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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事法学教学中诊所式教育方式的运用研究

摘要:摘要: 就当前医事法学教学的现实情况而言, 采用诊所式教育方式能够有效改善传统医事法学教学中存在的缺乏实践教育的不足, 能够很好地支持医事法学以塑造应用型人才为导向的教学方针, 树立起鲜明的教育特色。在这种背景下, 本文首先概述了诊所式教育的发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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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就当前医事法学教学的现实情况而言, 采用诊所式教育方式能够有效改善传统医事法学教学中存在的缺乏实践教育的不足, 能够很好地支持医事法学以塑造应用型人才为导向的教学方针, 树立起鲜明的教育特色。在这种背景下, 本文首先概述了诊所式教育的发展及功能定位, 进而分别探讨了诊所式教育在医事法学教学中运用的价值、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困境以及有效运用的可行策略, 以求为诊所式教育方式更好地在医事法学教学中发挥出价值提供参考。

  关键词:诊所式教育; 医事法学; 运用价值; 运用困境; 运用策略;

法学

  The Use of Clinic Education in Medical Law

  CHEN Wei

  Gannan medical University

  Abstract: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medical jurisprudence teaching, the use of clinic education method can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deficiency of education in traditional medicine teaching, it is good to support the medical law to shape the application-oriented teaching policy, and set up the distinctive education characteristics. In this context, In this paper, the development and function orientation of clinic education are summarized. Then respectively to investigate the clinic education in medical jurisprudence teaching in the process of use, the value of the existing difficulties and feasible strategy of effective use, to the clinic education way better play out in the teaching, it provides reference value.

  Keyword:clinic education; medical law; use value; use the dilemma; using the strategy;

  一、诊所式教育的发展及功能定位

  诊所式教育诞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 其出现的背景主要是为了应对美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固有缺陷。这种教育方式充分借鉴了医学教育中临床实习的方式, 鼓励在实践过程中学习法律及法律代理方面的知识, 最有效的方式是在真实的法律案件中学习相关知识。这种教育方式本世纪初期引入了我国, 对于我国传统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教育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事实上, 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确保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能够得到有效地解决, 实现社会的公平稳定发展。这也就是说, 法学教育不能脱离社会实践而孤立存在, 必须做到实践与理论相互结合, 但传统课堂讲授式教学很难实现这一点。诊所式教育自传入我国以来, 我国的法学教学者深刻意识到这种教学方式的优越性, 但也并未全盘照搬美国模式, 而是深入结合我国及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实施了诸多丰富多彩的实践教学活动。

  与传统的教育方式不同, 诊所式教育以培养学生的法律道德、职业责任和法律技能为核心, 以启发式等开放性的方法为其支架, 注重培养既具有良好法律知识, 又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创新型法律人才, 也就是说, 诊所式教育鼓励和支持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律, 在法律的实践中获得法律的创造性思维, 最终造就既具备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又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诊所式教育的优点之一就是学生通过代理真实案件的工作, 及时把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中, 并通过实践来检验与校正所学到的知识。目前, 高等教育的改革已经成为时代的要求, 而高等教育改革的核心是教学改革, 教学改革包括课程设置、学生选课制度以及教学方法等改革。教学改革必须满足人的潜能充分发挥和人的不断完善的要求, 也必须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使之符合高等教育的规律。而诊所式教育的推行, 是对这一理念的践行。

  二、诊所式教育在医事法学教学中运用的价值

  诊所式教育在医学法学教学中有着十分重要的运用价值, 这不仅体现在其对于当前法学教学体系改革的影响力, 也反映在其有效实施十分可行。

  (一) 诊所式教育在医事法学教学改革的影响力

  第一, 诊所式教育有助于提升医事法学人才的培养水平。无论是医学还是法学, 它们都是具有较强实践性的学科, 而医事法学教育的目的更是在于培养同时精通法律与医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这有助于更好地处理在医学工作中所面对的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要培养这种专业化的复合人才, 仅仅借助于课堂讲授的方式很难实现, 必须为学生创造出相应的实践学习机会。通过实施诊所式教育, 学生可以将各种医学与法律方面的知识很好地应用到医学领域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中, 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医学与法律两个学科的知识, 提升调查取证、沟通协调、处理法律文件等综合水平, 真正实现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的目标。

