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毕业论文 > > 浅谈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改革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浅谈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改革论文

摘要:培养应用型人才,不是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特色。一本和二本法学院校,也培养应用型人才,他们也有实践教学基地、模拟法庭、案例分析、法律诊所,甚至还有法律援助中心、实训中心等等。“应用型人才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另有学者指出,“从内在的
关键词:浅谈,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改革,论文,

韩春雨,witkin 大学,残唐再起

  培养应用型人才,不是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特色。一本和二本法学院校,也培养应用型人才,他们也有实践教学基地、模拟法庭、案例分析、法律诊所,甚至还有法律援助中心、实训中心等等。“应用型人才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另有学者指出,“从内在的特质看,法律学本身便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不仅仅是一整套自恰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问题为指向的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方法。它要求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否则,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空泛的理论,而难以与社会事务的实际调整发生真正的关联和契合。”在这样的认识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应更侧重实践教学,创新实践教学形式。

  一、建立符合自身实际又具有个性化的实践教学模式

  (一)应当配备模拟法庭但要高效利用

  很多论文指出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不能照搬母体(本部)的培养目标,我们是要反思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单一目标模式:把学生培养为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然而模拟法庭作为学生综合能力锻炼的场所,应当配备,但是要高效利用。以笔者所在学院为例,坦率地说,模拟法庭配备也有好几年了,但利用率不高,最近开设的模拟审判课程才开始慢慢利用起来,平时要么闲置要么沦为学生工作的活动中心。模拟法庭要高效利用,至少可以考虑以下问题:

  1.防止模拟法庭变为有剧本的表演秀场所。如果只是让学生感受一下法庭的氛围,可以组织学生“表演”。正式开展的模拟法庭,为减少学生的“表演”成分,要制定详细的开庭细则。第一,选择合适的案件。尽量选择真实的案件、新的案件、典型的案件。第二,提供适量的案件信息。提供给学生的案件信息,一般只限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结案、定论定调的案件,学生可以获取足够“表演”信息的,尽量少采用。第三,教师、法官、检察官、律师参加模拟法庭。模拟法庭不能老是由学生组成,应适当让教师、法官、检察官、律师甚至普通公民等参与其中,以增强“对抗性”和“真实性”。第四,设置非正常开庭因素、变异因素,使学生的模拟法庭并非全部在正常秩序下开展,增强学生的应变能力。

  2.模拟法庭应定期开展,有条件的可以提高开庭的频率。设置有模拟审判课程的,应该把开庭的次数、要求等固定下来,并设计合理的评分体系。模拟审判课程中的模拟法庭,要注意与一般课程里的模拟法庭、课程外的模拟法庭做好衔接、编排。模拟法庭还应考虑让低年级的法学学生参与。

  3法院庭审进校园。邀请法院的庭审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开庭,并形成固定的机制。这一举措可以让模拟法庭变得“真实”,也可以让更多的学生更容易地观摩学习真实的庭审。

  4开展校内的模拟法庭比赛。校际间的模拟法庭比赛,应该鼓励学生参加。作为院校自身的实践教学平台,在校内也可以组织模拟法庭比赛。笔者认为,这种校内比赛,最好是定期模拟法庭有效开展以后再组织。

  5不同的模拟审判,应有不同的考核细则。作为一门课程的模拟审判,要考虑具体的考虑标准,比如参加的角色、文书的质量、开庭表现等等。一定要注意学生分组的考虑细则,如果设计不好,会使得一组学生里面个别人干活而大部分人蹭活打酱油。作为其他环节的模拟审判,设计不同的考核细则。

  (二)学生到法院立案庭上岗

  学生应该到一线单位,才能更好地学以致用。学生在法院的立案庭,可以直面当事人,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救济指引甚至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选派学生到法院上岗,应该注意:第一,学校应建立相应的选拔机制,并尽量选派高年级的学生;第二,学校与法院签订协议,学生上岗前要接受法院培训;第三,建立上岗学生的实践学分制度。

  (三)学生到政府信访部门、社区、街道办、企业等单位值班或者调研

  独立学院的法学学生,一定要走出去,并且一定要形式多样化。学院可以跟政府信访部门、政府各职能部门、社区、街道办、企业等单位合作,选派学生去值班或者进行调研。合作单位的选择不能只求数量,不顾学生锻炼的价值。如何遴选合作单位、如何指导学生实践,就需要学院先出台实施细则或者方案。实施后,还要根据合作单位、学生的反馈,结合社会效果进行必要的调整。有学者认为,目前“法律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时下法学教育的短板在于高端上不去,低端没人去,中端法律人才严重饱和。笔者无意批评高中低端法律人才的说法,笔者想强调的是,与其看法律人才过剩的表象,还不如反观法律人才的质量。比如,所谓的“低端没人去”,到底是真的“没人去”还是有人去了却发现自己干不了呢?所谓的“低端”也不是那么简单的。我们要反思培养学生的过程。与其给学生在课余的时间全部的自由,还不如主动多提供实践锻炼的路径。到政企合作单位锻炼,可以设计必修与选修的实践学分,让学生灵活参与到这一实践中。

