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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涤除权制度的平衡机制及发展探索_法律实务论文

摘要:摘 要 涤除权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抵押物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抵押物受让人获得受让物完整所有权。该制度从起源发展至今经过很多国家的改良,改良之后的涤除权制度更加缓和,有效促进了抵押权人以及抵押物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其他的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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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涤除权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抵押物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抵押物受让人获得受让物完整所有权。该制度从起源发展至今经过很多国家的改良,改良之后的涤除权制度更加缓和,有效促进了抵押权人以及抵押物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其他的抵押制度相比较,涤除权制度大大增加了抵押权消灭的可能性,同时也有效促进了抵押物的流通。我国的涤除权制度是将《物权法》当中的一些规定当作涤除权制度,长期以来,我国主要强调对抵押权人的保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抵押物的转让,最终导致抵押权人以及抵押物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出现失衡现状,不仅阻碍了物品的流通,同时也使得很多物体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使用价值。为此,本文认为需要完善涤除权制度的平衡机制,有效促进该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 涤除权制度 平衡机制 抵押物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14 
  涤除权也被称为抵押涤除权,是在抵押权实行之前,抵押物受让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一定金额或者是一定价值的物品要求抵押权人消除抵押权,如果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受让人提出的要求,就会消灭抵押权,如果不同意该要求,抵押权人就会主张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并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条件下,大量的财产被设定抵押,被设定抵押后的财产在转让方面有众多的问题,转让制度设定的科学合理性该如何判定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涤除权制度的出现能够有效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 
  一、涤除权制度的起源及其特点分析 
  (一)涤除权制度的起源分析 
  涤除权制度的最早记载时间是古罗马时期,当时的立法条件相对落后,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对物权法进行规制,导致物权法的变动方式相对单一,往往只是将交付作为制度生效的唯一条件,当时动产和不动产的外在表征通常都是通过占有的方式表现。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为了确保债权当事人的财产抵押权利,依照法律规定,抵押物受让人以及抵押权人无需出示任何证明,也无需进行登记就可以对已经设立抵押的物品进行转让。该立法模式过于落后,以至于抵押财产缺少应有的公示状态,这样一来,在抵押物交易过程中容易给财产的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威胁,严重影响到抵押物受让人的交易安全性,同时也会阻碍交易的正常进行。为了保证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使其能够取得完整的所有权,在法律当中就赋予了抵押物受让人涤除权。这种权力的行使是如果某人想购买不动产,但是不知道该不动产是否还存在其他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就可以将自身伪装成不动产债权人,向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递交执行不动产的申请书,这样一来,法院在受理之后就能够向社会发出公告,要求享受该不动产担保物权的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担保物权的申请。如果该担保物权人不能够提出停止执行申请,该不动产就会被法院作为拍卖品进行拍卖,第三方买家得到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完整的。 
  (二)涤除权制度的主要特点分析 
  涤除制度作为传统民法制度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涤除权的行使必须在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之前行使,如果抵押权人拍卖抵押物之后则不能够实行涤除权。其次,涤除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抵押物受让人,其他人不得行使涤除权。此外,涤除金额的提出必须是抵押物受让人提出,提出的涤除金额与抵押物买卖的价格没有任何关系。抵押物可以增价拍卖,但是增价拍卖的决定应该由抵押权人决定,在抵押权人不接受抵押物受让人提出的涤除金额时就可以决定是否对抵押物进行增价拍卖,这种拍卖方式是为了判断涤除金额是否合理而出现的一种拍卖方式。最后一个特征是在抵押权前,抵押物所产生的损失由抵押权人承担。 
  二、涤除权制度的平衡机制及其发展缺陷 
  (一)涤除权制度的平衡机制概述 
  涤除制度从传统的民事活动发展至今,经过了多次的改革被很多国家确定为本国的抵押权制度,由此可见涤除权的存在是非常重要的,涤除权的存在主要平衡了抵押权人以及抵押物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平衡机制主要是指不动产的第三方去取得人享受涤除权就可以在抵押权实现之前向抵押权人提出明确的涤除金额,并且要求抵押权人消除不动产上的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抵押权人能够接受涤除金额,抵押物受让人就能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将抵押权的效力消除,如果该涤除金额不会被抵押权人所接受,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品申请拍卖。 
