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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摘要: 农村土地流转案件牵涉面广,矛盾突出,影响社会稳定,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阻碍。本文主要从法律视角和成因视角归纳纠纷类型,从实体有效无效和程序有效无效四个方面剖析审判结论,旨在为如何依法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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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案件牵涉面广,矛盾突出,影响社会稳定,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阻碍。本文主要从法律视角和成因视角归纳纠纷类型,从实体有效无效和程序有效无效四个方面剖析审判结论,旨在为如何依法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流转;争议焦点;审判结论;纠纷类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概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自然人、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依据承包合同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家庭承包和公开取得(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原承包方依法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的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纠纷类型

  (一)以法律视角归纳纠纷类型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和抵押。

  (二)从成因视角,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分为以下几类

  1、土地流转不规范,普遍存在民间化、口头化、短期化、随意化问题。2、土地的租金不断攀升导致的毁约现象。3、流转合同签订不规范。4、流转程序不规范,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或内容违法。5、因情势变更等原因导致纠纷产生。6、因征用土地引发纠纷。

  三、纠纷审判结论之分析

  (一)流转协议有效的情形分析

  1、实体有效

  (1)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土地流转纠纷案件都是以口头协议或者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因此,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当今,只要合同双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基本肯定合同的效力,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不会无效。

  (2)户主代表家庭集体签订的合同,但损害家庭成员利益的除外。

  户主是家庭集体的代表人,在实际流转中,以户主对外签订合同的现象较为常见,但损害家庭成员利益是无效的。

  2、程序有效

  (1)流转程序虽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双方已经长时间稳定的维持流转后的关系。

  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农村土地流转很少走完备的流转程序。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签订;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没有申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没有备案。这些现象屡见不鲜,但仅因如此就否定协议的效力吗?答案是否定的。

  (2)流转程序事先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事后拖延表态,完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另外,关于备案制度,仅具有社会公示的效果,其法律效力体现在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而非承包经营权变动的生效条件。

  (二)流转协议无效的情形分析

  1、实体无效

  (1)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导致协议无效是流转无效中的常见情形。

  (2)协议的签订有损家庭成员利益。

  (3)以出租方式流转的,租赁的期限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或者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0年。

  这一现象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另外,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2、程序无效

  (1)未取得原承包方同意,将已流转的土地再流转。

  农业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这一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

  (2)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于该流转牵涉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稳定,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进行办理。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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