  其他诸如案例分析、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实训中心等实践平台,各院校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论证是否建立、规模大小、在所有实践教学平台中的比重等等。

  二、培养和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指导学生参加模拟法庭、到法院立案庭上岗、到政企合作单位值班或者调研,培养和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是关键。

  (一)教师在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1独立学院法学教师在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为更好指导学生参加实践、丰富教师的实践经验与拓宽教师的教学视野,独立学院法学教师,是有必要在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第一,中青年教师为主体的师资队伍,其实践经验相对欠缺,在法院担任陪审员,可以让教师在实践中学习,自身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得到锻炼与提高。教师只有切身体验,才能更好指导学生如何把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第二,法律具有应然性与实然性,教师只有在司法前线,才能更好理解与把握法律的实际运作与效果。与司法实践相脱节的老师,很难做一个优秀的法学教师。第三,理论从实践中来,也应该到实践中去。教师经过求学、深造,有一定的理论功底。但是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也一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教师只有身处司法前线,才能更好把握法治建设的脉搏,自己的理论研究才会更接地气、更加有生命力。第四,法官审案,如何适用法律、裁判应考虑哪些因素、裁判文书如何书写等等,属于专业的技能,教师只有身处司法前线,才能直接在法官的角度得到锻炼与提高。

  独立学院法学教师在法院担任陪审员是具有可行性的。第一,法学教师担任陪审员的资格问题容易解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的规定,法学教师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但是根据该决定第5条的规定,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有些法学教师是兼职律师,不得担任陪审员。该部分教师要在法院担任陪审员的话,申请歇业即可。第二,教师有相对自由支配的时间,可以兼顾教学与审判工作。有了时间上的保障,教师陪审员一般也就不会“陪而不审”。第三,教师担任陪审员得到学校领导和法院领导的支持。学校领导希望教师提高实务能力、丰富实践经验;法院领导希望壮大陪审员队伍,缓解审判一线的压力。第四,教师能较好配合法院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发展之路。如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适用的“人民陪审员寄语”制度,“在法官当庭宣读完判决结果之后,其中一位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通过人性化的语言,从大众思维的角度,当庭向当事人进一步阐明了合议庭做出这一判决所考虑的因素,同时对败诉当事人表达了理解和关切,并对双方当事人下一步的纠纷处理提出了建议。”法学教师担任陪审员,可以在陪审员寄语制度中,更好地发挥裁判说理、法律释明、普法宣传等作用。

  2.教师陪审员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承办案件。

  任命、培训之后,教师陪审员经过法院同意、安排,可以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承办案件。在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趋势下,审判人员、合议庭独立裁判,要为自己裁判的案件负责。教师陪审员积极参加案件的审理,可以改变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局面。而适当让教师陪审员承办案件,让他们敢于担当,勇于负责。角色的不同,压力自然也会有差异,这样才能使教师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得到切切实实的锻炼与提高。如果教师陪审员“陪而不审”,或者仅仅是发表合议意见,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感悟定会有所缺失。

  (二)教师在学生集中实习期间定期到实习单位值班

  以笔者所在学院为例,法学毕业生实习有两种形式:分散实习和集中实习。分散实习又称自主实习,是让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自己参加实习,学校老师一般只了解、跟踪基本的实习信息与实习情况。这种实习不方便管理,容易流于形式,学生的锻炼价值不大。集中实习,是学校根据学生的报名情况结合实习单位的需求及接收学生的数量来统一安排学生实习。集中实习一般在学校所在城市,方便学校的管理,但在实习过程中,学校指导老师与实习单位的沟通也有限,全凭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进行指导。

  最近,某实习共建基地与笔者所在学院进行座谈时,就提出实习共建基地不能仅停留于学生实习的合作,应更注重教学相长、产学结合的合作,其中,有一个设想非常大胆:让学校指导老师在学生集中实习期间定期到实习单位值班。笔者认为这一设想非常好,值得尝试实施。理由如下:第一,方便管理学生。因为实习学生不是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单位对学生的出勤管理相对较松,学生可以迟到一点点、请假也容易。虽然对学生实施双重管理,但由于沟通、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学生的纪律表现还是会打折扣。如果有学校老师定期到实习单位值班,加上学校老师平时的巡视、不定期的沟通了解,可以更直接有效地管理学生。第二,及时回答学生的疑问。在实习过程中,学生会碰到很多实务问题、理论与实际脱节等问题,学校老师如果可以及时与学生交流,不仅理论上可以加以指导,还可以化解学生疑虑,引导学生更好地参加到实习中去。第三,方便老师更新知识、了解司法审判动向、加强与实习单位的交流。学生到实习单位锻炼,老师同样需要到实习单位学习、交流,学校老师值班制度就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三)教师到政企合作单位值班或者调研

