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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CP范式下我国光伏产业遭受贸易保护措施的成因分析论文写作_国际贸易论文

摘要:在全球气候变化和常规能源短缺的背景下,不管是从经济增长、发展低碳经济,还是从国家能源多元化安全战略的角度,光伏产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地位变得愈加显著。我国光伏产业在20092011年迅猛发展,但自2011年底开始,连续遭到欧美为主的反倾销、反补贴贸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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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气候变化和常规能源短缺的背景下,不管是从经济增长、发展低碳经济,还是从国家能源多元化安全战略的角度,光伏产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地位变得愈加显著。我国光伏产业在2009—2011年迅猛发展,但自2011年底开始,连续遭到欧美为主的反倾销、反补贴贸易保护措施的制裁,这对于“两头在外”的我国光伏产业造成了重大冲击。目前,欧美国家对我国光伏产业提出的“双反”措施,是世界最大的、最典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贸易保护案例。

一、我国光伏产业遭受贸易保护措施案情回顾

光伏产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其对各国的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意义。2011年底以来,我国快速发展的光伏产业因屡遭欧美各国的贸易保护措施而受到严重影响。

(一)欧美各国的贸易制裁

从2011年底至2014年底,我国光伏产业分别遭到美国、欧盟、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的反倾销、反补贴(简称“双反”)调查及裁定。

2011年10月18日,美国6家生产商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双反”调查申请;2012年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中国光伏产品做出反倾销、反补贴终裁,征收1478%—1597%的反补贴税和1832%—24996%的反倾销税。

2012年7月24日,以Solar World为首成立欧洲光伏制造商联盟(EUProSun),针对“中国光伏制造商的倾销行为”向欧盟委员会提起诉讼,涉及产品范畴超过此前美国“双反案”,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是欧盟对华发起的最大规模贸易诉讼。欧盟委员会2013年6月4日决定,将2013年6月6日—8月6日对产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此后税率将升至476%。

2012年11月,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14年5月22日,印度商工部就光伏产品反倾销案做出终裁,征收最高达每瓦081美元的关税。2014年8月,印度财政部决定不执行印度商工部对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美国、马来西亚出口至印度的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2014年5月1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No2014/38号公告,对我国出口澳大利亚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15年10月反倾销调查正式终止。

2014年12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应其国内Eclipsall Energy Corporation、Heliene、Silfab Ontario和Solgate四家光伏企业申请,正式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太阳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于2015年7月3日做出最终裁决:涉案产品的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威胁。

(二)欧盟对我国光伏产业的“双反”日落复审案情回顾

发生于2012年欧盟与我国就光伏产业全球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争端案于2015年12月7日到期。2015年12月5日,欧盟委员会公告宣布,决定对适用于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措施启动日落复审调查。2016年1月7日,因中国光伏产品的价格变化符合2013年8月6日,中欧双方就光伏产品达成的“价格承诺”协议,符合最低限价措施的目的,决定终止对华光伏反倾销、反补贴部分期中复审调查。

二、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的R-SCP范式理论分析

(一)R-SCP范式分析的特点

R-SCP范式是施蒂格勒(1971)在SCP产业经济学分析范式,即市场结构(Structure)—市场行为(Conduct)—市场绩效(Performance)分析框架基础上,增加政府规制(Regulation)派生出的分支分析范式,其含义是:一个产业的市场结构会影响产业中企业的市场行为,不同的市场行为从而产生不同的市场效绩,而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规制措施来直接影响市场结构、市场行为,进而产生政府期望的市场绩效。

政府规制:又称政府管制、政府监管,都有共同的涵义,即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或者通过某些具体的行动对经济个体或行业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

市场结构:主要是指外部各种不断变化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企业所在行业所产生的可能性影响,其中包括企业竞争地位、市场结构划分、产品需求的变化。

市场行为:主要是指产业内的企业行为,包括企业为针对企业外部市场结构的不断变化,解决这方面的影响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包括价格竞争、技术研发等。

市场效绩:主要是指在外部环境产生不同的变化时,行业或企业利润、成本、市场份额所可能产生的变化。

R-SCP分析范式在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中,加入政府规制,强调它们之间的递进因果关系,经常被用来分析垄断竞争、寡头垄断的产业。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又决定市场绩效;所以,只有改善市场结构,采取反垄断的政府规制,才能获得良好的市场绩效。

(二)R-SCP范式下政府实施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理论分析

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是指在对外贸易中,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战略性产业免受国外竞争压力而对进口产品设定较高关税、限定进口配额或其它减少进口额的经济政策。在限制进口方面,主要是采取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措施,例如常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壁垒措施。

将R-SCP范式与国际贸易学的关税保护理论相结合来考虑,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来解释进口国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实施贸易保护的行为动因和实施条件。

1各国政府往往会对本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产业补贴

由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会决定各国在未来世界经济格局中的战略地位,世界各国政府会积极鼓励和扶持本国的战略新兴产业快速发展;而技术创新的资本密集特征、高失败几率就必然导致民间研究资本和力量的投入不足,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资本支持,势必促使各国政府会对本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给予大量的政策关注、提供各种形式的产业补贴来促进产业优势的形成,也就形成了政府对产业的规制行为(Regulation)。

