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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商品归类申报处罚引起争议的案例分析_国际贸易论文

摘要:摘要院企业向海关如实申报商品归类编码是应尽的义务,从管理角度来讲就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所处角度不同,往往会导致双方在商品编码申报时发生争议。如何预防争议、解决争议?文章通过一个案例的分析,提出避免归类争议的方法和启示,希望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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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院企业向海关如实申报商品归类编码是应尽的义务,从管理角度来讲就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所处角度不同,往往会导致双方在商品编码申报时发生争议。如何预防争议、解决争议?文章通过一个案例的分析,提出避免归类争议的方法和启示,希望企业在实际业务中面对海关归类争议以及处罚时,合理运用文中提出的路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院商品归类;争议;启示

一、案情简介

2014 年4 月至5 月,NY 公司在甲海关出口10 票钢铁类产品,申报品名为镍铁,出口申报编码是7202600000,出口税率为11%。为顺利出口申报,企业还特意提前去商务主管部门申领了出口许可证。然而甲海关在监控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认为该商品的正确商品编码应为7201500010,“合金生铁”才是正确的名称,含镍的合金生铁的出口税率为20%,要求公司补缴关税。NY 公司不服,以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为由质问甲海关,接着又搬来钢铁协会和海关谈判,NY 公司与甲海关争执不下,于是甲海关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要求,让NY 公司提交保证金的前提下先放行,将此归类问题向海关总署咨询解答后再作处理。

鉴于甲海关对公司产品归类提出质疑,2014年6 月,NY 公司决定不从甲海关出口,向相邻的城市乙海关申报出口10 笔同样的产品。由于海关总署还没有给予回复,公司决定仍然采用之前申报的编码7202600000 出口,在整个过程中,NY 公司向乙海关提供的出口发票、出口装箱单、出口合同等单据证书都是真实的而且完整的,乙海关予以正常放行,顺利过关。

2014 年7-8 月,NY 公司对于同样的产品均从乙海关通过,均没有问题,到9 月乙海关部分人员进行培训,新上任一批工作人员,同样商品进行申报出口时,乙海关新工作人员发现该类商品归类有问题,要求归入7201500010,双方发生争执,与此同时,海关总署发布内部意见书:超过10%的镍含量归为镍铁类,含镍量在8%以下,应归为合金生铁。于是乙海关遂彻查NY公司之前所有出口申报经过,认为NY公司的申报编码没有按照甲海关要求的编码进行申报,乙海关认为NY公司不仅申报不实,而且构成了走私,对于该种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对此NY公司表示异议,之前一直这样申报都没问题,而且之前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说明商务部门是认可这一归类编码的,而且也咨询了海关总署没有明确回复,NY公司表示不服。与此同时,甲海关要求NY公司补税。NY公司遂决定向上级主管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过调查,复议机关给出裁定:乙海关认定NY 公司商品归类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和走私行为处罚过重,NY 公司在申报过程提供的单据等资料虽然真实准确,但对含镍量没有进行明确标识,有隐报、瞒报嫌疑造成争议,认定为申报不实,处以8000 元罚款;甲海关对于NY 公司补缴税款的依据适用无误,处理程序合法,要求NY公司依法履行,如若NY公司对此判罚有异议,可申请行政诉讼,NY公司未提出诉讼请求。

二、案情分析

本案围绕的发生争议的焦点主要包括三方面,即NY 公司申报商品归类是否错误、甲海关提出的“合金生铁”归类是否有依据、乙海关认定NY公司构成走私谁之错。

(一)NY 公司申报商品的归类是否有错?

