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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协商民主实现的基础与进程探析

摘要:摘 要: 在新媒介赋权趋于常态化、人工智能趋于大众化的智媒时代,数字协商民主成为调和政府与社会、专家与民众、技术与民主关系的有效路径。新媒介赋权重塑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打破了传统协商民主的科层化权力格局,催生了数字协商民主这一新兴事物。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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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出纳粹牢房,疯狂大地主,诱人的恶魔之吻漫画

  摘    要: 在新媒介赋权趋于常态化、人工智能趋于大众化的智媒时代,数字协商民主成为调和政府与社会、专家与民众、技术与民主关系的有效路径。新媒介赋权重塑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打破了传统协商民主的科层化权力格局,催生了数字协商民主这一新兴事物。随着新媒介赋权范围不断扩展,网络空间出现信息冗余现象,算法推荐应运而生,这给数字协商民主带来了诸如“群体极化”“精英民主”“智能极化”等问题。公民、社会和政府三方主体应当协同共进,通过加强新媒介赋权的伦理建设,弥合精英政治与底层政治的鸿沟、破除算法黑箱,大力推动数字协商民主实践,促进线上与线下协商民主的双向互动,从而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 新媒介赋权; 算法推荐; 数字协商民主;

  Abstract: In the intellectual media era where new media empowerment tends to be normalized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nds to be popularized, digital democratic consultation has become an effective way to reconci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society, between experts and the public, and between technology and democracy. New media empowerment reshap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breaks the bureaucratic power structure of traditional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gives birth to the emerging digital deliberative democracy. With the continuous expansion of the scope of new media empowerment, information redundancy in cyberspace,algorithm recommendation emerge at the right moment, but bringing problems such as group polarization, elite democracy and intelligent polarization to digital consultative democracy. This needs citizen, society and government multi-agent collaboration,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media empowerment ethic, bridge of elite politics and the underlying political divide, black-box break algorithm, vigorously promote digital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ractice, promote two-way interaction between online and offlin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governance system and capacity.

  Keyword: New Media Empowerment; Algorithm Recommendation; Digital Deliberative Democracy;

  引言

  协商民主既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也是党执政的重要方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1]互联网、大数据、精准算法等技术的迅猛发展将人类社会带入智媒时代,“有着超强分散与积聚功能的移动互联网在相当程度上重塑了人类的交往互动、话语表达与集体行动”[2],拓展了协商民主实践的公共领域,为传统协商民主赋予新的活力与手段。相较于传统媒介,新媒介技术具有更加强大的赋权功能,既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又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社会交往方式以及政治参与方式,新媒体具有的开放、多元、共享、互动特征在使意识形态领域更趋复杂、多元化的同时,也使人们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诉求更加多样而迫切。
 

数字协商民主实现的基础与进程探析
 

  当前,媒介技术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凝聚社会共识、走向社会善治的重要技术通道,成为推动传统协商民主实践转向数字协商民主的强大动力。那么,何谓新媒介赋权,如何赋权,向谁赋权?媒介赋权能否推动数字协商民主实践?怎样推动数字协商民主实践?技术赋权下的数字协商民主是真正的协商民主吗?其与传统的协商民主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本文将围绕这一系列问题,从媒介赋权的研究视角出发,探索与传统协商民主互动、互促的数字协商民主的实践进路,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继而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新思路。

  一、数字协商民主的基石:新媒介赋权

  当前,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社会化媒体既是我国社会矛盾的聚集地,也是了解国家发展现状和民主需求的风向标,更是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机构问计于民、与民众进行协商互动的重要通道。作为一种互动式、数字化的复合媒体,新媒体凭借其显着的赋权效应积累了大量用户,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用户行为数据。在大数据收集功能和扩散效应的助力下赋予公民更多的意见表达机会和能力,在不同程度上促使大众政治崛起,引发政府权力格局变动,推动国家与社会关系转换,不断地重塑着国家、社会、媒体、公众之间的关系,对我国民主发展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新媒介赋权的概念及效应

  从心理学的个体动机角度看,赋权是一个能够让个体主观感受到自己控制局面的过程,即通过提升个体内在的权能意识来增强个体达成目标的动机;从社会关系层面看,赋权是一个动态的、跨层次的、关系性的概念体系,是一个社会互动过程,赋权的实现离不开信息的传播和人际交流。传统赋权理论认为,赋权主要是帮助个体、家庭、组织以及社区提高其在经济或政治等方面的能力,从而改善现状的社会过程。随着网络新媒体技术在社会各阶层迅速扩散,人们的日常生活模式、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社会连接方式都发生了巨大改变,这就使得赋权与新媒介技术融合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