2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特定时期内形成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

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技术密集型、重大技术创新为产业发展基础,其产品消费需求往往具有全球性的特点,而能够实施技术创新开发和产品生产的国家会非常少,对先进技术又严格实行保密措施,就会导致产业发展初期参与国际分工和贸易的国家十分有限。如果一些企业因获得政府的大力补贴扶持抢先获得产业技术突破,形成产业优势,就比较容易形成国际市场的垄断竞争市场结构(Structure)。

3垄断利润将驱使产能短期内迅速膨胀过剩

技术领先国的优势企业由于先期进入国际市场并处于垄断地位,能够通过垄断新产品的出口贸易而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势必要大力扩大产能;而资本的逐利本性和政府的补贴也会进一步导致大量的企业投入新兴产业,新兴产业的产能在短期内迅速膨胀和提高。但是,由于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市场的不成熟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需求是极度有限的,膨胀的产能将很快就超过新兴的市场需求,生产企业就会进入价格竞争的恶性循环,在国际市场上低价倾销产品。这就形成了战略新兴产业产品出口国的补贴和倾销共存的市场行为(Conduct)。

4保护性关税的利益转移效应推动政府采取贸易保护措施

根据关税理论,进口国对战略性产业的产品征收高额的保护性关税,可以产生利益转移效应,即通过征收进口关税,进口国能够将出口国的政府补贴或出口企业的垄断利润通过关税收入形式转移成进口国的财政收入,同时又降低了出口国的企业利润、市场竞争优势和发展速度;进口国政府的关税收入也可以转投给本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新技术,加大追赶技术领先国的能力;而战略性新兴产业出口国政府的补贴行为和企业的低价倾销行为又为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提供了征税依据。这就形成了战略新兴产业贸易保护措施的市场绩效(Performance)和进口国的政府规制行为(Regulation)。

三、我国光伏产业遭受贸易保护措施的R-SCP范式分析

本文主要采用R-SCP分析范式,结合光伏产业的进口国在2012年实施贸易保护行为前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来分析进口国政府的贸易保护规制行为,即欧美国家对我国光伏产业实施的贸易保护行为。

(一)光伏产业的市场结构分析

1我国光伏电池及组件出口处于全球垄断地位

从光伏产业的全球产业链分布来看,由于光伏产业链中游的电磁及组件产品生产投资少、建设周期短、技术和资金门槛低,因此吸引了我国大批企业的进入。在2012年时,我国有上百家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厂商和近千家中小型太阳电池制造厂商,产能增长迅速,国内的竞争愈发激烈,国外的市场占有率不断越高(见表1),客观上形成我国光伏电池组件出口处于世界垄断地位。

2欧美国家是光伏电池及组件的国际垄断买家

全球的光伏产业链最下游的发电集成应用系统的消费市场主要在欧洲和美国。由于光伏电池和组件技术含量低、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产业中的战略地位不高,欧美、日本等国家在产业链中游生产光伏电池和组件的企业并不多。因此,欧美国家对光伏电池和组件的消费需求,只能靠进口来满足(见表2),我国出口的电池和组件产品总量中95%都被出口到欧洲和美国。在2012年时,欧洲市场的光伏发电集成系统需求占全球80%以上的产业链最终产品需求,其中德国和意大利光伏发电系统的装机量就高达全球装机量的70%。例如,德国2012年新增光伏装机容量达到38GW,其超过一半的光伏电池和组件都是从中国进口。

3国内光伏产品生产企业竞争激烈且处于自由竞争状态

我国的光伏企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由最初仅有的几家光伏企业发展到现在,仅可以统计到的光伏企业就有500多家。国内大部分光伏厂商均集中在产业链的中游,生产并出口的光伏电池和电池组件。从表3可以看出,2009—2011年,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全国各地企业数量和产能迅速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低价竞争也更加激烈。我国光伏企业出口额呈上涨趋势,与此同时光伏企业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4国内光伏电池及组件产品差异化小

从产品的特点来看,若供货厂商的产品具有特色,或购买厂家转换货源供应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和很长的适应时间,则供货厂商会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有能力在产品上议价。我国出口的光伏产品主要包括光伏电池和电池组件,这些产品技术要求低、差异较小,大多属于同一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议价优势不足。

(二)光伏产业的市场行为分析

1国内企业低价竞销出口光伏电池及组件产品

由于我国光伏企业集中在光伏电池和组件领域,80%销售市场在国外,且企业数量众多,难以形成经营联盟。在国际市场的定价行为方面,国内的光伏企业在海外拓展时呈现严重的恶意竞争状况,故意降价销售,部分企业甚至报价比成本还低,引发同行业内的严重内耗。国内厂商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一方面削薄了中国企业从国际市场本应赚得的利润,另一方面也容易给国外的反倾销申诉提供口实。例如,我国光伏产品出口价格从2006年的16美元快速降至2011年的4美元左右。

