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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的过往与未来(4)

摘要:第一个阶段即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办事,党直接领导立法、执法、司 法、法律监视等各项法制建设工作。党直接居于国家之上,指挥国家 的法律活动。第二个阶段是将党的意志依法程序变化为国家意志,由 国家来负责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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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阶段即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办事,党直接领导立法、执法、司
法、法律监视等各项法制建设工作。党直接居于国家之上,指挥国家
的法律活动。第二个阶段是将党的意志依法程序变化为国家意志,由
国家来负责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视等各项法治建设事宜。国家
的权力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国家也难免作出违法违宪的行为。第三
个阶段,国家也得依法办事,而且必须首先依法办事。这个阶段不是
不要党的领导,而是党的领导愈加成熟,愈加能运用的手段治理
国家和事务,更能反映人民的呼声,更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这个阶段也不是不要国家,而是国家变得更加成熟,它在主导法治的
同时,本身就是法治的楷模。在笔者看来,我国正处由第一个阶
段向第二个阶段转换的时期。

  三、法治的历史进程

  我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也就是市场下的法治建设。它已
经经历了怎样的历史阶段,还将怎样发展,现在我们处在怎样的历史
环节,这些都是我国法学界正在思考的。笔者以为,我国市场经
济下的法治建设已经经过了预备、起步,正处于从起步走向形成之间,
必将由形成走向完善。

  (一)预备(1978──1993年)

  我国法治建设开始预备的时间,也许可以定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时,也许可以定在1976年“***”结束,或1978年12
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笔者以为,应当确定在1978年3月我国
1978年宪法的公布。由于法治预备的开始应当以足以代表法治萌动的
根本性法律的产生作为标志。1978年宪法明确了我国新时期的总任务
是实现四个化,夸大了必须发杨社会主义***和加强社会主义法
制。1978年宪法的这一特征,不能表明其已经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
设,但是它为社会主义法治作出了经济、、法制三方面的预备。

  随后,到1978年12月,中国***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社会
主义法治的预备得到了党的政策的升华。这次会议制定了以经济建设
为中心的政治路线,果断地停止了“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
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健全
社会主义法制和加强社会主义***的方针。中***史誉之为“开创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出发点”。这交会议使社会主义的预备
阶段被进一步确立。

  1982年宪法及其1988年宪法修正案就是这一预备阶段法治发展状
况的标志。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它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设
进行着预备。这部宪法它从根本***的角度确立了这国社会主义低级
阶段的基本路线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
经济制度的特征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与此相适应,它还具体确认
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这国经济体制在的一
位和作用。从政治制度的角度看,它也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
设进行着预备。这部宪法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与组织,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赋予了省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的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任期制和限任制,等等。

  从1978年 3月开始预备,到1993年开始起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
的预备阶段历时15年整。

  (二)起步(1993──2010年)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起步点在哪里,也许可以将其确定在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也许可以将其确定在1993年 3月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
产生。

  笔者以为,将其确定在1993年 3月的宪法修正案公布为宜。由于
没有这一修正案,中国社会还不能说就开始了真正的法治──市场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