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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_会计审计论文

摘要:摘 要: 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及自身的弱质性,无法实现正常的农业风险规避。我国农业自然灾害发生频繁,且危害程度大、波及范围广,但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却较为缓慢,相关体系尚未完善,市场覆盖面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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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及自身的弱质性,无法实现正常的农业风险规避。我国农业自然灾害发生频繁,且危害程度大、波及范围广,但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却较为缓慢,相关体系尚未完善,市场覆盖面很小。农业再保险不仅是对农业保险的一种支持,更是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的制度安排。本文从农业保险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农业再保险;必要性;可行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而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08年,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752亿元,比2007年增加4倍。这已经危及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得稳定。因此推进农业保险改革已是刻不容缓。
  一、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状况
  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重新开办以来,中国人保在恢复农业保险业务的二十年以来,农业保费收入大致呈现为倒U型曲线——前十年增长迅速,而后十年农业保费收入骤降,2001年农业保费收入仅为1993年的59.4%。总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为21.8%,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仅为4.47%。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在总保费收入中所占比重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这与农业的基础地位不相符合。
  二、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必要性
  (一) 易产生逆选择。在我国农户的投保意识不强,农户只投保于本身风险较大或可能出现风险的农作物或动物,而这均会导致保险公司上调费率,风险较小的投保人则会因为高额的保费而选择退保,选择继续投保的多为风险较大的投保人,因而导致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进一步加大,如此恶性循环,加剧了保险市场的失灵。
  (二) 道德风险的存在。我国经营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款的20%。保险公司采取相应措施以应对道德风险,但由于对投保农民的监督成本过高,保险公司就需要提高免赔率或提高保险费率,这样双方博奕的结果是,投保的农民减少了。道德风险破坏了保险市场均衡并导致保险市场的低效率。
  (三) 农业风险的弱可保性。由于农业风险的不纯粹性导致保险费率难以厘定,同时,巨灾损失所带来的高损失率必然带来高赔付率,农业保险的保费也必然飙高。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费率一般在万分之几,而农业保险费率却在2% ~15%,如果按全部农业保险成本确定保险费用,农民根本无力承受。由此可见,农业风险基本上不符合可保条件的要求,其可保性较弱。农业风险种类多、涉及范围广且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高,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规避风险,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是势在必行。
  二、 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可行性分析
  (一) 政策支持方面。在2003年以前,中央1号文件均未提到过农业保险。但从2004年开始,连续6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农业保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2006年国发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也明确表示,我国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这充分表明,农业再保险正从保险行业共识逐步演变为社会共识,农业再保险已进入最高决策层视野,成为推动农村改革发展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现有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农业法》则只规定了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和多主体经营原则。这两部法律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太过原则,农业保险中的许多领域都存在着法律真空。而从农业保险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来看,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保护,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尚未健全,还未有独立的农业再保险法律。这使得我国的农业保险体系与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缺少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三) 组织措施方面及其他方面。目前,我国只有一家国有独资专业再保险公司,即中国再保险集团,然而,仅依靠中国再保险集团一家提供再保险服务,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农业再保险的需求[3]。这表明了积极探索开展农业再保险业务势在必行。
  在再保险形式方面。对于比例再保险,私营保险公司可将任何合格合同指定到风险转移基金、发展基金和商业基金中任何一种。保险人利用所有比例再保险分出业务后,必须至少保留一定数量的农作物保险业务(美国是35%)。而在非比例再保险方面,保险人安排了比例再保险之后,可对每省各种基金下的自留业务进行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为原保险人自留额业务的赔付提供了保障[4]。
  国际合作方面。中国加入WTO后,即可允许外国公司以合资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并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法定分保业务逐年降低5个百分点,加入WTO后4年内,20%的法定分保业务将完全取消。国外农业再保险公司的进入,带来了先进的理念与经营管理经验,但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技术方面。农业再保险业务涉及面较广,所需知识要求更为专业和精深,尤其是在风险的评估、危险单位的划分、自留额的确定、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的厘定等方面,都要求保险人有较高的精算水平和业务管理技能,这导致了从事农业再保险的技术人才缺乏。
  综上所述,农业再保险不仅是对农业保险的一种支持,更是一种使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的制度安排。但大部分地区的农业再保险业务仍只是停留在文件中,并没有付诸于实施。作为中国再保险市场的主渠道,中再集团履行国家再保险职能,但开展范围广泛且风险极大的农业再保险业务,仅靠一家商业再保险企业经营实际上难以为继。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更没有与之相关的法律出台。同时农业再保险经营存在着制度障碍和技术障碍,因此,建立和健全多层次、多渠道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庹国柱,李军. 农业保险[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聂翔.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2007: 16-20.
[3]龙文军,万开亮,李向敏.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 2007(6): 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