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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家的审美理念与现代和谐设计

摘要:设计是主体审美意识的表达,这种表达往往有多样的理论范式。这主要源于主体审美追求的差异,而这种差异的形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个民族和地域的人们在审美上往往具有趋同性,这种趋同性不是人为的强制,而往往是自然的形成。由于文化具有历史性、群体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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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是主体审美意识的表达,这种表达往往有多样的理论范式。这主要源于主体审美追求的差异,而这种差异的形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个民族和地域的人们在审美上往往具有趋同性,这种趋同性不是人为的强制,而往往是自然的形成。由于文化具有历史性、群体性等特征,其在民族审美和设计上也必然会反映出来。这就是一定民族和地域上形成的特定文化基干在民族审美和设计风格上的映射。本文主要讨论一下道家的审美理念对现代和谐设计表达的意义。

  一、“文化”概念本身的“审美意义”

  传统文化上的“审美规范”的形成,不是主观的或者某种制度强制的产物,而是在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中形成的,是文明长期推进、发展的必然结果。文化作为人类对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认识和把握的积淀,一方面其自身的发展就体现了人类的审美要求,体现了主观审美理念对外部客观美的体验和感悟;另一方面也为人类进一步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了指导。

  从某种意义上说,美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是人类积极生活的显现,是客观事物在人们心目中引起的愉悦的情感。文明发展的过程其实就是人类对美追索的过程。就我国对“文化”概念本身的解释而言,就具有设计要素(如色、符号、纹理、线条)的“某种伸展”和审美情趣的追求,表现出本初的“审美意义”。 据专家考证,“文化”概念古已有之。“文”的本义,指各色交错的纹理。《易・ 系辞下》载:“物相杂,故曰文。”《礼记・ 乐记》称:“五色成文而不乱。”《说文解字》称:“文,错画也,象交叉”,均指此义。在此基础上,“文”又有若干引申义。其一,为包括语言文字内的各种象征符号,进而具体化为文物典籍、礼乐制度。《尚书・ 序》所载伏曦画八卦,造书契,“由是文籍生焉”。其二,由伦理之说导出彩画、装饰、人为修养之义,与“质”、“实”对应,所以《尚书・ 舜典》疏曰“经纬天地曰文”,《论语・ 雍也》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其三,在前两层意义之上,更导出美、善、德行之义,如《礼记・ 乐记》所谓“礼减两进,以进为文”,郑玄注“文犹美也,善也”,《尚书・ 大禹谟》所谓“文命敷于四海,祗承于帝”。 “化”,本义为改易、生成、造化,如《庄子・ 逍遥游》:“化而为鸟,其名曰鹏”。《黄帝内经・ 素问》:“化不可代,时不可违”。《礼记・ 中庸》:“可以赞天地之化育”等等。归纳以上诸说,“化”指事物形态或性质的改变,同时“化”又引申为教行迁善之义。 “文”与“化”并联使用,较早见于《易・ 贲卦・ 象传》:“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这段话里的“文”,即从纹理之义演化而来。日月往来交错文饰于天,即“天文”,亦即天道自然规律。

  我国传统文化总是把对外部世界美的感悟与人生紧密联系在一起,希望通过对美的审视和欣赏,达到人格的完善。所以在文化上表现为推崇理想人格,强调自然与生命的统一,认为人与自然密不可分;在审美方式上,追求心灵体会,强调悟性。

  二、道家的审美理念――外部的和谐和审美者内心审美观的统一

  设计是文化的一种表达,只不过表达方式与纯粹的文学表达不同。根据工业设计师 Victor Papanek 的定义,设计是为构建有意义的秩序而付出的有意识的直觉上的努力。传统文化审美观的传承性,对今天的设计创新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所以探讨道家的独特的审美理念在今天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道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基干之一,其追求的审美理念与儒家、墨家等具有显著的不同。儒家的人生观强调“内圣外王”,强调人一生对“仁”和“善”的追求 。表现在艺术审美上,就强调艺术“美”与伦理”善”的统一,认为凡是“仁”的就是“善”的,就是“美”的。所以其艺术审美带有强烈的伦理色彩。这种艺术审美的积极意义在于,客体的美学意义以主体的价值判定为标准,符合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价值原则,对农耕文明社会结构的稳定以及人与人和谐相处提供了参照标准和尺度。但是其消极意义在于,艺术美的客观性往往要让位于伦理的审美尺度,使得主体对美的追求领域的拓展受到限制。而且这种伦理审美的价值判定忽视了主体对自然美的审视,影响了主体对自然美和生态美的追求。同时,这种以“仁”和“善”的审美尺度使得这种审美风格表现为“群体性”的特征,而忽视了个体对美的领悟和体验。

