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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论文

摘要:一、受教育权的概念 受教育权是指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们所享有的接受教育的资格,也是宪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公民可以从中获得教育资源以及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国内外受教育权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国外对公民的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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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

  受教育权是指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们所享有的接受教育的资格,也是宪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公民可以从中获得教育资源以及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国内外受教育权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国外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研究早。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原始的权利最早可以追溯到启蒙运动时期。当时的法学家就已经注意到公民的受教育权方而的问题。当今受教育权观念的山来,不仅是启蒙运动时期的那些法学家、思想家不懈思索的结晶,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在教育方而,古希腊的教育研究者主张学习是每个人的权利,而不是那些贵族的特权回。夸美纽斯中主张在教育中人才是教育的中心。他认为人只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而且主张每个人均有接受教育的权利。魏玛宪法中,将公民的社会权加了进去,开创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先河。二战后,公民的受教育权已经引起了国际学术领域的广泛关注,从而产生了与此相对应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此同时,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研究方向也转移到了国际。

  (二)国内。立足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制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相应的教育保障机制。但我国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国内的研究往往停留在公民受教育权的理论层而,缺乏对如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的对策性研究。目前,我国在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理论研究方而仍在进行,但是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保障体系的构建仍是一个问题,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保障的实践不到位,侵犯受教育者的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仍然不能够有效及时地得到解决。对公民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教育资源成为目前研究的关键。其次,国内研究不全而、深入,没有研究的方向。研究侧重于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表而,缺乏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定位方向性研究。

  三、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不健全。尽管,我国制定了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但在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上仍有函需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整和教育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教育权利救济上的缺失。立法体系的不完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教育救济立法的不足。山于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救济机制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教育法律法规的救济机制的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或青少年不上学,要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上学。虽然有此规定,但有效措施具体是什么,没有相关的规定,争论不一。在教育救济上,有的概念、内容是模糊不清的,因此实际操作性不强。山于教育立法上过于原则化、笼统化,当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教育法就变成了“软法”,公民的接受教育的权益无法实现有效及时地救济。

  (二)执法监督不力。教育监督不力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受阻的主要症结所在。目前,行政执法部门监管不力现象比较严重。有些学校学费本身就有些昂贵,而学校还想方设法让学生交各种费用,收费标准不一,甚至还漫天要价。有些学校拖欠教师工资。而有的教育执法部门对这些均熟视无睹。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忽视也是执法部门监管不力所致。当人们向教育执法部反映,有的部门置之不理,还有的“托关系”、“找门路”,到最后不了了之。种种现象表明教育执法上的不足。教对于学校外的环境问题,各行政机关互相推诿 “踢足球”。同时明确并强化行政机关责任,对人民之事不互相推诿、互不负责。

  四、维护受教育权的法律建议

  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国家有关部门必须追究侵害受教育者的人的法律责任,对受到损害的受教育权进行及时、有效地救济。所以,建立有效的教育救济机制已刻不容缓。根据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现状,为进一步保障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于:

  (一)立法保障。要适应我国经济的吃速发展,进一步保障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首先就要保障我国公民能有法可依,没有法律可以依靠,谈何保障!所以,我国必须要加快立法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健全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例如:完善有关确保教育经费的投入问题和解决挪用、乱用教育资金的法律责任的有关立法。废除对受教育者不利的法律、法规,消除对公民的民族、经济状况、性别等的歧视。同时总结我国过去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的先进的立法经验和优秀的立法成果,取其精华,剔除糟粕,扬长避短,为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立法保障。

  (二)执法保障。依法治国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还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固然重要,但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才是法律救济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必须要完善教育方而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改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保证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作用。政府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加强教育执法人员的理论素养和法律意识,使教育行政执法部门都能各司其职、各负其位。对于“踢足球”现象,明确并强化行政机关责任,对人民之事不互相推诿、互不负责。政府强化自己的责任,知道自己应当为自己的百姓做些什么,建立有利于受教育者的教育政策,为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行政执法保障。同时行政执法机关要采取关于教育侵权的惩处措施。如果行政执法人员侵害到公民的教育权益及相关权益,执法人员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法律责任。同时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完善对违法者的惩戒制度,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而且,完善受教育者的教育申诉制度,使得公民的教育权益受到侵犯时,公民可以使用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来保护自己,要求侵害者承担法律责任。

  (三)司法保障。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武器。当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学校等侵害时,法律救济就会作为最后的武器出现来维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以及相关权益。因此国家必须要建立有效的、健全的司法保障体系,完善公民的受教育权诉讼救济制度。健全宪法诉讼制度,法院在审理关于公民受教育权案件时,如果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权,违宪的法律法规就不在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就不再用此法律法规作为案件的法律依据。而且,鉴于法律对公民受教育权规定不完善,应该赋予司法机关更人的司法解释权,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只有这样,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五、结论

  受教育权的实现,不仅仅影响公民个人的发展,还关系到国家整体国民素质的提高,甚至关系到国家的全而发展。公民只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公民才有得到真正的发展,国家才有可能得以善治。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是关键,但将教育的法律法规落实,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及相关权益才是目的。只有这样,公民的受教育权才能够有效及时地实现,我国教育事业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从而,我国成为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人复兴就不再是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