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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中国慈善的法律支撑点论文

摘要: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慈善事业法,涉及慈善捐助的法律多散见于行政法律规章中: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民政部等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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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慈善事业法,涉及慈善捐助的法律多散见于行政法律规章中: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民政部等制定的行政规章等。

  目前规定的主管部门是否适合管理慈善机构?是否有违慈善事业作为民间的、社会的救助本质?

  法律空白亟待填补。

  记者日前获悉,北京今年将出台慈善事业促进办法。

  据了解,慈善事业促进办法目前已纳入北京立法规划,并列入政府工作计划,为配合首都慈善立法,北京市民政局还将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公益慈善组织的实时量化、标准化评价体系,并将编制首部慈善事业白皮书。

  去年以来,“郭美美事件”、“卢宇星事件”等毁损慈善组织信誉的事件一再发生,严重影响着中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国的公益事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冲击波,社会大众对其信心降至了最低点,“郭美美事件”发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各地红十字会接收到的社会捐款几乎为零,中国慈善刚一起步,便频频走入误区,各种各样的无序行为,给这个光彩的事业蒙上了一层阴影。

  虽然国家层面的“慈善法”迟迟未出台,但已有江苏、湖南等省份都先后颁布了慈善地方法规。

  谁该为慈善乱象负责?当你在路边街头或是公车地铁里看到乞丐低声行乞,当你看到偏远山区的孩子上学维艰,当你得知洪水地震让无数人家破人散,凡是有怜悯之心的人可能都想通过慈善机构帮助他们。

  但是,你现在还敢给慈善机构捐款吗?这恐怕是很多人要向弱势群体伸出援助之前的疑问。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功成认为,法律滞后是造成公众对慈善缺乏信任的重要因素。从现实实践来看,慈善立法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与运行有序的根本保证,很多国家慈善机构的管理运行费用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而我国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虽然慈善事业的大背景是国家的提倡和推动,但是,一边在捐款,另一边却在挥霍贪腐;一边是索捐、逼捐、搞捐款排行榜,一边却是公款私用,奢侈无度。“这样的捐款还有多少实际意义”?公众和舆论对此提出质疑,也就不难理解了。

  刚刚起步的中国慈善事业无论是规模还是参与度,都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慈善捐赠整体环境欠佳。换而言之,目前中国慈善乱象丛生归根结底是信任危机,没有信任就没有真正的慈善事业,慈善事业最终也只会沦为慈善买卖。

  业内人士分析,追责机制缺失,信息披露、中间评价等中间环节的薄弱,监督管理机制的缺乏,都严重影响着中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剔除个别捐款人的别样动机,目前我国慈善基金的信息披露和资金使用情况不透明,也容易让公众产生猜疑。人们的捐赠投入了多少、用在了哪里、哪些人受益,可能捐款人自己也无从知道。

  目前,大部分基金会的运作,基本处于不透明状态,主管机关、捐赠人、社会公众对基金会的监督,缺乏有效的途径,对基金会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种“自我监督”,另外,中国的一些慈善公益机构并不是真正的NGO组织,这也是中国社会一个很特殊的问题。

  慈善事业亟须有法可依

  “中国社会并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公益组织的信心。”这是国际着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公司对中国公益事业作出的评价。

  捐助,可能是很多人都有过的经历。但捐助后共同的感受就是“对自己所捐的钱物等去向何处并不知晓”,当慈善的“自我监督”不能使慈善做到公正、公开、透明时,就需要有法可依了,要用法律的制约来让人们对慈善重拾信心。

  有业内人士分析,慈善事业要获得进一步发展,必须动用政策和慈善调控机制。慈善问题虽然是道德范畴的事情,但法律有引导、评价功能,可以通过相关制度的规定,通过对从事慈善事业的人给予积极的评价,引导人们去从事慈善事业;通过立法,明确地规定捐助者与受捐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捐助流程和捐款捐物的流向,让人们可以真正了解慈善事业的重要性和公益性,规范慈善中介机构的行为,约束受捐者使用捐款、捐物的行为,从而可以鼓励更多企业和个人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也可以使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通过立法还可以规范慈善组织的各种行为,使其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依法行事,从而使执法部门的责任、捐赠人等行为主体的责任得以明确。

  中国不缺慈善者,但是,根据胡润的调查,中国慈善家排行榜上有一半以上慈善家的捐赠是不通过慈善机构的,前10名中就有8位是通过自己的基金或者直接捐助的方式进行慈善活动,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当慈善有了信任危机之后,没有法律做保障,中国人选择了“自助式的慈善”,他们亲历亲为,建立自己的基金会,自己的非营利组织,不需要政府代理。归根结底是,中国没有法律可以满足做慈善人的要求。

  这也是最为令人失望的地方,国家垄断了慈善业,却不建立现代化的慈善组织的治理制度,特别是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现代社会的许多制度,如公众公司、公募基金会,均以信任为基础,这无可厚非,而运用法律强制信息披露才是信任的制度基础。

  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1840年英国公司法,它强制公司每年向股东披露资产负债表。上世纪美国大法官布兰戴思则首次系统阐释了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他的名言是:“太阳是最好的杀菌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美国的证券市场制度、慈善组织制度的设计均承继了这一伟大的哲学。

  在中国,“慈善公开透明”仅是政府的行业指引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没有统一法规支持,具体慈善项目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效果,仍有很多慈善机构未公开。

  有调查显示,去年3-5月间,我国捐赠总额为62.6亿元,但6-8月降到8.4亿元,降幅近九成,64.5%的中国人表示如果手头有闲钱想用于慈善事业,他们宁可“自己去找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通过基金会和公益组织。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近几年来我国慈善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但慈善立法的法律体系令人担忧,存在诸如慈善组织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立法层级较低、组织机构官位意识浓厚,缺乏独立性、慈善组织监管不力以及税收减免规定不合理等问题。其中,慈善组织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为众问题之首,是最亟须解决的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慈善组织边界,制定再好的监管措施都只是无的放矢。

  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凸显出慈善组织的定义、慈善组织主体地位和职能的立法缺失,不但不利于慈善组织以独立主体的地位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而且在发生纠纷时不利于保护慈善组织以及社会公益活动相关方的利益,更不利于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从法理上慈善组织应当是具有独立地位的民事主体,应当对其在慈善活动中的行为承担独立的法律后果。

  “慈善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有法总比没法好,应尽早出台,哪怕订得宽泛一点,修法不可能一劳永逸,可以不断修改完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邓国胜谈起慈善立法问题时如是说。

  现代公益慈善事业不是某一群人、某一阶层的专利,而应该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一种生活方式。由于中国现代慈善事业长时间被扼杀,起步较晚,中国人生活里的慈善意识,远不及劫富济贫意识来得坚定。“仇富”思想流布至今,一方面很多人抱定“为富不仁”情结,另一方面,大家又认为做慈善就是富人的事,做得不好就该骂他,骂得越狠就越痛快;一些地方政府也把慈善捐款作为第二“税源”,频繁的“被捐款”、“被慈善”也对人们的慈善热情造成巨大伤害。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我们有源远流长的仁爱和兼爱精神,只是我们何时才能全民参与做放心慈善?何时才会把慈善当作每个普通公民的家常便饭,而不是一种有心无力、处处陷阱的乱局?

  也许这一切都需要法律来为慈善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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