根据我国《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要求:实施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企业要求在出口前根据规定向制定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许可证,海关以此接受企业的出口申报,作为国家管理出口货物的法律凭证。

复议机关了解到:NY 公司在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时所使用的商业发票、合同都是真实有效的,但在产品镍含量上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把镍含量写成模糊区间,故意将镍含量写成7.5%-10.5%,为顺利拿到出口许可证,故将多张出口许可证业务放在一起申请。在与甲海关出现争议时,公司又试图利用和钢铁协会的关系以期改变海关的归类决定,在询问NY 公司为何如此,才知利益驱动。因为采用“镍铁”申报时出口税率为11%,采用“合金生铁”申报时出口税率高达20%,NY 公司按照“镍铁”申报加上办理《出口许可证》相关费用仍低于征税的税款。从技术归类上来看,上文可知海关已经明确含镍量在8%以下的应该归为“7201500010”,所以NY公司申报归类是错误的,且动机不单纯。

(二)甲海关提出的“合金生铁”归类是否有依据?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NY 公司出口申报的产品到底是镍铁还是合金生铁。

根据复议机关的核实和调查:NY公司出口的产品在行业内俗称“镍铁”、“镍烙铁”,是使用新技术从进口的红土镍矿冶炼而成的,当中镍的含量在8%以下,自1979年镍在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交易以来,其出口报价是按照伦敦金属期货市场的每1%镍铁价格计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关规定,镍铁归为税目为7202 的铁合金中,超过10%的镍含量方可归为镍铁类,NY 公司出口的含镍量在8%以下,应归为税目7201项,属于合金生铁。此外在海关总署后期答复甲海关的内部意见书中也明确指出:超过10%的镍含量归为镍铁类,含镍量在8%以下,应归为合金生铁。因此从海关总署意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等文件角度看,甲海关的归类是有依据的。

(三)乙海关认定NY 公司构成走私是谁的错?

对于走私的认定,《海关法》第84 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本案中,NY公司在海关申报时均提供了真实且合法的合同、商业发票等通关单据,很显然不符合走私行为的认定,更谈不上走私罪。由于NY 公司在前期签订合同以及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采用模糊区间的方式取得监管证件,后期向海关申报时沿用一贯态度和方法,蒙混过关,在主观上并没有履行自己谨慎原则、有故意之嫌,不属于程序性疏漏,不属于技术性的归类错误,而应认定为申报不实。此外,作为企业在向海关申报顺利通关后,说明两方归类是一致的,对于乙海关“秋后算账”和内部不同工作人员做出的不同归类也说明海关本身也是有问题的。

综上所述,乙海关对NY 公司的认定是不合理的,是错误的,惩罚过重,应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申报不实”进行处罚,作为执法部门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反思自身问题,而不应该把所有责任都推到企业身上。

三、几点启示

(一)提高编码归类技巧,注重申报人员公司产品专业知识的培训本案中NY 公司出口的产品

为镍铁类产品,由于其中镍含量不同商品编码的归类也大不相同,海关征税标准也随之变动。在实际业务中,同种商品由于加工工艺、产品属性、成分、性能用途不同归类就会发生变化,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熟悉的防雾霾口罩,对于出口口罩的企业,口罩的归类也不是件易事。因为要提高防霾效果,人们会经常选用医生所使用的医用口罩,从功能用途来看医生配戴使用的口罩是属于医疗器械归类,但《协调制度》是按照口罩的材质进行归类为6307;如果是加上塑料呼吸阀的口罩,就不能归为6307 也不能按照塑料制品归入第39 章,原因在于呼吸阀结构虽然简单,但是已经构成阀门功能应归为8481;如果是电动口罩,即在传统口罩上增加内置的四叶涡轮风机,其归类结果既不是6307 也不是8414,而是8421,可见,做好商品归类并不容易,作为企业应该不断加强申报人员的归类技巧,熟悉企业产品结构和功能特征,从而做好归类工作,避免发生争议。

