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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论文范本

摘要: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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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现在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因此,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接受并通过一定程序法定化了的道德标准,它是维持一个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道德准则。法律是为社会普遍成员制定的行动准则,它照顾和反映了普遍社会成员的基本道德要求。

  法律与道德长久以来相互依存,如黑夜之于白昼,看来截然两端却又无论如何难以分隔,他们息息相关且相互影响,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两者的关系也跟着成为永恒的话题之一了。法律与道德两者相互以螺旋状作用并上升发展,正如人类历史以不可阻碍的步伐前进。 法律与道德在相互磨合中彼此渐渐的区分了开来,但无法避免的是,随着观念的转变,道德标准的更改,法治的进步,法律与道德又开始相互磨合以彼此适应,然后又相互区分。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并且是以螺旋状上升并且发展的。

  虽然法学家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颇有争议,但道德对于法律的作用是无法忽视的,即便许多人极力的回避这一问题。法律是道德的下限,也就是说,当一种行为侵犯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仅靠道德约束和谴责已不足以制止时,就需要将该道德规范确认为法律规范,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予以实施。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诚实信用道德规范已不能有效遏制信用严重滑坡时,就需要将诚实信用确认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并通过对欺诈行为进行制裁来保证该法律原则的实施;而当民事制裁已不能有效制止欺诈时,就需要运用刑罚手段来打击诈骗犯罪。但是,法律的下线仅仅是就法律的制裁功能而言的。法律还

  有另外一个重要功能:激励。这就涉及到法律的上线问题。即当对一种行为的赞赏或奖励,仅靠道德评价或社会评价已不足以支持时,就需要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予以支持。北京市和四川省分别制定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就是在这方面所做的有益尝试和努力。然而我们就是鼓励道德对法律的作用了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对于涉及道德的案件全然的用法律来解决还是以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方式求解,争议声此伏彼起。但不可回避的是我们的确将道德规则置入了法律条文,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我们似乎确立了一个道德对法律有绝对掌控权的法律体系,当然是涉及到有关方面的时候。一旦涉及到与此有关的案例,忠实与“法律就是法律”的法学家们坚决摒弃道德对与法律的过于干涉而有些法学家坚持引用所谓的“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我们来看以下几则案例:其一,“麻旦旦案”。这则2001年引得全国注目的陕西“处女票娼案”其审判结果如下:一审判决麻旦旦仅获赔偿74.66元,二审判决增加了误工费等(合计9135元)。判决结果既出,大众惊诧于没有给予精神赔偿也没有要求原告公开道歉。与法判决并无任何不妥之处那么何以公众反响如此之大?道德二字在法律施行中以舆论的方式给其莫名的压力和阻力。其二,2002年,西南某大学以违反校规“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对未婚先孕的女大学生李静及其男友李jun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罚决定。这对恋人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将母校告上法庭。该事件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学者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学校仅凭自己内部处罚条例就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有学者在分析这一事件的背景时指出,这一广泛关注的事件其实质是教育道德化还是教育法治化理念冲突使然。其三,2002年轰动一时的发生在四川泸州市的“二奶”争遗产案件。二审最终判决第三者败诉,这是否说明道德战胜了法律?法学界对此至今争论不休。但道德对与法律的力量在中国的法学界无疑是巨大的。且不论公众,道德在公众的心目中的作用的根深蒂固是有其历史性的;当法律人也高举道德的旗帜时,我们应当深思。法制国家不是不允许道德的存在和作用,而是应当制止道德对于法律的过度干涉。这势必涉及到一个度的问题,什么度才能被视为是合适的?又是一个主观性课题,也就是说从另一个角度涉及到了道德。那么看来我们陷入了一个循环:道德对法律的作用其合法性需得用道德来证明。

  在此我们不得不得以重提一个关于道德和法律之间被讨论了无数次的问题: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区分和联系。从细微处其不同点谓之繁浩,其主要的不同之一在于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其二在于法律与道德两者是否有强制性措施保证其施行。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证是法律规范的突出特征也是其与生俱来的固有特征。而道德所能依靠的仅仅是个人的良心谴责与社会的舆论压力。其三,法律是外化的,道德是内化的。法律仅仅规定外部行为,对于行为的内在动机所在则并不涉及;而道德其关注点在于内心的动机。虽然这一区分得到了大家的认同但我们不可避免的意识到这样的分类有其不足的地方。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无因管理制度,甚至是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这些情况下都要区分行为人的内心主观状态,虽然,这种区分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进行推断而得出的,并且,即使是道德评价也不可避免要有通过行为而推断内心状态的时候。如尊老爱幼、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美德并非仅停留在内心体验的层面。其四,法律是道德的下限,即“法律是社会的道德低线。”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溯其根源则可回到法律的产生和道德的产生等多方面。 道德与法律不可截然分开但在法治社会中我们应当如何看待道德,如何看待道德作用于法律,如何能在法治社会进程中走得更平稳,是一个值得深究的课题在具体案件中,怎样适用法律,怎样把握法律与道德平衡度,仍然是一个有待具体分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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