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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

探析以道德培养为终极价值的法律教育

摘要:“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1]科学是技术,而正义则是道德,法律与道德始终如影相随。这要求我们不仅要从规则的角度学习法律,更应从价值与道德的角度体会法律的精神。因此,传承法律职业道德,解析正义成为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使命。 一、充足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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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1]科学是技术,而正义则是道德,法律与道德始终如影相随。这要求我们不仅要从规则的角度学习法律,更应从价值与道德的角度体会法律的精神。因此,传承法律职业道德,解析正义成为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使命。

一、充足的道德内涵——法治的基础

法治的实现无疑必须借助法律与法律职业者这双重因素。无论对于客观的法律还是主观的人而言,充足的道德内涵均是必备的。

(一)道德价值的实现——法治的客观目标

在人类法治发展史上,道德与法律始终交织在一起,成为一对令无数哲人煞费苦心依然无法完全破解的矛盾。从古希腊的民众大会到英国的衡平法以及二战后对纳粹战犯的审判,无不高扬着道德与正义的旗帜。因此,寻求法律的正当性,对法律的道德思考成为法哲学永恒的话题。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大多以道德上的正义、公正来界定法律,视其为源自自然的最高理性,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分。”[2]从而得出法是正义的衍生物,实现正义的制度,衡量人的行为正义与否的具体标准的结论[3]。康德进一步明确指出法是道德的外在化。[4]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更为法律的道德性赋予了新的内涵,强调法“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5]而道德则是法的精神所在,即道德成就了法律,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从而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解说。因此,对法律这样一种人为创造的,并以此来促进人性实现和社会进步的社会现象的研究,是无法回避道德等价值内容的。

在法治社会中,作为一个社会的整合工具与控制手段,法律无疑需要道德的支持,道德是法律的价值体现,是法律正当性的基础,决定着法律的精神,型塑着法律的本质,限制着法律的发展方向。因此,法律既是规则的载体,又是价值的表征,是规则与价值相统一的体系。其为规则体系,旨在记录人世生活中历经检验的规则。其为价值体系,旨在满足人类对于公平正义、仁爱诚信的永恒追求。在法律规范中无不凝结着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价值判断。法律作为维护正义的手段,必须建立于道德体系上,体现和保障维系着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并促成社会的正义与善德。

(二)法律职业修为——法治的主观依托

正义、公平是法律的道德价值归属,是法治的客观目标,而落实这一目标则必须借助人这一主观因素。法律的生命不仅取决于其制度自身的完善与否,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创制、适用和宣示她的法律人的资质和素养。如果说“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何种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6]在法律秩序的构成方面,法律职业的主观性因素是不容忽视的。法律职业者担当着媒合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之间距离、实现法律对社会生活关系的有效调整的中介。在所有追求和重视科学、知识的社会里,法律所应得到的尊严和权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制或运用该法律的人的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以及道德信念。取决于他们是否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以及高尚的职业道德。

法的伦理性内在地要求法律职业群体必须把法体现着的公正伦理理念加以实施和体现,而司法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律职业群体通过其认识能力不断证明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和适用已经制定的法律的过程,这一过程充满着主观性,这种主观性决定了法律职业群体伦理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法律公正的实现程度,诚如丹宁所言:“如果因为不道德的法官或道德败坏的律师们而得不到公平的执行,就是拥有正义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7]因此,作为正义的实践者,法律职业群体的伦理素质状况,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道德培养——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使命

在法律秩序的构成中,法律职业者作为主观性因素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而职业修为的提高取决于法学教育的成熟与深化。

(一)技术与道德的统一是法律职业的基础

法律职业是伴随着法律活动的进一步专业化而出现的,是由特定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构成的职业共同体。其主体构成包括具有专门法律职业素养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统一的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是其存在的标志。对于法律人而言,正义与技艺、德行与才干不可偏废。法官之所以是可靠的、可信赖的,不仅是因为他们有专门化的职业技能,还因为他们具有独特的理性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者“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8]。
因此,欲从事法律职业者,应是智慧、理性与良知的高度统一,并以促成社会正义的实现为最高职业伦理追求。“法律职业除了要加强其职业技能专长及业务能力之外,需要有相应的职业伦理来匹配,需要通过职业伦理来保障其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道义性成分发挥到最高程度。”[9]前者是法律职业的“技术理性”,即法律职业特有的语言知识体系和思维技能方法,属于技术问题,后者是“自然理性”,是法律职业的精神凝聚力,属于道德问题。技术理性与自然理性,技术与道德的统一是法律职业的特征。

(二)道德传承是法律职业的品格与精神所在

公平、正义、平等等伦理价值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法律职业者是将法律中蕴含的公平、正义体现在具体事件之中的操作者,他们所担当的社会角色要求他们本身必须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以及道德认知能力。台湾学者史尚宽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10]因此,法律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程度。

