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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法制新闻的几点体会论文

摘要:所谓法制新闻,就是对新近发生或发现的有关法制的事实的报道,具体涉及十分广泛,既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也包括守法、违法、犯法等方面;既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机构,也涉及所有单位和所有社会成员。如何写好法制新闻,搞好法制宣传?笔者从事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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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诱御龙,女运动员奇葩队服,1987:黎明到来的那一天

  所谓法制新闻,就是对新近发生或发现的有关法制的事实的报道,具体涉及十分广泛,既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也包括守法、违法、犯法等方面;既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机构,也涉及所有单位和所有社会成员。如何写好法制新闻,搞好法制宣传?笔者从事采编工作多年,对采写法制新闻有四点体会。

  一、注重政治性与社会性

  法制新闻是对法律实践的及时报道,而法律是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的武器。从根本上看,法制和政治是很难分开的,法制不管在什么国家都有着极强的政治性。对于我国来说,法制保证了现代化建设的进行,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保证了全社会的繁荣、昌盛、安定、团结,这就是其政治性的总体表现。如,继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大接访”活动后,2010年末,全国公安系统又开展了“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带头深入基层上门走访,面向企业百姓,开放警营,与各界群众代表面对面交流,诚恳征求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改进建议,为困难群众送温暖解难题,帮助企业出谋划策解燃眉之急,由此更加拉近了警民关系。走访中,警方还从中获得了大量线索,解决了一批积案和疑难案件,抓获了一批潜逃多年的涉案嫌疑人。本报编采人员对此及时进行了关注和跟踪报道,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法制新闻不应仅满足于给人们提供茶余饭后的谈资,还应承担传播法律知识、帮助人们提高法律素质的使命,这也是法制报道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本报《普法周刊》常设专栏“大案传真”、“以案说法”、“法律咨询”、“诉讼指南”等,在对法院已审结案件进行如实报道的同时,邀请律师、法官对案件的案情及审理依据、判决结果依法进行分析总结,引导和教育社会受众,强化法制新闻报道积极的社会意义。

  二、注重时效性与准确性

  在媒体竞争日渐白热化的今天,最能凸显新闻时效性的独家新闻备受追宠,而报料新鲜的警方新闻更是成为媒体争相关注的热点。需要强调的是,不论媒体间的竞争如何激烈,新闻记者都必须严守党的新闻纪律,不允许一味追求时效性忽略了准确性,不能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盲目争抢新闻线索,或违反稿件送审程序擅自采写刊发稿件,更不允许采编制作假新闻。

  2009年秋,本报编辑部收到一篇通讯员稿件,内容大致是说,基层某派出所侦破了一起系列盗窃案,嫌疑人是一名16岁少年×。据介绍,该少年×出生于外地,当年父亲带着×背井离乡来到此地打工,后将×送人收养,独自一人悄悄离开。十多年过去了,×长成了一名少年,却不知道生身父亲的名字,也不知道自己的确切年龄。疏于管教的×很早就辍学,流浪社会,渐渐走上了歧途,并因涉嫌盗窃被抓频频进出派出所。这是一篇简短的消息稿,编采人员觉得此稿背后还有故事,可以深挖,然而当记者找到文中提到的嫌疑人少年×,了解到的情况却与基层稿件描述的信息有出入,鉴于此稿内容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一时难以核实真伪,编辑当即对稿件做出了不予刊发的处理。

  三、注重客观性与可读性

  受报道题材的限制,法制新闻大多庄严郑重,采写叙述必须客观准确,作者在报道中应尽量表明“警方介绍”、“据嫌疑人供述”、“律师认为”等消息出处来源。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法庭审判下达之前,不能认定案件的性质、确定罪名,作者只需如实叙述事实经过,切不可妄加评论,这就是法制新闻的客观性原则。作者可以在文中引述案件当事人、办案人、法律界人士等的意见,通过素材的选取和写作方式方法的恰当运用,间接地传达报道倾向,坚持客观记述的方法,这样既可以保证报道不触犯法律,以免惹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还会使所采写的新闻报道更加公正、真实。

  2006年4月19日,本报刊发的一篇《将胎儿冰冻在自家冰箱中(眉题)/未婚“妈妈”要求男友赔偿(主题)》消息中,简述了原告尚女士与男友相识后不久同居、怀孕,因男友拒绝同其结婚,分手后女方将男友诉之法院的事实。

  针对当前年轻人对婚前同居的随意态度,记者又以《未婚同居伤了谁?》为题,配发评论,从生理、心理的角度,对未婚同居这一现象进行了分析,并请律师阐述对此案的法律观点,达到了提醒读者、传播法律知识的目的。

  四、注重严肃性和保密性

  法制新闻采写措辞需要严谨,如,常说的诉讼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人们习惯说的“罪犯”,在法院审定有罪之前,只能称作“犯罪嫌疑人。有些案件案情复杂,法官、律师等的看法不一致,不能很快做出审理结果,还有一些人们特别关注的案件,其侦破、审理时间较长,结果几经反复,对这样的法制新闻题材,可进行系列报道或追踪报道。

  2005年9月23日,双鸭山市宝清县发生了一起特大入室抢劫案,犯罪嫌疑人作案前经过精心准备,自制了炸弹,并事前跟踪踩点几家单位的“一把手”。此案在当地群众中影响较大。警方迅速出击,案发两天后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记者及时进行了采访报道。一个月后,宝清县检察院就此案正式向宝清县法院提起公诉,记者对此案继续关注,并于法院审理判决下达后,写成后续报道《姚、韩两被告一审分别获刑15年》。

  法制报道还要坚持保密原则,要选择那些有较大新闻价值、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案例来报道,案情叙述详略得当,切不可为了“眼球效应”追求惊险、刺激,在报道中擅自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案件进展情况或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办案过程等公开披露,或大肆渲染案发现场的血腥场面,在受众中产生恐怖、教唆犯罪等负面效应,这不利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