  那么,何谓新媒介赋权?有学者指出,“新媒介赋权指的是个体、群体、组织等,通过互联网社会交往连接获取信息、表达思想,从而为其采取行动、带来改变提供了可能”[3]。与传统赋权理论强调赋权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不同,新媒介赋权对象主要是指一切有机会使用新媒体并能够利用新媒体提升自己能力的人。新媒体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必然会使社会弱势群体受益,同时,新媒体也会为其他群体、组织、社会甚至是国家进行赋权,从而带动社会各个阶级与整个世界一起旋转、流动。

  应当看到,“自媒体赋权中的‘权’是指‘权力’,而非‘权利’”[4],其既具有“增权”效应,又具有“减权”效应。由于任何社会组织、个人都可以利用媒介技术为自己赋权,现实中拥有更多社会资源的人在新媒介赋权中占据着优势地位,他们拥有雄厚的财力支撑、良好的受教育程度和更多的闲暇时间,能够更好、更快地掌握新兴技术,并利用新媒介赋权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反之,现实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网络社会很可能依旧处于不利地位。这就会导致社会鸿沟进一步扩大。再加上当前网络空间信息繁杂、制度法规不够健全,缺乏一定媒介素养的人在新媒体空间很容易被那些“网络大V”和意见领袖所左右,被新媒体空间的多元价值观所迷惑,继而做出一些非理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新媒体赋权将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会导致“减权”现象。尤其是随着网络空间信息堆积,智能算法在新闻分布中大量运用,“公众获取的信息、观点因基于个人兴趣、态度的选择与过滤而变得日益趋同、狭窄,形成‘信息茧房’‘过滤气泡’,公众对社会的认知变得片面、极端,进而导致群体极化、社会协商无法达成、社会黏性下降”[5]。因此,算法技术作为一种新的权力形态开始凸显,对公民、社会和政府都会产生重要影响,个体意志、社会活动乃至国家权力在智能算法的助推中发生改变。

  总之,新媒介赋权推动社会权力关系改变,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国家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更加广泛的空间和多元的可能性。

  (二)新媒介赋权在数字协商民主中的作用

  哈贝马斯曾对科技与民主的关系论述道:“我们提出的问题是技术和民主的关系问题,即如何把人们所掌握的技术力量,反过来使用于从事生产的和进行交谈的公民的共识。”[6](P.92)那么,互联网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能否克服传统协商民主的局限,从而促成公共意志和社会共识的达成?

  首先,新媒介技术通过为个体赋权激发了公众的权利意识,为数字协商民主的形成提供了广泛的公民基础。传统协商民主强调公民的主体参与,认为公共政策必须在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经由理性的讨论、对话、争辩形成。新媒体凭借其门槛低、可操作性强等特征,充分吸纳社会各阶层的群体参与其中。截至2019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61.2%。[7]在媒介权力重构中,公众的媒介使用权得到了保障,人们能够平等地传播和表达自己的思想。新媒体空间丰富的信息资源为个体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和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便利的渠道和信息支持,每个人都可以在微博、微信以及直播平台上发出自己的声音,个体话语权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话语权的提升又会进一步促使原子化的个体有意识地联合起来,为集体利益进行抗争。这就使得新媒体成为当前社会大众最有效的话语表达与民意呈现工具。总之,作为一种多层次、多样态的社会过程,新媒介赋权与我国协商民主之间存在着很强的内在价值关联,其直观的技术赋权、个体赋权、关系赋权切实地提升了普通民众的话语权,增强了人们的政治参与意识,为数字协商民主的推进提供了广泛的公民基础。