  教师可以到政府信访部门、政府各职能部门、社区、街道办、企业等合作单位值班或者调研。群众的诉求、心声,不仅反映社会现实,也反映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更反映出法律的实施情况等等。教师的值班与调研,要注意与学生的值班与调研相结合、协调。

  三、制定和完善实践教学环节的实施细则

  以制度管人,明晰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是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重要保障。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建章立制,应考虑以下因素或需要解决的问题至少包括:第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发展思路与理念。每个学院法学专业的发展思路与理念不同,实践教学环节安排的学时、学分比例也有不同,所以建立哪些规章制度来保障实践教学改革,要考虑自己的思路与理念,决不能凭空想象或者照搬照抄。第二,法学实践教学,属于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教学计划一定要科学论证、合理安排,符合专业定位与要求,又符合学院对该专业的发展思路与理念。教学计划安排好实践教学的学时、学分,才能更好制定合适的实践教学环节实施细则。第三,法学实践教学经费保障问题。法学实践教学是需要经费支持的,包括学生平时实践、毕业实践、教师实践等环节。但是人文社科类的实践教学,较难或较少得到经费的保障,这点与自然科学类实践教学不同。人文社科类的实践教学,难有明显的产出或“直接而快速的效果”。所以,对法学实践教学经费的投入,需要院校的决心、魄力与耐心。综合前面的阐述,本文简要谈以下几种实施细则需要建立的框架内容或注意的问题。

  (一)模拟审判实施细则

  1.模拟审判要先进行分类,以做到统筹安排。如模拟审判可分为诉讼法课程内的模拟审判、模拟审判课程的模拟审判、模拟法庭比赛的模拟审判、学生自发组织的模拟审判等等。

  2根据不同类别的模拟审判,建立不同的考评机制。如诉讼法课程内的模拟审判,可作为平时分评分的依据;专门的模拟审判课程,则建立独立自成体系的评分细则;模拟法庭比赛的模拟审判,也可以设置实践学分,等等。

  3制定不同类别模拟审判的案件选择、案情信息提供、参与人员安排、开庭过程、案件合议、裁判文书等具体流程的实施细则。只有形成固定的、可操作性的模式,才能更好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以避免不同的老师、不同时期不同做法的混乱局面。

  4.制定公平、合理的课酬计算标准。不同课程、不同实践环节,指导老师的付出会有所区别,公平、合理的课酬制度更能激发老师的工作热情。

  5.设置奖惩实施细则。主要是对在模拟审判实践中有优异表现的学生予以奖励,可以设计不同的奖项,如优秀审判长、优秀公诉人、优秀辩护人、优秀代理人、优秀判决书等等。对在模拟审判实践中表现不佳的学生予以惩戒,比如警告、通报批评等等。

  (二)法学教师担任人民陪审员实施细则

  法学教师担任人民陪审员,涉及到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审判工作与教学工作的安排、薪酬津贴、考评等等很多事项,所以最好由学校拟定方案后与法院商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具体来说,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师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申请、选拔、任免、培训规定;第二,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教师教学工作安排规定;第三,教师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的规定;第四,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教师薪酬津贴规定;第五,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教师考评规定;第六,其他规定。

  (三)法学学生(集中)实习实施细则

  有条件的院校,最好安排全部学生进行集中实习。有分散实习(自主实习)的,应相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本文主要谈制定法学学生集中实习实施细则应考虑的几个方面:第一,学生集中实习的时间、地点。笔者认为,学生集中实习的时间应不少于连续3个月。可以考虑错峰实习,避免与其他院校一起挤在同一个时间段安排学生实习。实习的地点可以是传统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也可以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法规政策机构、人大立法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经济仲裁委员会、公证处、民间调解机构等等。第二,学生集中实习的纪律要求。第三,学生集中实习的评分规定。第四,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第五,教师到实习单位值班的规定。第六,其他规定。

  (四)法学教师到法学实践合作单位值班或调研实施细则

  前面已提到,教师可以到政府信访部门、政府各职能部门、社区、街道办、企业等合作单位值班或者调研。调研问题不大,但要注意与学生的调研结合起来,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与考评办法。到合作单位值班难度会大一些,但关键是要找到合适的部门及合作方式,这一设想还是可以实施的。鉴于师资和时间的有限性,笔者认为这种值班、调研可以考虑作为辅助实践的途径,前述的几种实践应作为重点途径先予以认真实施。

  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应更侧重实践教学,建立、健全符合自身条件的实践教学体系,不仅仅是为了应对市场的考验,更应注重社会效果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