  墨家是劳动者和手工业者的代表,他们认为“形劳天下”、“以自苦为极”(《庄子・ 天下》)者为“大圣”。在修为之道上鼓吹“兼爱”,认为“爱无差等”,爱不分远近亲疏。认为“兼相爱”与“交相利”是紧密相连的,强调在行动上、物质上利人。并认为“交相利”是实现“兼相爱”道德理想的行为准则。表现在审美理念上,主张朴素美与平和之美,对代表权力和张扬的绚丽美则持不赞成态度。

  道家视野中的理想人格与儒家、墨家相比,有着完全不同的境界和精神气质,其倡导的践行之道也迥异,体现了道之精神的洒脱飘逸,表现出了独到的内在本质特征,使得道家思想成为中国传统思想中最奇诡、最诱人、最深邃的组成部分之一。道家追求的这种理想人格表现在审美理念上,主要有以下特点:其一,审美的出发点是“道法自然”。道家的代表作《老子》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之为物,惟恍惟惚”。在道家看来,万事万物都应该遵守“道”,道是万物的始基,凡是遵守“道”的则是美的,否则就是丑的。老子说:“大道废,有仁义。”(《老子・ 十八章》)把“仁”看作是人为的恶果和衰世的产物,认为只有遵从“道”的要求,“绝仁弃义”,恢复人的自然本性,做到“常德不离”,才是人性美,也才是人对美的审视标准。其二,审美理念表现出“不争”和“无为”的素朴之美。老子认为,造就理想人格,并不在于创造一种外在的异己的规范来束缚自己,而是应该努力恢复、保持和发挥自己内在的自然本性,这叫“修至于身,其德乃真。”(《老子・ 五十四章》)人们应该放弃向外的追求和学习,不是“为学日益”,而是要“为道日损”,损之又损,直至于无,把一切人为的东西消除干净,如此才能“为天下贵”。老子进一步阐释说:“见素抱朴,少思寡欲,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信言不美,美言不信”。所以,不管是老子还是庄子,都强调“不争”和“无为”,认为这是审美的主要尺度。其三,对自然美具有独到的眼界和视角,虽有人为但似无人为之美。庄子说:“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庄子・ 知北游》)。在他看来,天地的大美,四时的序列,万物的荣枯,那都是由于万物的本根――道――自然的伟力所致。 所以要“法天贵真,淡然无极而众美从之,素朴而天下莫能与之争”。所以道家的美,是自然美,是造物的神奇之美,是不文饰的美。人应该“从道”而“审美”。其四,把审美推到神异的境界,丰富了人类寻求超脱和精神家园的瑰丽梦想。庄子说:“大音希声,大象无形;超以象外,得其环中”,“主道之精,窈窈冥冥;至道之极,昏昏默默”。这种境界体现了审美的神异,但正是这种神异,为现实中的人勾画了足够的想象空间,令人痴迷不已。其实,不同的人对美的感受不同,谢林曾经说过,美就是要在有限中看出无限来。其五,审美上的个体性。道家不是以群体的原则,而是以个体的角度思考人生和事物演变的,这就使得其审美理念带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道家所塑造的自由价值体系,不是从群体的角度而是从个体的“人”出发,从个人的角度看社会和自然,从个体观念思考人生,而不企图取悦和见用于当权者。其所理解的人,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思考的、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人。所追求的逍遥自由的精神境界,并不是一种虚无主义,而是对人的精神的“无用之用”的发现,是对人的生命本质的积极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