  其次,新媒介赋权扩大了网络公共领域,为数字协商民主实践提供了场域基础。在新媒体技术不断赋权的推动下,一个个微弱的话语融入国家治理环节,公民与政府通过网络社会这一虚拟的协商民主场域进行着实时的互动与交流,为民主化的政治选择和科学化的公共决策提供民主基础,为公共事务的协商与讨论提供可能。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首先意指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当公共谈论涉及与国家活动相关的问题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8](P.125)。那么,新媒介赋权能否创造出哈贝马斯所言说的真正的协商公共领域?公共领域必须对所有人平等地开放,人们在其中能够进行理性、批判性的讨论,且不受政府权力以及商业资本的干扰。新媒介技术赋予每个公民平等地参与公共讨论的权力,能够帮助个体突破时间、空间等局限,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自主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的讨论中,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为公民创造出了一个不受外在政治霸权和经济利益控制的交互式讨论的虚拟公共领域。然而,新媒介赋权对象的广泛性与开放性使新媒体空间深受资本逻辑的驱使,各种商业团体凭借其深厚的资本支撑不仅能够利用新媒介技术进行自我赋权,而且能够先于普通民众利用大数据和算法进行深度学习,对网民精准地供给信息,以极其隐蔽的手段左右个体的思想和行为。从这个角度看,网络虚拟空间并不能够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尽管新媒介赋权对公共协商领域的形成所起到的作用还有待商榷,但依托新媒体技术形成的一个个网络虚拟社区确实成为了社区成员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的平台,各种具有公共领域内涵并且寄托了网民共同领域理想的网络社区悄然兴起,为公众进行公开、自由的协商讨论提供了场域基础。

  最后,新媒介赋权促使国家与社会关系呈均衡化发展。随着社会媒介化和媒介社会化的发展,中国的传播权力格局和政治权力格局均发生了变化,政府对媒介的绝对控制权被削弱,社会力量的崛起打破了国家在公共权力中“一家独大”的局面,传播权逐渐从国家向社会转移。“技术性催生社会活力,颠覆传统权力结构,同时也改变了传统封闭、科层化的传播权力结构。”[9]在传统媒介时代,信息传播权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可以轻易地控制社会舆论,社会公众被阻隔在信息传播权力之外,这时候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呈现出一种强政府弱社会的状态,“全能型政府”像保姆一样总揽一切社会事务,公众参与公共事务则处于无意识状态。随着互联网在中国兴起,各种门户网站开始建立,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逐渐增多,各种社会力量开始凸显,政府的信息传播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政府权力受制于网络虚拟社会中错综复杂的权力关系,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从强政府弱社会向弱政府强社会转变,政府成为“有限型政府”。此后,新媒体尤其是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蓬勃发展进一步改变了媒介权力的格局。公众不仅拥有了信息权,而且拥有了一定的话语权,公众利用新媒体技术进行自我赋权,在网络空间表达自己的观点,建立自己的舆论场;随着民众公共事务参与权的不断提升,政府可以听取越来越多的来自于民众的声音,政府逐渐成为社会管理的参与者,此时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逐渐朝着理想化的强政府强社会发展,政府逐渐转向“服务型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党管媒介”的政治方向不会改变,政府自身的强大自主性、资源动员力和社会控制能力非但不会被削弱,反而能够在利用新媒介进行赋权的基础上充分地发挥出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加强社会治理推动社会不断地发展壮大,使其成为一个理性自律、自主自治、自主自立的社会;而民众的赋权发展既能减轻政府治理的压力,又能更好地监督政府,推动政府权力的透明化运转。

  总之,从国家、媒介以及社会关系的变迁中可以看出,媒介技术能够帮助国家和社会为彼此赋权,促使双方在不断的互动博弈中走向均衡化发展,从而有效地推动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进程。

  二、从媒介赋权到算法推荐:数字协商民主的逻辑变迁及现实困境

  新媒体的发展对传播权力进行了重构,信息发布不再是媒体专业人士的特权,每个人都是信息源,这就使得当前社会信息量呈几何式增长。在这一背景下,如何从庞杂的信息中提炼出有用的知识,使自己发布的信息脱颖而出被更多的人看到,这是实现新媒介赋权的关键。为了向不同的用户供给更加精准的信息内容,各信息平台将以精准推送和有效供给为特征的算法推荐技术广泛地引入信息发布环节,算法推荐主要是通过追踪用户的网络行为运用一些数学算法计算出个人特征、环境特征等信息,从而推测出用户可能喜欢的东西。“技术赋权下,以工具理性为引领、以计算机科技面貌出现、受到广大用户拥戴的算法自我加冕了其在新闻分发领域的合法性,成为用户眼中中立客观的‘知心人’。”[5]算法推荐的广泛应用使原本有望助推社会平等、民主的新媒介赋权产生倾斜。算法权力背后隐藏着资本的力量,在设置公共议题、营造公共舆论、主导政策执行以及影响政策评估等方面具有先天性优势。算法推荐在促使数字协商民主逻辑发生变迁的同时,也使其面临诸多困境。

