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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论文

摘要:摘 要:医事法学专业性质、培养目标与人才性质的科学界定是构建医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前提。医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在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构建在遵循医事法学人才培养特有原则基础上,应紧紧围绕医事法律人才性质进行。医事法学专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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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医事法学专业性质、培养目标与人才性质的科学界定是构建医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前提。医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在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构建在遵循医事法学人才培养特有原则基础上,应紧紧围绕医事法律人才性质进行。医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

  关键词:医事法学论文

  医事法学专业性质、培养目标与人才性质的科学界定是构建医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前提。医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在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构建在遵循医事法学人才培养特有原则基础上,应紧紧围绕医事法律人才性质进行。医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运行应基于多种保障。

  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育的定位为有一定专业医学学问的法学本科教育。因而,相关于普通的法学专业的人才培育,其特征在于医学学问的控制。而关于医学根底学问和才能的培育,不同院校的医学课程设置差别较大,并无统一的规范。

  1医事法学专业医学课程设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医学课程设置各校各自为阵,培育的人才的医学素养良莠不齐

  各院校在医学课程的设置上都不尽相同。有的院校开设的医学课程较多,学生的医学技艺可到达专科以上程度,学生在系统学习解剖学、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等根底医学、临床医学课程外,还依据学校的医学专业特性,开设了中医药学、药学等课程。有的院校医学课程科目却相对较少、不成体系,仅开设《根底医学概论》、《临床医学概论》之类的课程,学生对医学学问仅有普通控制。

  1.2医学课程设置没有充沛思索到毕业生的职业选择,不能很好地顺应社会需求

  理论中,医学法学专业人才有可能由于其法律专业素质技艺契合各级审讯机构录用的规范而获准从事特地的法律工作,或者因经过了国度司法考试能够展开律师执业活动,或者因经过了国度公务员的选拔考试而成为一个与医事活动无关的国度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等等。在这些状况下,医学教育就可能因与职业开展无关而被疏忽。事实上,毕业生的就业选择日趋多样,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大多产生于那些既涉医又涉法的范畴。为了能使学生顺应更普遍的职业需求,医学学问教育不但不能疏忽,还必需作为专业特征予以增强。否则,学生在面对社会对医学和法学学问的双重请求的状况下,与普通法学专业学生相比的优势会丧失殆尽。

  1.3医学课程在课程板块设计、与法学课课时比例及详细课程的理论课时方面的设置还有待探究和论证

  依据不同院校的实践状况看,医事法学专业需求在4年到6年的时间内完成医学与法学两个专业相关课程的学习,课时紧、请求高。因而,如何合理分配有限的教学学时,对优化学生的学问构造、凸显专业特征显得尤为重要。

  除教育部规则的必修的公共课外,大多数学校的培育方案都将学时分为同样的三局部:法学专业根底课、医学专业根底课再加各自设计的医事法学特征课。但以上三局部,特别是医学与法学课程的比例,各院校不尽相同,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先开设2年或3年医学课程,学生将医学课程全部修完后,再开设2年或3年法学课程;另一类是医学课程与法学课程穿插开设,医学占总课程的30%左右,法学占总课程的45%左右。

  2医事法学专业医学课程设置的根本准绳

  医事法学专业医学课程的设置是落实培育既懂法又懂医的复合型人才目的的根底性工作。课程设置在教学过程中起着导向性的作用,专业课程体系建立状况、课程设置的科学性直接影响着专业人才培育目的的完成与否。而笔者以为,医事法学专业医学课程的设置应遵照以下三个准绳:

  2.1注重医学根底课程――培育根本功扎实的复合型人才

  现代社会的开展一日千里,学问更新速度十分快,而毕业生在就业时的选择性也越来越多样化,扎实的专业根底能加强学生在社会上各种职业之间活动的顺应才能。而注重专业根底课程也是目前很多学科开展的趋向,可以培育出社会顺应性强的专业人才。

  2.2增强理论课程设置――培育理论才能强的复合型人才

  医事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不只应该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更应该具有一定的理论操作才能。医事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绝大多数投入到医药卫生范畴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理论工作中去,应当具有参与实务工作的才能。因而为了顺应这一需求应该在他们的专业课程设置里参加一定数量的理论课程,以顺应培育理论才能强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2.3突出专业特征――培育契合社会需求的复合型人才

  3医事法学专业医学课程设置的设想

  就目前各院校医事法学专业中医学课程科目和比例不尽统一的状况,笔者以为,以医事法学专业的培育目的和专业特征为动身点,在医事法学专业医学课程设置的根本准绳的指引下,在医事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方面应思索以下三个课程模块的有机分离:

  3.1专业根底课模块

  专业根底课模块作为最根底的局部,能够培育学生的医学理论功底,为法学理论与医学理论的分离及顺应不同职业需求打下结实的根底。

  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应具备相当医学专业学问,医学专业根底课程的设置要重点突出,充沛表现医事法学专业的特征,故应从有利于学生控制系统的医学根本理论的角度,开设根底医学与临床医学中的相关重点课程如病理学、药理学、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解剖学等。这类课程的开设能培育学生的医学素养,有利于专业培育目的的完成。

  同时,能够依据院校条件,有针对性地开设妇产科学、儿科学、医学免疫学等医学专业课。关于寄生虫学、遗传学、神经病学、传染病学等非根底类课程,能够作为选修课在教员指导下由学生自选。

  3.2理论才能课程模块

  医事法学专业培育的学生固然不行医,但是医事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却是卫生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效劳、企业等理论性较强的单位,他们请求学生控制根本的医学理论,对疾病的发作机制、病理有一定的认识,能独立判别疾病的正确处置办法与步骤,控制临床医疗护理常规。因而在医学课程的课时里应该分配相当数量的锻炼理论才能的课时。这局部课时能够在实验课和见习课局部表现,不应低于医学专业节的课时数。

  另外,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未来从事的大多是涉医的法律工作,要对医疗行为方面的法律问题做出本人的独立判别,这就需求学生对医院临床状况很熟习,而保证足够的临床实习时间才干做到这一点。因而,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医学实习也应和普通医学生有所区别,应分配更多的时间到常见病、多发病的科室,医务科,临床纠葛多发科室去实习,以利于今后对医疗纠葛的处置。

  3.3专业特征课程模块

  这局部是指将医和法相分离的穿插学科课程,它是在专业根底课的根底上设计的旨在把学生锻炼成医和法两方面的“通才”而设计的课程模块。经过该模块的设置,能够进步学生以法律思想办法剖析和处理与医学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理论程度和理论才能,可以充沛地表现医事法学专业较之普通的法学专业的优势。在该课程设置上可依据专业培育目的,思索所在院校的学科背景状况停止设置。依据大多数院校的实践开课状况,这局部课程主要有:医事法学、医事争议处置法、卫生法学、误诊学、司法肉体病学等。

  以上三个模块分离的目的是培育复合型人才,虽不行医,但学医懂医是该专业的特征所在,不可因培育的不是医务工作者而降低医学课程在总课时中的比例。某些院校培育计划中法学与医学课时比为4∶1的设置,显然不能突出专业特征。笔者以为,三大模块在本专业的人才培育中的作用同样重要,医学与法学的课时比例应为1∶1,而专业特征课程在一切课时中应占到10%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