  (二)涤除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涤除制度表面上看似平衡了抵押物受让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但是实际上是以损害抵押物受让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代价的制度。对抵押物受让人以及抵押权人而言,这种制度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就抵押权人而言,涤除制度的实施剥夺了抵押权人的期限利益,如果该物品涉及到抵押人以及抵押权人之间约定的利息,受到第三方购买人行使涤除权的影响,抵押权人就会丧失该物品在自己担保期限内的部分利息。除此之外,增价拍卖制度会给抵押权人带来较大的负担,在涤除权制度之下,抵押权人不仅需要承担受抵押的物品以高于涤除金额的价格拍卖出去的风险,同时自己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来担保物品的拍卖,抵押权人提供的财产在担保期间没有任何收益。尤其是当不动产涉及到租赁或者是其他的权利时,一般无人敢买,抵押人不得不自己买下该抵押物。对于抵押物受让人而言,实行涤除权制度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涤除权制度的行使是建立在抵押人没有能力清偿抵押权人的债务时,抵押物受让人就会行使涤除权制度代替抵押人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但是受到抵押权人拥有其他权力的影响,导致抵押物受让人获得的债务不仅得不到抵押人的担保,同时还要承担债务不能够偿还的风险。抵押权人如果串通其他人故意抬高物品的价格时,抵押物受让人之前的损失只能找抵押人进行赔偿,但是这种赔偿往往不会得到应有的结果。 
  三、涤除权制度发展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发展构建  (一)涤除权制度的发展基础 
  涤除权制度的引入关键在于涤除权制度是否与抵押制度相吻合,影响这两种制度相吻合的重要因素在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以及抵押权的类型。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主要依靠民法进行维护,以此来增强财富的增长和利用。在抵押物转让的过程中,为了使其能够有效的流通,涤除制度的确定能够协调抵押权人以及抵押物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在此过程中,抵押权人有权利决定接受涤除权来消灭抵押权,这种权利也是民法原则自身的体现。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住房作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受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买房难问题成为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涤除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行在房屋买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涤除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构建 
  涤除权制度从起源到发展,整个过程中不断在完善,要想让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使其能够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涤除权制度在我国的使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受让人的权利,但是这种制度的行使也使得抵押权人的负担不断增加。涤除权制度涉及到三方的利益,在我国引入这种制度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构建才能够平衡抵押人、抵押物权人以及抵押物受让人之间的关系,确保该制度的完善和合理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应该明确涤除权人,从原则上来讲,涤除权人应该是受让抵押物所有权的第三人,但是我国在法律上规定抵押物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国家或者是集体所有,因此,涤除权人的范围应该是抵押物受让人。如果抵押物是不可分的物体,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不得行使涤除权。 
  其次,应该确定涤除金额,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的价格变动往往是根据其价值变动而出现波动的,因此,根据商品取得的价格就能够确定涤除金额,这种确定涤除金的方式不仅符合市场的规律,同时也能够满足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通常是根据市场的价格确定商品房的基本价格的,这种方式比抵押物受让人确定涤除金额更加准确客观,同时也能够满足抵押权人的要求。在抵押物涤除金确定过程中,我国完全可以借助于法国的涤除制度来确定涤除金,由公证人介入抵押物涤除金的确定过程中,由于公证人一般都比较熟悉不动产的交易价格,这种情况下能够保证抵押物买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从而能够有效的减少涤除对抵押权人造成的利益损失。 
  紧接着应该确定涤除权行使的期间,抵押物受让人行使涤除权的最终目的就是消除抵押物上的其他权利来获得其所用权,抵押物的涤除金的确定通常是根据受让价款以及市场价格来确定的,因此,一般最佳的涤除期间应该是抵押物受让人在买受让抵押物的时间。抵押物受让人在利用涤除权请求抵押人变更抵押物权利登记时,同时也可以要求抵押权人消除自身的抵押权。不仅如此,抵押物受让人在抵押权人清偿债务之前还可以随时提出涤除要求。总之,涤除权的使用应该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之前进行,如果抵押物因为涤除权的行使而出现冻结或者是扣押,就不能够再进行涤除制度的实行。 
  最后,需要确定涤除的效果,如果抵押权人能够接受涤除价款,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就会被消灭,抵押物受让人就会得到抵押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涤除价款,根据相关法律需要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拍卖,但是增加拍卖制度会给抵押权人带来较大的负担,因此,不适合采用这种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应该申请保留价格拍卖,时间限制在两个月之内,如果在此期间不申请拍卖,抵押物受让人就可以作为竞买人参与抵押物拍卖。抵押物受让人拍卖抵押物成功之后,获得抵押物的人必须向抵押权人提存拍卖价款,要求抵押权人消除抵押物登记,最终得到抵押物的清洁所有权。若抵押物受让人没有将抵押物成功的拍卖出去,受让人必须向抵押权人提存涤除价款,然后要求抵押权人消除抵押物登记,受让人就能够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人则需要支付因拍卖引起的抵押物保管费用。 
  四、结语 
  涤除权制度从起源到发展至今,经过了不断的完善和改进,虽然在一些方面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但是这种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抵押物所有权的分配。因此,要想使其能够在行使过程中得到更好地发展,为了平衡抵押权人以及抵押物受让人之间的关系,需要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涤除权制度进行改进和修正,更好地调整不同权利双方利益的失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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