  (一)协商主体变迁下的“群体极化”

  新媒体技术赋权像一把钥匙,为社会各阶层打开了通往民主协商的大门,让所有人均有机会参与到民主协商场域中来,然而,与此同时,新媒体技术赋权也打开了每个人心中的权力与欲望之闸,使数字协商民主极易产生“群体极化”。新媒体为民众营建了草根化、大众化和去中心化的虚拟公共空间,极大地解决了传统协商民主面临的“屋子里装不下”这一现实问题。任何人只要有一部手机、一台电脑,就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甚至是各种直播平台随时随地参与到远程民主协商之中,那些在现实社会中表达受限的人一旦获得话语权,“其表达的强度、广度以及情绪性就会出现报复性反弹,掀起网络舆论风暴,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甚至与网下的社会运动结合,给社会治理带来极大的压力”[9]。因此,较之于我国传统的协商民主,数字协商民主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广度民主,而非深度民主。新媒体技术只是拓宽了民主协商的渠道,通过信息权的赋予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权,然而,信息不等于知识,信息权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公民协商能力的提升。协商民主本应是开放多元的,只有在参与主体就不同的想法和观点进行自由交流、辩论的基础上,才可能输出具有包容性的公共意志。虽然网络空间的开放多元性满足了协商理论的基本要求,使数字民主协商主体具有了广泛性与包容性,但是,由于其对协商主体缺乏“把关”机制,在技术赋权的助推下,本身具有一定协商技巧与信息资本的人会肆意地操作数字协商民主,利用普通网民来满足自身的利益诉求,而那些缺乏媒介素养的普通网民因缺乏理性思考和协商知识则容易沦为他人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可见,如果数字协商民主缺乏科学的协商程序和有效的共识凝聚机制,就容易造成质量较低的公共协商。

  一方面,来自全国各地的网民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对话交流,拥有相同的兴趣、爱好、观点和立场的个体会聚集在一起,发出共同的声音,在长久的对话交流中那些具有明显倾向性和异质性的观点往往会通过群体成员的讨论而引起强烈共鸣,使提出这些观点的人逐渐在群体中显露出来成为“意见领袖”。为提高群体认同,参与谈论的网民也会主动地将自己归属到与自己观点相近的群体当中,以寻求情感共鸣与心理归属,提高自己的话语力量。久而久之,群体成员会在“意见领袖”的带动下逐渐放弃自己原有的想法,在不断趋同的群体思想中逐渐走向极端化。另一方面,随着算法推荐日益成为社会信息发布的主要方式,使“人找信息”过渡为“信息找人”,因此,技术赋权的主动性减少,而针对性却不断增强。“算法的技术本质是对资讯和人的精准匹配,平台媒体通过广泛抓取各种内容源生产的内容来聚合资讯,再借助大数据的用户‘画像’分析来向用户推送符合其兴趣或需求偏好的特定信息。”[10]因此,在算法推荐的协同过滤下,身处网络空间的个体会或主动、或被动地只接受自己关注和感兴趣的话题,在自己的信息关注区和交往舒适区流连忘返,从而导致信息的窄化和同质化,形成一个个“信息茧房”。这种现象控制了人的思维能力,容易引起个人思想向“极化”发展。

  总之,观点相近的参与主体会不断地靠拢,并形成一个个讨论圈。在不断趋同的群体讨论中,为了获得群体认同、避免被孤立,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往往会保持沉默,出现“沉默的螺旋”现象,参与者的个体特质与观点被不断地消解,群体不断地同化着个体,消解其异质性,进而,在网络空间容易形成一个个政治立场、观点和情感高度趋同的极端化团体,并且在疯狂地拒斥、攻击与自己意见相左的其他群体的过程中导致“群体极化”现象。 “‘群体极化’消解了协商民主的公共理性。”[11]可见,海量信息非但不利于网民个体在民主协商中占据优势,反而会使其陷入人云亦云、不知所措的境地,而算法推荐的大量运用在将个体从海量信息中“解救”出来的同时,又将其困入“信息茧房”之中,在不断同质化的信息接受中,持有相近的信息取向与利益诉求的协商参与者将只能听到自己“想听到的声音”,而那些异质性讯息则会被过滤掉,长期浸润在价值取向一致的群体中,听不到其他的声音,观点和立场逐渐趋于极端化,公共理性也会在不知不觉中被消解。这是当前我国网络社会充斥着各种非理性情绪的原因所在,他们以观点取代事实,以情绪僭越理智,以态度换取沟通,以道德审判赶走了理性思考。因此,数字化协商民主存在着沦为民粹主义狂欢的潜在风险。