(二)如实申报,避免“从低申报”风险引致的处罚

本案中NY 公司在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时所使用的商业发票、合同都是真实有效的,但在产品镍含量上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把镍含量写成模糊区(7.5%-10.5%),目的是为了减少征税,最终虽未被定为走私,但还是进行了行政处罚。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都应遵循如实申报单原则。2013年厦门海关发现某企业进行显示器进口申报不规范,将显示器申报为“自动处理设备专用显示器”,关税税率为零,冒险进行从低申报,结果被海关发现,要求补交300 多万元的税款,并处以9万元罚款。因此企业在进行海关业务申报时应根据海关相关法律要求如实申报产品出口的相关信息,如实际成交价格、产地证、报关单等,避免侥幸心理防止出现本案例中出现的情况,得不偿失。作为监管部门,海关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罚和认定责任归属方面进行明确界定,避免企业利用海关漏洞,在申报时抱侥幸心理冲关,打压低违法成本企业,营造良好申报环境。

(三)通关申报前,合理利用预归类平台

在本案中NY 公司出口的镍铁类产品,从利益角度申报以“镍铁”申报出口的动机主要源于公司对于海关如何对其产品归类不确定。单纯从降低风险角度看,当出现归类不明确时,可及时查询海关风险监管平台,该平台能对海关涉及的业务实施动态监控,能快速识别和提示风险,也可查分阶段海关重点监管的敏感货物情况。对商品不能准确把握归类时可咨询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根据海关裁定进行编码申报,将风险提前转移,以避免后期发生的归类争议。或者委托外包具有预归类资质的社会化机构进行专业报关,如上海欣海报关公司等;加强本公司的专业报关员“预归类”方面培训,如上海海关学院等专业化机构培训和考证,提高归类的准确性。

对直属海关预归类有异议的,向其提交《归类磋商申请书》以及随附单据等资料,作为监管部门,海关在接受预归类申请之后应主动要求之前涉及的关员回避,海关审核后觉得的有必要磋商的通知申请方前来,不同意的应在《归类通知单》向其说明理由并告知不服归类决定时享有救济的权利。

(四)通关申报时,面对归类争议合理表达诉求

本案中NY 公司在出现与甲海关的争议时,固执己见没有采取合理形式表达诉求,而是以商务主管部门误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为由质问海关,还搬来钢铁协会和海关进行谈判,实非明智之举。同样是国家行政机关,商务部门和海关都会涉及到进出口业务的交集,各自都以各自的准则履行自己的使命。在商品归类问题上,海关由于其特殊性,在归类方面一直由其代表国家对外进行交流和沟通,已默认海关在归类方面的权威性。当海关与企业认定的归类编码不一致,海关做出相应行政处罚不要单方坚持己见,拒不接受,应理性表达诉求,可当即口头提出与海关磋商,或者过后书面申请磋商,阐述自己申报的理由,如属于申报错误的应声明不是归类不实,更不是走私而是申报失误。作为监管部门,海关应该认真对待企业合理诉求,放下架子,不能武断或者“一刀切”,同时告知企业进一步表达诉求的途径。

(五)通关放行后,充分利用多元救济途径

本案中由于NY 公司有瞒报嫌疑,导致后期遭受海关质疑和处罚。我们假设这样一个前提,NY公司确实不知道该产品如何申报,按照以往归类经验第一次在乙海关以“7201500010”顺利申报过关后,后期遭遇案例同样情况,即同样的商品同一海关以为关员不同做出不同归类决定,面对前后不一致的海关归类行为,一个合法如实申报的企业应该如何解决争议?首先,从程序上看海关是否发放《归类质疑通知书》,我国海关相关法律要求,在放行后海关如果对企业申报的编码质疑时,要求发放通知书。作为企业在收到质疑通知书十日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海关进行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如果确实有特殊原因的应该向海关说明原因,不能让海关误以为企业“心虚”,如果海关进行归类变更,确属企业问题的,可从产品已经进入国外市场用于销售,海关重新认定会对以后双方贸易产生影响、海关自身也有监管不严之责等角度进行磋商,以期将不良后果降到最低;如果是技术性争议,确实不属于企业问题的应该向上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海关以及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可申请海关国家赔偿以维护自身权益利用多元救济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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