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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对于我国民商法的完善与发展

摘要:一、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制度的有关问题民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市场的内在与发展,是经济市场进步和发展的保障基础,从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来看,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民商法典。在目前我国民商法的适用中除了有民法、商法这样的综合法之外,还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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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制度的有关问题民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市场的内在与发展,是经济市场进步和发展的保障基础,从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来看,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民商法典。在目前我国民商法的适用中除了有民法、商法这样的综合法之外,还存在着一些单行法,并已成为其独特的法律格局,这对于我国的民商法来说具有着利、弊的双面性,下文对我国现行民商法中存在的一些不足略做个人刍议。
  第一,自民商法实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人权政策等发展还没有想得相对的完善,很多法律法规还不能够完全的落实推行。很大的一个原因在于改革开放初期民商法的编制没有从根本上对传统行政体制制度进行彻底完善,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着很多传统体制的要求和特征,而对于现今形势的市场经济不能完全适用。
  第二,由于民商法的多样复杂性,在不断的改进过程中呈现出缺乏系统性的立法特征,加之法律法规的不严谨与内容的不健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一些民事关系纠纷与商事关系纠纷的处理,致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行政部门不得不发布一些其它相关细则、条例等来完善和澄清法律上的不严谨。这些后置的完善和澄清虽然解决了一时之急,但缺乏统一的管理与规划,国家也没有正式出台,具有着很大的散乱性,这使得民商事关系的确立上出现了多次立法的现象。
  第三,我国现行的民商法越来越倾向行政化。体现在民商法的立法机关中,在立法的过程中很多立法都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进行的,包含了大量的行政法律法规,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虽然对此行为的改善一直在不断的进行,但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民商法行政化这一现象对明确民商法的确立和正确实行民商法律制度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像是在民商事权利的行使上强加了行政的枷锁,难免有些张冠李戴。
  二、民商法的涵盖范畴及现状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和管理范畴在于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关系,在其运行机制中的各项事宜均受民商法的调控。如,在民商法的适用中其不但规范了经济市场运行中交易主体的资格,使其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而且对于主体间交易的行为也予以秩序的规范。又如在经济市场运行中涉及的财产关系,民商法在保证其安全交易的前提下予以财产经济关系的规范。因此,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民商法无疑起到了保驾护航的直接作用。
  我们知道,完善的民商事法律不但可以给市场经济带来巨大收益而且对社会良好秩序的维护也不容忽视,就目前来说,在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政府的领导中,我国逐渐走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体制,在此,我们已初步建立了民法典体系法律制度、物权法法律制度、公司合同法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社会法学法律制度等。虽然对于民商法的完善一直在不断的发展,但就立法现状和实践经验看来,我国民商法仍处相对滞后状态。如在出台的法律规范中,很多方面暂时还不能全面地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尤其在立法体系本身的不完善方面,一些法条显得薄弱、稀疏、简单,司法解释压过法律条文;还有一些立法内容落后于实践,有很多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在民商法中找不到相适应的解决条款,因此导致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在法律漏洞之下“打法的擦边球”。所以,对我国民商法的不断改进与完善不仅是对我国自身的挑战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
  三、对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思考综上分析,我们认识到了当前我国民商法律制度中的不足与问题所在,下文将对其存在的不足与问题所在,拙略分析同时提出与之相对应的完善对策。
  1.转变法制观念,加快民商立法一直以来,我国在对于法律制度的立法手段上都是遵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模式,从而形成先实践后立法,在此我国注重“法乃经验的总结”。在立法的原则上,注重法规大多细少,这也是我国法律规范中原则过于细则的主要原因之一,法条普遍过于笼统,细枝末节涉及不到,随意性大,极大程度妨碍了法自身的功能和权威。因此,我国司法机构应尽快改变民商法律制度现状,在原有的立法基础上,摒弃“法乃经验的总结”,注重法规大多细少等粗枝大叶的立法弊端,尽可能的明确、严谨,改变传统立法的粗疏,将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真正做到全面完善,在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为目标的基础上,使各类法律法规相互协调、相辅相行,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人权政策在现有发展上更上一层楼。
  2.加强民商法创新在现行民商立法和司法活动实践中,民商法理论研究应起到先导作用。我国的民商法理论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广泛运用,传统的民商法越来越无法适应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有必要不断加强民商法创新的研究。
  3.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能使法制国家持续而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取决于法律运行机制,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决定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这一运行机制的基本保障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制定良好的法律,为社会提供完备的法律体系,并监督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依法取得权力,依法行使职权,行政长官没有任何法外特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做到公正、公平,杜绝司法腐败;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能自觉守法,并敢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从而才能使整个法律运行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我国现行的法律运行机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运行机制的独立性差,司法权受到一定的影响,致使许多法律规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法律公正的行使受到挑战的现象时有发生。如现实中经常出现这样的一种现象:在处理企业间的经济纠纷案件的时候往往出现这样一种“规律”,案件在本地处理则会胜诉,在外地处理就会败诉。两个地区的法院抢着管辖同一个经济纠纷,因为两地的地方政府,都要求法院为本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也就是说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比较严重。所以说,若要使市场经济中的法律能够公正有效的运行,必须要保证合理的市场经济要求和独立的司法权威地位;相反,若没有独立的司法权,法律在运行时支配权仍然被行政机关掌控,那么则不可能有效的实现法制社会。
  4.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运行机制建立一个健全、规范的法律体系是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民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市场的内在与发展,是经济市场进步和发展的保障基础,因此,建立一套与国家运行发展机制相适应的立法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其次,市场经济必须具有合理的并且在司法独立的权威中公平有效的运行。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合理、司法独立,确立司法权的权威地位,来保证法律有效公正地运行,如果没有独立的司法权,法律运行仍然由行政机关左右,就不可能建立法治社会。总结综上所述,民商法律制度的实施使公民的经济利益得以最大的保障和实现,有了法的制约从而更加规范民商事主体的活动与行为,这样才能在市场经济竞争体制中做到公平竞争,使民商法贯穿整个社会市场的发展与运行,因此,民商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社会主义可持续市场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