  (二)协商结构变迁下的“精英民主”

  新媒介赋权与协商民主相契合为数字协商民主的形成提供了公民基础、场域基础和良好的政社关系基础。传统的民主协商主要是基于官僚体制,公民被抽选参与民主协商,因而是一种协商主体—客体的线性协商;新媒介技术赋权在去中心化、去组织化的同时打破了传统科层化的权力结构,围绕信息资本形成了一种人人皆可享有的扁平化权力结构,使传统协商民主的线性协商结构逐渐转向扁平化的网络化协商结构;而随着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网络空间出现了权力“再中心化”现象,从而冲击了本身并不稳固的数字协商民主结构。

  数字民主协商具有主体交互性,信息的生产者与传播者之间可以随时进行切换,从而构成了网络空间错综复杂的信息交互关系,不同的主体在相同的兴趣、利益的驱动下发生联系,组成网络协商节点,组成无规则的庞大的数字化协商网络。虽然这种基于技术赋权与信息资本形成的数字化民主协商席卷了不同的社会阶层,具有强大的包容性和延展性,但是,由于网络空间“数字鸿沟”的存在,不同的人利用技术进行自我赋权的程度存在着巨大差异,从而造成协商网络的差序分布,使那些拥有较多信息资本的人(如“网络大V”)凭借信息优势能够更好地利用媒介技术进行自我赋权,拥有更多的话语影响力和组织号召力,从而处于协商网络的中心节点,主导着网络议题,影响着次级协商主体;相应地,那些信息资本较弱的群体(如普通网民)则往往依附于其所认同的网络群体,习惯性地接受二手信息,成为那些信息资本强大的技术精英们的附属品,因而处于民主协商网络的边缘。这就使数字协商民主同样存在着民主参与的不平等现象。

  算法推荐技术的使用让信息围绕人实现了更加自由的流动,更加快捷地满足了个体的信息需求,同时,算法推荐也进一步拉大了网络空间的“数字鸿沟”,调整着数字协商民主的结构。算法推荐就像一张无形的网,围绕个体感兴趣的信息不断地编织着,使个体在不知不觉中被困在信息舒适区,对外界其他信息自动屏蔽。如此一来,那些信息“富有者”在算法技术的助力下能够轻易地获得更多的所需信息,那些积极关注公共事务的人也能获取更多的政治信息,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主协商能力;相反,那些对公共事务缺乏关注的人,则会在各种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商业化信息中迷失自我,进一步丧失信息批判能力与协商能力。“在网络协商民主实践中,信息强势群体通过网络发出更大的声音,那些无法拥有信息技术资源优势的群体,则被疏离于网络世界之外,沦为精英阶层的统治对象,成为网络协商民主的牺牲者。”[12]由此可见,算法推荐主导下的数字协商民主容易成为一种有限的民主和平等,其往往主动偏向占据信息优势地位、受过良好教育并掌握协商技巧的人群,而容易忽视本身处于贫困地区、知识水平低下、社会地位低下的弱势群体,从而表现出精英主义倾向。这也是数字协商民主在当前面临的困境。

  (三)协商权力变迁下的“智能极权”