如果法律技能是法律职业的专业基础,职业道德则是法律职业的品格和精神所在。法律职业道德以保证法律职业的公共性,防止技术性畸形发展为使命,是防止职业主义及其职业化过程中,职业群体过分的利益驱动对公共利益产生威胁和损害的必要手段。如果没有法律职业伦理,那么法律家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无论律师抑或法官,在职业共同体形成之前,其内部就已经酝酿着一种职业的荣辱感,进而发展为一种传承后世的法律职业伦理,它从集团内部维系着这个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并使其职业行为获得足够的社会公信力。因此,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11]甚至可以说,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是法律职业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不存在成熟的法律职业。

(三)道德培养的缺失是我国法学教育深化的障碍

法治目标实现所包含与依托的道德价值,决定了法律人才的培养应该是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结合下的素质教育,是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相结合的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的使命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更在于涵养职业精神。

如果将法学教育的发展分为知识传授、技能培养、精神传承三个阶段,目前我们尚未跨越法律知识传授这一低层化阶段。无论是教育目标和实施体系,还是其课程内容设计和授课方法等方面均体现着明显重法学知识宣讲、欠缺职业道德传承的特点。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并未列入教育部确定了本科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中,同时,作为法律职业准入司法考试也有意无意体现出“法条崇拜”倾向。即使是目前时尚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中,也仅仅只在试图从知识讲解向技能培养进步,尚未演进到伦理传承的境界。没有根本上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讲授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宗旨。忽略了更为终极意义的职业伦理和人文关怀,折射出目前我国转型社会中,“重功利胜于重传承,求专业知识胜于求人文教养”[12]的应急性、浅层化现状。即使有些院校开设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授课内容、方法上均存在着时势政策倾向严重,与专业教学割裂,忽视职业针对性,缺乏实用性、科学性等弊端,导致法道德教育的僵化与孤立,从而流于形式,难以得到专业认同。

形成这种理念与事实上对技术性的偏重,忽视职业品格和公正道义等道德精神培养的现状,归其原因在于中国从未形成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缺乏一脉相承、陈陈相因的精神传承,这种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法学教育的深化。

三、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实现

蔡元培在《对于新教育之意见》一文中说“政治家是以谋现世幸福为其目的,而教育家则以人类的终极关怀为其追求。故而前者常常顾及现实,而后者往往虑及久远”,因此,具有永恒意义的道德与精神涵养是教育的使命所在。然而正义观、使命感、公共责任等道德人文价值观是否能够在课堂中得以传授?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预期目的应当如何定位?成为法律职业道德培养中亟待澄清的问题。

(一)以职业特征为主导

法律活动的专业化体现为特有的语言知识体系和技能思维方法,即“技术理性”(artificial reason),以及与之相匹配的职业道德,进而造就了专业化的法律职业。作为一个技术与道德的统一共同体,职业道德必须同职业技术相结合,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律职业道德与大众道德的分野,形成与大众情感道德相异的技术理性道德。

大众道德是一种情感道德,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法律判断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法律思维首先应服从规则而不是情感。法律人的职业使命决定其只能在规则范围内捍卫情感道德,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来谨慎地斟酌情感问题。职业角色决定了它是一种以职业责任为基础,以法律信仰为核心的技术理性道德。这种理性主要表现为中立性与程序性。中立性要求将情感判断置于规则之下,而程序性体现为以程序正义制约价值判断。譬如,在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法律家与其说是追求绝对的真实,勿宁说是根据由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而‘重构的事实’做出决断”[13]。这种程序中的理性与超然是法律职业者公正与公信的保障,体现了法律职业的内在品质,即法律的忠实执行者。
以职业特征为导向,强调法律职业伦理的特殊性,目的在于避免将其泛化为一种大众化道德,克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的时势政策倾向。从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在关联方面解说、阐释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与价值,改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品质,并引导其进一步科学化、体系化。从而有利于在专业认同的基础上,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进而转化为行为中的道德自觉。

(二)以道德认知为目的

从广义上说,法律职业道德属于知识范畴,有着自己独特的体系、逻辑和评价标准,这决定了可以通过课程设置的方式,实现道德知识的直接授受,培养道德认知。同时,道德的涵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道德知识对于个体的多少价值不仅在于实现从‘不知’到‘知’的跨越,更在于从‘知’到‘信’的(信服、信念、信仰)的提升。……单单靠一般课程的教学和校园文化的影响,显然不足以形成学生坚实深厚的关于道德价值的理解。”[14]因此,学院式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功能是有限。基于这种有限性,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应当定位于提高受教育者的道德认知能力,通过系统的教育,间接影响其职业态度和行为。

根据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活动之间的联系,这种认知具体可以分解为四个层次:对道德评价的认知、对道德准则的认知、对道德根据的认知和对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的认知。从而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提高学生‘进行反思性的道德判断能力’,培养伦理问题意识;培养伦理推理能力;培养伦理选择能力[15]。如此锁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目标的意义在于,避免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作用泛化,以致将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复杂性和丰富内涵简单归结为“道德教化”,从而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湮没于大众化的道德提升工程中。

(三)以法律信仰为核心

信仰是通过内在确定表现出来的终极价值观,是一种精神上的认同感和归依感,表现为对一定观念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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