴定结论;因鉴定条件不足或其他原因无法做出明确结论的,应在鉴定报告中反映无法得出结论的理由,同时为增强鉴定报告的有用性,在载明假设前提情况下表述鉴定意见。
  与鉴定目的相关的有用信息应在鉴定报告中予以披露,如:A公司预接手某人因不当得利租赁经营的某商场,需鉴定在接手之前经营该商场期间的净利润,该净利润应返还给B公司。对非会计专业人员理解,B公司获得A公司的净利润则已收回其利益,但作为鉴定人应清楚,净利润是特定会计期间、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收支差额,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等非付现支出,也包括预收租赁款等已收现但未纳人净利润的款项等,该商场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对B公司来说更重要。一般情况下,鉴定人应建议司法机关修改鉴定委托书,但在未能修改的情况下,鉴定人应在鉴定报告中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该商场在接手时点已预收的租赁款,其他债权债务及非常规关联交易事项。
  综上所述,司法会计鉴定是会计学科发展的一个新领域,尽管我国当前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研究尚处于一个摸索的阶段,但司法会计作为连接我国两大中介平台——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桥梁和纽带,必将得到充分重视并蓬勃发展起来。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执业标准,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难免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在此,也希望有更多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共同努力,推进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如兰. 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的思考[J].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4):12-13.
[2]夏芸芸, 曹怡, 熊初声. 试述司法会计鉴定文书的规范[J].中国司法鉴定, 2005,(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