  “新媒介赋权的今天,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结构中的权力关系发生了变化,过去不占有主导地位的组织和人,有了获得权力、权威、机会、资源的可能。”[13]传统社会的协商民主是官僚制权力通过有选择地组织而展开的商谈。随着媒介社会化的发展,媒介赋权促使官僚制组织逐渐让位于扁平化的信息网络,在数字民主协商过程中,协商权力转向媒介技术赋权、转向信息资本的吸引与说服。也就是说,在媒介赋权时代,谁能更好地运用媒介技术为自己赋权,谁就能掌握更多的信息资本,谁的议程设置能力就更强,协商话语的引导能力就会更加有效,协商权力也就更大。开放性、交互性等固有特质决定了网络虚拟空间是一种基于信息资本交互关系的权力结构,数字协商网络中从上至下的强制性“宏观权力”被来自于四面八方、错综复杂的“微观权力”逐步瓦解,不同的协商主体交互、碰撞并彼此影响,从而产生了扁平化的民意汇聚。正如福柯所言:“现代权力是一种关系性权力,任何主体也不可能占有它,权力纯粹是一种结构性活动。因此,权力与其说是被占有,不如说是被行使。”[14](P.28)在一定意义上,福柯所强调的“微观权力论”与当前数字协商的权力交往关系相契合。新媒介赋权的对象广泛,上到国家、政府,下到每一个社会个体,不同的权力主体在媒介技术的推动下发出自己的声音,使网络虚拟空间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言论与信息,庞大的信息经大数据技术提炼与算法加工而逐渐成为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进行决策和行为的重要依据。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深度学习算法的突破以及具备强大计算能力的计算机系统的出现,人类被带进了一切皆可计算的时代,数字民主协商的权力基础转向了算法权力。

  “算法权力作为一种技术权力,它主要是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和整理来利用数据的价值而实现特定的目的。”[15]算法技术的广泛运用对于数字协商民主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对公民个体而言,在阅读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推送的文章和新闻的过程中,个体看似拥有自由选择信息的权力,然而,当习惯被算法所计算、兴趣被数据所捕获时,实际上个人被无形地控制着,个体的批判意识与理性思维在舒适区内会产生钝化、固化的现象,极易被操纵和煽动,公民的意见表达也因此具有了非理性和情绪化特征。对政府而言,随着人工智能算法日益成熟,公共政策的制定、实行与评价逐渐依赖人工智能,“与传统的技术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的辅助决策和辅助执行角色不同,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深度应用已经使人与技术手段的关系发生反转,人是技术的主体变成了人成为技术指令的接受者,技术开始成为人类的主宰”[15]。在智能化时代,政府权力运行的算法化趋势不断加强,智能治理就是政府借助算法实施的治理活动,而国家权力主导下的协商民主也逐渐转换为算法主导下的数字协商民主。这无疑给数字协商民主造成了潜在风险,即拥有技术和资本优势的企业可能会通过大数据选定目标群体,对其进行有预谋的信息推送和发布,并利用算法技术优势进行民意操纵、公共舆论引导、协商议程设置等活动,进而为其特殊目的服务。而政府在利用人工智能算法进行民意收集时有可能把“虚假民意”纳入协商程序,并在技术支持下进行错误的政策制定和执行。随着公民个体、社会组织、政府在决策和行为过程中对算法技术的依赖性不断增强,算法技术逐渐拥有了某种强制力,算法权力的拥有者凭借这种技术权力实现对特定对象的监督和控制。由此,公民个体真正的利益诉求将会在算法推荐下或主动、或被动地被冲散和误导,数字协商民主就会存在成为算法技术控制者民主的潜在风险,从而产生一种“智能极权”现象。

  三、新媒介赋权下数字协商民主的实践进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协商民主就是通过广泛的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这是人民民主的真谛。[16](PP.13~14)协商民主的主要功能就是凝聚社会共识,核心在于形成有效的协商程序和共识凝聚机制。新媒体通过技术赋权将不同的利益主体集聚在网络虚拟空间,由此催生了数字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兴民主范式,在技术赋权的加持下,协商主体更加广泛、协商渠道更加多元、协商成本进一步降低、协商议题的选择和分析也更加精准有效。然而,任何一种技术的使用都伴随着风险,媒介技术赋权在推进数字协商民主的进程中也存有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数字民主协商主体变迁下的“群体极化”,协商结构变迁下的“精英民主”,协商权力变迁下的“智能极权”等。因此,新媒介赋权语境下的数字协商民主发展实践需要公民、社会和政府多方面的协同推进。

