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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协商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建构(3)

摘要:从实践层面来看,当前有关基层协商民主的程序安排多为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和规范性的操作层面相对薄弱。在我国的基层民主发展历程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经过长时间的实践探索和不断完善,其制度安排无论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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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实践层面来看,当前有关基层协商民主的程序安排多为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和规范性的操作层面相对薄弱。在我国的基层民主发展历程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经过长时间的实践探索和不断完善,其制度安排无论是在内涵界定、功能定位还是具体程序设计上都已有一套相对成熟的规则体系。而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尚缺乏这种历史沉淀,虽然在实践中涌现了形式多样的、草根性的协商议事等制度模式,但基层协商民主的参与范围如何划定,协商议题如何确定,协商的程序、渠道等是什么以及协商结果如何运用等,这些都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很多探索还是零碎的、不系统的,尤其是对于可能影响协商质量的程序安排多为粗线条式的原则性规定,比如仅仅规定应当有相关群众参与,需要有群众发言和交流的环节等。从某种程度上说,目前的基层协商民主实践还没有找到能够被总结和提炼出来而成为具有普遍的可资借鉴的能够具体化规范化操作的经验和制度,其结果是,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低,协商实践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概括地讲,协商民主是一种现代公共事务的治理方式。公民以平等的姿态,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协商,他们通过提出公共事务治理的各种主张及其理由,并在广泛的协商讨论中说服他人或者被他人说服,最终达成共识,从而赋予公共事务决策合法性。显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注重民主的实质,强调在参与讨论和集体反思的过程中尊重各种不同的利益和观点,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的规则和方法。将协商民主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强调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具有同等的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完整性与彻底性,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内容与形式的高度统一。事实上,选举只是民主的一个环节,选举之后,公共事务的治理还需要借助于各种形之有效的协商民主实现形式,实现决策民主化、管理民主化、监督民主化。只有在公共事务治理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才能保证人民群众不仅能够在选举上体现国家主人的地位,而且能够在公共事务的具体治理过程发挥主体性的作用。

  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首先必须对协商民主在立法和行政中的地位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立法协商方面,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立法协商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仅规定了“听取各方面意见”等一些原则性规范,缺乏实际操作性规定。为此,需要在各类立法文件中增加立法协商的相关内容,明确立法协商的形式、内容、组织方式及对协商成果的采纳等。在行政协商方面,需要通过法律明确,地方政府和基层社会及自治组织在就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决策前,都必须进行广泛的民主协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把民主协商纳入决策的具体过程,使决策的每一个环节都贯穿协商民主程序,以此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吸纳各方面的智慧,从而将决策的科学化奠定在充分的民主化基础之上。

  其次,要大力推进协商民主协商程序的法治化。法治化既是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也是增强协商民主及其成果的权威性的重要前提。而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协商民主法治化最重要的内涵就是协商民主的过程充分体现程序正义。只有程序合法的协商,才能保证利益的充分表达和整合,才能引导协商的参与者遵从协商民主的规则,在协商的过程中基于公共利益最大化而实现立场、观点、偏好的转变,服从协商民主的结果。相反,如果不能体现程序正义,协商民主最终就会因为协商程序、协商方式的随意性而流于形式。为此,就必须对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协商民主的基本程序,包括协商的方式、协商的范围、协商的步骤、协商结果的运用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再次,要大力健全协商民主法治化的保障机制。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的充分保障,是推进协商民主及其法治化的重要保证。我国的宪法和相关的法律都对公民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结社权利,以及在公共事务上的监督权、建议权、批评权等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实现,对于促进公民广泛参与各个层面的公共事务治理的民主协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公众的参与协商的积极性不足,很重要的根源,就是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缺乏有效的保障。为此,就必须切实加强政务信息的公开化,使公众能够就自己所关心的公共问题,方便地获取信息,以便自己就相关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发表有见地的意见,共同参与协商。与此同时,要特别加强对利益相关者参与协商权利的保障,这既是避免他们的权益受到相关决策侵害的重要前提,也是调动公众参与协商积极性、主动性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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