  第二, 诊所式教育能够促进医事法学教学内容的丰富化发展。从当前情况来看, 医科院校针对医事法学专业都已经构建起了较为系统的实践教学方案, 这包括模拟法庭、审判现场观摩、情景案例授课、医院实习等方式。尽管如此, 目前所取得的效果却并不让人满意, 较为显著的问题如医院实习过程例行公事化、情景案例授课简单化、审判现场观摩与专业不对口等。面对这些问题, 诊所式教育可以有效地加以完善, 它能够极大地丰富医事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内容, 而且具有较高的趣味性, 容易得到学生们的喜爱与支持。借助诊所式教学方式, 学生可以在实践中提升自身的专业化知识的应用效果, 也可以在趣味学习中不断增长自身的专业化知识储备。

  第三, 诊所式教育有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实现。医患关系越来越成为影响医疗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障碍, 医院与患者这件的信任关系较低, 更是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伤医事件。借助于诊所式教育, 法律方面的从业人员能够具备必要的医学知识, 这有助于他们在处理医患纠纷案件中更为客观合理。另外, 在诊所式教学中, 教师在与学生的不断互动过程中, 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可行的服务完善建议, 改善医疗机构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更好地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这都有利于推进医患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 诊所式教育在医事法学教学中有效实行的可行性

  首先, 诊所式教育天然契合着医学教育的育人理念。诊所式教育出现的目的就在于让学生不但娴熟地掌握医学方面的知识, 还能够充分获得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 确保医学与法律知识的融合。当前国内外很多知名高校已关于诊所式教育开展了较为成熟的探索与应用, 这意味着, 诊所式教育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都已经获得了很好地探索与实施, 而其属性更是与医学教育的专业化职能育人理念相契合。

  其次, 诊所式教育在国内外的实践过程中已积累起了丰富的实操经验。在美国, 目前已有超过90%的高校法律专业采用了诊所式教育方式。国内高校自2000年引进诊所式教学方式以来, 无论在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方法开发等方面也都积累了大量经验, 各项关键工作的开展都日渐完善。

  最后, 医科院校具有十分丰富的资源来支持诊所式教育的实行。医科院校的教学资源十分丰富, 尤其是实习资源更是充裕, 每一所医科院校都拥有诸多的附属医院或合作教学医院。这些实习资源是诊所式教学方式实施的可靠保障。另一方面, 医科院校在人才储备上也具有优势, 医学人才与法律人才资源都较为丰富, 这使得学校可以较为便捷地安排这些人员, 鼓励他们通过合作来开设相应的课程, 融合医学与法律知识, 有助于学生接受两个专业师资的培养教育, 提升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水平。

  三、诊所式教育在医事法学教学中运用存在的困境

  尽管诊所式教育在医事法学教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并且也已经具备较为有利的条件来保障这种教育方式的实行, 但不可否认的是, 诊所式教育在我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境。基本看来, 如下几点尤其需要加以克服。

  第一, 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导致教育理念的差异。就两大法系而言,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以判例为主,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 所以前者的法学教育以案例为主, 注重对具体案例的解读, 后者的法学教育以法条为主, 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导致两大法系在法学教育理念上存在差异, 英美法系强调精英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诊所式教育更加适合这种法律文化传统;而大陆法系强调大众教育和通识教育, 侧重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和法条的解读, 忽视对职业技能的锻炼与培养。因此, 如果在医事法学专业中开展诊所式教育, 必然要进行本土化改造。

  第二, 医事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关系需要厘清。目前, 我国大部分高校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对外承担一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此举既可以为诊所增加案源, 为学生搭建广阔的实践平台, 又可为急需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而医事法律诊所对医疗弱势群体的援助意义更大。但医事法律诊所毕竟不是官方援助机构, 其法律地位有待明确, 学生以何种身份和形式在医疗纠纷中开展援助?医事法律诊所的责任承担机制如何确定?医事法律诊所与其他援助组织的关系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亟待厘清。

  第三,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施仍然面临着内在驱动不足的问题。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 参与到法律诊所中的人员基本上以医事法学专业的大三在校生为主。比较来说, 这些学生往往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课业压力, 他们除了需要学习法律方面的课程, 还需要广泛学习医学方面的知识, 并且在课堂学习之外, 他们还必须参加到医学与法学两方面的社会实习中。另外, 在实习过程中, 医事法学学生更容易频繁接触社会上的丑恶事件与案件当事人的不信任, 这会给他们的心灵带来进一步的压力, 可能会打击学生的自信心。对于师资而言, 开展诊所式教学的教师同样面对着十分严峻的时间与精力压力, 他们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来准备课程及实践教学安排。然而, 当前多数高校在教师职业生涯发展方面仍然是以科研为导向, 这使得教师很不情愿将自己的大多数时间与精力投放到诊所式教学当中。