  (一)加强新媒介赋权伦理建设,建立协商主体的道德培养机制

  由于当前我国网络空间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技术赋权缺乏一定的制度规约,这就使得个体在网络空间一旦摆脱现实社会的身份藩篱与道德禁锢,在网络虚拟空间发表自己的言论时就容易随心所欲,使得数字协商民主有时不但无法输出理性的公共意见,还会产生“群体极化”风险。因此,技术赋权在数字协商民主中的运用需要伦理规范保驾护航,以防止数字协商民主实践中的群体极化现象。伦理向度的风险防范进路主要包括对物的伦理驯化和对人的伦理教化两个方面。因此,在数字协商民主实践进程中,既要加强技术层面的伦理跟进,规范媒介赋权,又要建立协商民主主体的道德培养机制,以提高协商主体的公民意识与公共理性。

  一方面,应当加强新媒体赋权的伦理建设,为数字协商民主提供技术伦理保障。新媒体赋权本身具有一定的伦理属性,“新媒体赋权是一个主动参与式的传播过程,在去中心化的伦理关系、多元化的伦理场域和实践性的伦理情感中潜藏着深刻的伦理意义”[17]。依据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的相关论述,社会是现实的伦理实体。新媒体赋权变革了社会传播格局、交往方式,彻底改变了人们的身份意识,通过解构个体传统身份意识中的稳定性消解了传统伦理世界的稳定性,塑造了全新的社会生活状态,为不同阶层、不同身份的人创设了一个平等的虚拟社会,以其去稳定性、异质共存性等特性构建了多元化的伦理场域。因此,我们要做的就是充分挖掘新媒体赋权本身的伦理属性,在网络社会中树立核心伦理理念、形成基本伦理共识,建立和完善网络道德规范体系,构建安全有序的网络空间,为数字协商民主提供技术伦理保障。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协商民主主体的道德培养机制,增强网民的公民意识和公共理性。新媒介赋权的伦理规范建设要依靠广大网民的道德自觉,同时也会反作用于网民个体的道德建设。新媒介广泛的赋权功能为个体提供了表达、传播、沟通、集结甚至行动、抗争的空间,促使个体萌发了保持思想自由、强化表达权利和守望社会的愿景,激发了个体独立自主的伦理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网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新媒体赋权在技术上使公共权力的合法行使获得了空前的监督机制,每一个个体不仅拥有了快速的知晓和传递信息的可能,并从多渠道的信息传递、多元化的沟通方式转向社会观望和环境监视。”[17]因此,加强新媒介赋权的伦理建设有助于对数字民主协商主体的道德培养,而协商主体道德建设又会进一步凸显新媒体赋权的伦理性能,网络协商主体运用媒介技术赋权进行更加理性、成熟的公共协商,从而产生了更加积极的社会影响,推动社会进步,实现更为平等、理想的伦理状态。

  (二)弥合精英政治与底层政治的差距,建立协商结构的协同整合机制

  数字协商民主之所以容易沦为“精英民主”,一方面,精英主义民主观念的桎梏使得“底层社会”处于隐形状态,“精英主义的价值观习惯于自上而下地看待底层社会,真正来自底层的眼光微乎其微”[18];另一方面,受身份地位、经济条件、教育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相较于政治精英,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意愿、政治参与能力普遍较低,缺乏一定的协商知识和协商技巧,无法理性地参与到民主协商进程之中。新媒介赋权的出现看似为普通大众提供了更多参与民主协商的渠道,创造了不同于现实社会的数字化民主协商,在一定程度缩小了传统的社会差距。然而,新媒介却催生出新的“数字鸿沟”,掌握信息资本的人利用技术进行更加广泛的自我赋权,主导着数字协商民主,使协商民主再一次沦为网络精英的民主。因此,数字协商民主实践的推进要着力于弥合精英政治与底层政治之间的差距,通过建立协商结构的协同整合机制,推动数字民主协商与现实社会的民主协商齐头并进。