2国内企业在光伏电池组件环节横向兼并严重

横向并购可以短期内快速扩张企业产能规模,使生产成本降低。我国的光伏企业在经营中,过于重视规模经济效应,而不是技术效益,采用横向并购的方式,依靠以规模生产压低成本,而不是靠技术创新来占领市场。例如,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2006年8月收购日本最大的专业太阳能组件生产企业MSK公司。

3国外企业重点研发下游产品高端应用技术

国外光伏企业发展早,掌握核心技术,在整个产业链上游电池原料、下游光伏电站集成应用环节,而我国光伏企业大部分缺乏技术创新,都在为欧美代工生产廉价的电池和电池组件。就我国技术比较强的光伏电池的发电效率方面,我国也落后与欧美发达国家。

(三)光伏产业的市场效绩分析

1国内光伏企业缺少贸易定价权

国际定价权往往指的是某地或者某个机构在某种商品上的定价能左右或严重影响国际上对该商品价格的定价能力,即称为国际定价权。

我国光伏产业在全球产业链的市场结构和市场地位,导致在光伏电池和组件的生产、销售领域缺乏技术优势和竞争力,失去产品价格的控制权。

2国内企业净利润水平逐步下降

2011年,受国内产能过剩、欧债危机及美国“双反”调查等多重因素影响,致使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陷入困境,甚至导致我国最大的光伏企业无锡尚德破产。从在美国上市的我国光伏企业的财报数据显示,2011年各家企业的出货量仍大幅上升,但净利润却普遍同比大幅下滑至亏损,归根结底是由于光伏产品价格的大幅下跌。从表4可以看出,我国各大光伏企业在2010年利润水平创高后,自2011年开始大幅度下降,一直到2013部分企业的毛利率有微弱的上涨趋势,但仍未恢复。

3国外光伏产业掌控行业发展的技术优势

2012年以前,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只是集中在产业链中游的产能扩张方面,而多晶硅光伏材料的提纯和光伏发电控制系统等产业核心技术都被国外所掌控,我国一些企业多晶硅光伏材料的提纯生产成本远远高于国外先进企业。同时,尽管太阳能是绿色能源,但多晶硅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氯气、多晶硅生产的副产品四氯化硅均是剧毒物质,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由于工艺落后、产能较小,我国相当多的企业还没有解决高能耗和高排放问题。此外,自动化程度高的光伏材料加工设备生产技术长期掌握在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手中,光伏产业重大装备制造基本被国外企业所垄断,我国光伏产业主要生产设备严重依赖进口,设备价格高昂、维护成本过高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发展。

(四)光伏产业的政府规制分析

政府规制是指政府对经济行为的管理或制约,它的目的是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的内在问题,使经济效率最大化。一般规制是围绕对市场中的产品价格、数量或进入、退出市场的控制方面进行。

1进口国政府获得实施贸易保护行为的主动性

我国对外贸易的高速发展,引起了欧美国家的恐慌,引发贸易摩擦。鉴于我国政府的补贴行为,我国光伏电池及组件产品以低廉的价格在国外市场进行销售,严重影响国外光伏电池及组件企业的发展,致使国外有些光伏电池及组件企业倒闭,其国内产业链脱节,危及其能源安全的战略性发展。这是欧美国家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贸易保护行为原因之一。

我国各级政府对光伏企业提供了大量的直接或间接的政府补贴,以促进光伏产业的发展。但是,这些补贴行为也给欧美等发达国家对我国光伏产品实施“反补贴”贸易保护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进口国政府对我国光伏产业征收高额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

我国政府提供的产业补贴,本意是减轻我国光伏企业发展负担,而由于光伏产业的全球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特点决定,被欧美国家利用贸易保护关税措施,将我国政府的财政补贴效益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转移给其本国的光伏产业中,压低了我国光伏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利润率,制约了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速度。

四、结论

本文将R-SCP范式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理论相结合,对光伏产业贸易保护现象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光伏产业的市场结构方面:我国国内光伏企业数量众多,且大部分都集中在产业链中游的光伏电池和组件的生产环节,产品同质化明显;我国光伏电池和组件出口处于国际垄断地位,而欧美国家是光伏电池和组件的垄断进口国;欧美国家拥有产业链的下游产品需求优势,可以利用优势市场地位向我国光伏电池及组件出口压低价格采购。

2光伏产业的市场行为方面:由于我国国内光伏产业处于自由竞争态势,并盲目扩张电池和组件产能,行业内的价格恶性竞争趋势无法控制。这既导致我国出口光伏电池和组件产品的获利空间缩小,又为国外实施“反倾销”贸易保护措施提供口实。

3光伏产业的市场效绩:国外光伏产业掌握核心技术且具有很大的竞价优势;我国光伏企业“两头在外”,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较高,缺少贸易自主定价权。我国光伏产业在全球产业链的竞争地位和能力方面明显落后,导致我国一旦遭遇国外的贸易保护制裁却无力实施有效的反制措施。

4进出口国政府规制方面:我国政府为扶持本国居战略性地位且技术水平落后的光伏产业,不断大幅度进行财政补贴,反而为欧美各国实施“反补贴”贸易保护措施提供了机会。欧美各国对我国实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贸易保护措施,能够实现战略性贸易保护关税的利益转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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