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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协商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建构(2)

摘要:二、协商民主:法治社会建构的重要路径 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高度分化的社会,追求自身利益的人们彼此之间发生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是社会生活的常态。要维持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就必须有社会成员共同认同的社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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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商民主:法治社会建构的重要路径

  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高度分化的社会,追求自身利益的人们彼此之间发生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是社会生活的常态。要维持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就必须有社会成员共同认同的社会行为底线,有得到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社会关系的调节机制。这种底线和调节机制只能是法律。法治社会是相对于人治社会而言,是法律得到有效执行和普遍信仰的社会生活状态。法治信仰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和重要保障。只有社会成员普遍树立起坚定的法治信仰,法律才会得到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法治才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肥沃的成长土壤。法治需要得到崇敬和信仰,但法治的信仰不可能通过简单的灌输来确立,而是需要通过社会生活实践的培育。这其中,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广泛参与,以及在参与过程中形成公共协商的传统至关重要。

  首先,法治的信仰建立在公民对法治的亲近感的基础上,建立在对法治社会所彰显的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基础上。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追求。没有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无法对法治形成信仰。协商民主实践恰恰为此提供了公众感知社会公正的最有效途径。在传统社会,公众被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单方面地接受法律的强制约束,因而人们对法律基本反应就是唯恐避之不及。只有公众能够通过广泛的协商民主实践,有效地参与公共生活,他们才有可能对现代法治所具有保护公民权利的属性有深刻的感知,才能逐步树立起对法律的信赖,进而形成自己的法治信仰。协商民主弥补了选举民主中多数决原则下赢家通吃的局限和少数人意见、利益被忽视的弊端,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广泛的、多层次的民主协商,有利于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扩大共识,促进社会和谐。协商民主制度,是以“平等包容”、“和而不同”为其重要原则,但是利益的矛盾关系往往使法治社会的公正一般只能做到程序上的形式公正,而不能保证事实上的完全公正,因此,只有在协商民主的过程中,以权利平等为基础,以平等对话、平等讨论、相互理解和包容为前提,用民主协商的方式构建平等的社会关系和良好的政治环境,才能以寻求最大公约数的原则凝聚社会共识,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正如瓦拉德兹指出的那样,“协商民主能够使人们更好地理解其他参与者的期望、关怀与需要,使人们不断完善自身的人格,学会尊重他人”[4]

  其次,法治信仰需要社会行为主体通过经常性的民主协商形成牢固的法治思维。坚定法治信仰必须树立法治思维,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习惯,形成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以法为据、以法为尺的思维习惯。这不仅需要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学会以法治思维去规范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而且需要全社会普遍形成法律为底线,以法律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标准的思维习惯,形成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依法调节人际关系的行为习惯。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5]将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是实现法治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长效机制。要增强公民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改变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念和行为,就必须有健全的利益诉求渠道,有健全的利益协商机制。基层的社会冲突,包括诱发上访的事件,往往都是琐碎的利益纠纷,如果能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广泛建立各种协商民主机制,不仅能够有效地化解利益冲突,而且能够通过引导利益相关者通过协商逐步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习惯。法治社会侧重强调的是社会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人人参与的社会自治格局。公民除了参与到政治活动之中,还参与到各种社会组织的活动之中。各种参与培育了公民的规则意识,孕育了法治社会的成长基因。因为,法治社会之“法”,即法治社会的规则系统,既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等正式规则,也包括社会自治组织、团体等制定的自治性规范,还包括各类群体中的地域习惯、商业习惯等发挥调整社会关系作用的无形性规则。[6]

  再次,协商民主是健全公正司法的社会监督机制的重要途径。人民群众既是法治建设的受益者,也是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公众参与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方式,是以社会监督的形式为实现司法公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此,就需要搭建公众有效参与的制度平台,让公众参与得到更多的渠道、更坚实的制度保障,让公众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在这方面,网络参与所表现出来的在社会监督方面的巨大潜力已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据粗略估计,我国中国网民已近6亿人,众多网民以网络论坛、网络社区、网络社团以及网络博客等形式,广泛参与对国家治理和社会事务的讨论,对公共权力进行网络化监督,有力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互联网具有开放性、透明性、互动性、多样性等鲜明特点,能够对促进多元社会主体间的无缝隙交流提供良好的渠道和平台。如果各级地方政府能够适应这样一种协商民主大趋势,积极推进与完善大众网络协商民主制度化构建,建立公共信息及时公开客观发布制度,建立党委、政府与网民平等协商对话制度,同时积极引导网民科学理性参与民主协商和讨论,将会极大地促进法治信仰的确立。

  三、推进协商民主的法治化

  促进协商民主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协商民主的法治化。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7]我国宪法已经对政协的政治协商功能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8]近几十年来,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旨在规范政协工作的一系列规定。但必须看到,随着协商民主被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协商民主的实践领域早已大大超出了政协工作的范围。十八大报告已经提出,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要“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9]显然,作为特色社会主义两大重要实现形式之一的协商民主,同之前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无论是协商的范围、协商的内容,还是协商的主体、协商的形式和程序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基层协商民主实践更是创造出了诸如立法听证、民主恳谈、民主听证会制度、民主议事会、工资集体协商以及网络论坛等协商形式,这就迫切需要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以适应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