  随着新媒介赋权的常态化,数字协商民主已然成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部分,政府作为数字协商民主的重要参与主体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重视底层政治,将数字协商民主纳入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范畴,在确保政府与网民深入交流、坦诚沟通的同时,还应加强信息披露,以消弭“数字鸿沟”,保障网民个体在充分掌握公共信息的条件下理性而深入地参与讨论,进行协商互动。信息是协商主体行使政治参与权和表达权的基础,更是协商话语权的源泉所在。虽然新媒介为个体赋予了一定的信息权与表达权,但却导致新的“数字鸿沟”出现。因此,我们首先要制定互联网产业优惠政策,推动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大力推进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加大网络信息知识的普及,不断推动教育信息化,提升广大网民的文化知识和信息能力,同时,还应加强对信息弱势群体的政策扶持,在广大农村偏远地区进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数据库,提高“信息贫困群体”吸收和利用信息资源进行自我赋权的能力,保证公民个体能够切实地参与到民主协商进程之中,从而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其次,政府应积极利用大数据技术牢牢地掌握公共信息发布权,激浊扬清,防止普通网民沦为技术精英或个人情感的俘虏,从源头上确保公民的信息权与知情权,最大限度地实现新媒介技术赋权的平等性、发挥数字协商民主的优势、吸纳底层政治的合理诉求,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意志对流实现国家意志的统合,弥合精英政治与底层政治的差距。最后,缓和政府与网络虚拟社会之间的异质对抗,促进线下协商民主与线上协商民主的双向融合。数字协商民主结构呈星状网络分布,在不同利益诉求和政治偏好的驱动下,拥有共同利益和相同政治偏好的人会通过新媒介实现关系赋权,相互连接,从而在每个节点中都会产生“意见领袖”,“数字协商民主是一种有限而宝贵的资源,数字协商民主资源不能同量同质的平均分配,而应与网络凝聚群相适应,重点对网络意见领袖进行网络吸纳”[19],通过与“意见领袖”展开直接对话协商,能够有效地提升数字协商民主质量,在防止“精英民主”的同时实现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对接。

  (三)破除算法黑箱,建立协商权力的透明化监督机制

  一方面,科技对民主的发展具有基础性的影响,数字协商民主的发展依赖信息科技的进步;另一方面,技术嵌入协商民主极有可能导致“技术极权”。虽然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促进了民主协商机制的智能化建设,为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但是,其也给数字民主协商埋下了隐患,使数字民主协商容易在智能化算法的全面介入下陷入“智能极权”的困境。因此,要合理分配网络空间的民主协商权力,政府、社会、公民个体应当积极地利用技术进行良性的自我赋权,从而摆脱技术异化,破除算法黑箱,通过建立数字协商民主权力的透明化监督机制,科学地利用新兴技术加强社会治理,从而切实地推动数字协商民主化进程。

  第一,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国家大数据系统,监督各平台企业对数据的提取和利用情况。随着新媒介赋权的普及,每个人都拥有信息发布与传播的权力,这就使得网络空间存在着海量信息,将这些杂乱无章的信息进行有效统合需要运用大数据技术。大数据是人工算法得以运行的基础支撑,只有掌握数据权力,才能进一步掌握和规制算法权力。因此,面对当前已然拥有较强数据存储和数据处理技术优势的企业组织,尚处于数据存储和处理弱势地位的政府要着力建设政府主导的国家大数据系统,统一大数据的统计口径及其提取使用标准,从而有效地监控各平台企业对数据的使用情况。如此一来,政府既能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精准的议程设置、有效地开展数字民主协商,又能防止技术精英利用算法推荐影响甚至操控数字民主协商,防控算法“独裁”下产生的“智能极权”。

  第二,智能政务系统核心算法的标准制定和研发过程应当由政府主导、多主体参与监督,以促使算法运行机制透明化,破除算法黑箱。数字协商民主实践既依赖于技术,又能通过民主参与和监督制衡来克服技术风险。人工智能算法之所以会导致技术极权,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算法的研制过程缺乏透明性,算法技术中植入了设计者的目的和意图,其运行过程存在黑箱操作的空间和可能,正所谓“机器不会统治人类,但是制造机器的人可以”[20](P.23)。二是由于当前我国的公民意识、机制建设跟不上科技的进步,面对人工智能算法显得无所适从,很容易被技术牵着走,在科技进步的情况下,如果政治机制、社会伦理乃至人性本身无法得到有效的制度规范,那么世界才会真正沦为“起火的世界”[21](PP.7~14)。因此,政府应加强算法研制方面的立法保障,增加算法的可解释性和人民性,使算法设计能够面向广大民众、回应社会关切与民众利益需求,降低算法技术壁垒,在推动算法技术共享的同时,号召社会成员参与对算法权力的监督,确保算法运行的透明化与数字协商民主的平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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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出处:赵爱霞,王岩.新媒介赋权与数字协商民主实践[J].内蒙古社会科学,2020,41(03):50-58.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http://www.bixuanzl.com/20200526/18755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