  第四, 诊所式教育的教学与实践环节未能实现有效对接。这些对接困境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诊所式教育通常并不作为必修课形式出现, 任何有兴趣的学生均可以参与到课程中来, 这不利于确立诊所式教育的重要性程度, 也无法系统化培育出专业化的复合型人才; (2) 支撑诊所式教育实施的医患纠纷案例可能较为匮乏, 也不太容易实现案例的多样化; (3) 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身份往往很难得到认同, 容易出现案件当事人或者司法机关不配合学生实践的状况。

  四、诊所式教育在医事法学教学中有效运用的策略

  面对上述困境, 诊所式教育的实施过程不仅要注重相应的理论开发, 更应当重视与实践环境相匹配的操作方式开发。为此, 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来加以改善。

  第一, 协调法律文化冲突, 积极转变医事法学教育理念。在我国群众总体法治水平不高的国情下, 强调大众教育和通识教育的传统法学教育理念有其存在的社会根基,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我国现有法学教育应相互衔接, 取长补短, 而不是一味地否定传统。传统法学教育应融入新的职业教育理念。医事法学专业旨在培养医法兼备的能够处理医疗领域各类法律问题的复合型人才, 应用性和实践性强, 有必要转变观念, 树立医事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实践化理念, 应用诊所式教育, 培养出一批既精通理论又擅长实务的医事法律精英。

  第二, 转变诊所式教学设计的思路, 确立学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诊所式教学应当更新设计思路, 学生办理案件的方式应由直接改为间接, 他们不再直接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在刑事或民事的诉讼工作中, 而是转而成为指导老师的案件处理助手, 在材料整理、证据收集、卷宗查找、材料准备等工作中发挥出辅助作用。通过采用这种设计方案, 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类的法律诊所都可以顺利地开展工作。事实上, 这种设计也符合师生实际知识储备与能力水平, 学生也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实践学习的目的。

  第三, 充分调动起学生与老师开展诊所式教育的积极性。在诊所式教育实施过程中, 学生与指导老师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 这可能会极大地削弱他们参与到诊所式教育当中的积极性。从学生方面来看, 他们所面临的压力主要来自于课业方面。针对这种压力, 学校在专业课程实际上, 可以考虑进行相似课程的融合;给予积极参加诊所式教育的学生以学分或其他类型的奖励;医学方面的课程安排可分布于不同的假期中;将传统的法律实习改为诊所式教育相关的实习;为参与诊所式教育的学生提供一定的现金补贴;通过签订协议方式来降低学生在诊所式教学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从指导教师方面来看, 他们所面临的压力主要来自于职业生涯发展。针对这种压力, 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激励机制来加以克服, 如将诊所式教育课程折算成普通课程的工作量, 并给予一定的权重;降低对参与到诊所式教育中的教师的科研绩效考核;在职称与奖励方面进行特殊对待;诊所式教育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给予相关教师一定比例的提成;充分借助外部专家的力量来弥补当前校内师资队伍所面临的压力等。

  第四, 树立诊所式教育的重要性观念, 完善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学校首先应当树立起正确的诊所式教育实施观念。诊所式教育虽然耗时耗力, 但确实是一项决定学校长久稳定发展及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教学方式。为此, 学校有必要将关于诊所式教育的单纯教育理念转变为提升社会、学校、学生三者软实力教育理念, 也即将对于诊所式教育的投资与对传统课堂讲授式教育的投资区分开来。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 学校更应当树立起科学的人才培养理念, 将复合型人才培养放到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首要位置上。对于参与到诊所式教育的教师而言, 学校更应当在工作安排、职务晋升上, 都要坚持以才、以能定位, 杜绝单纯以科研为导向进行人才评价的情况出现。基于这些理念, 学校应当进一步制定关于开展诊所式教育的各项制度政策, 如课程开发规划、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师资培训管理办法等, 真正将诊所式教育以文件的形式赋予其合法性, 融入到学校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当中。结合规章制度, 根据培训需求, 给予充足的经费支持, 保障诊所式教育能够深入且全方位开展。除此之外, 学校还应当考虑不同学院及不同专业的不同需求, 设置专门的有助于推动诊所式教育顺利实施的例外方案, 以能够对诊所式教育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修正, 确保这些问题不影响整体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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