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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毕业论文

网络直播音乐侵权行为防范措施探究

摘要:摘要: 网络信息时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网络丰富业余生活, 网络直播的出现, 音乐作品的翻唱作为娱乐主播的主要互动方式, 其中使用相关音乐作品所可能导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时刻存在。本文就如何认清侵权行为风险及减少侵权风险所必要采取的防范措施进行了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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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网络信息时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网络丰富业余生活, 网络直播的出现, 音乐作品的翻唱作为娱乐主播的主要互动方式, 其中使用相关音乐作品所可能导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时刻存在。本文就如何认清侵权行为风险及减少侵权风险所必要采取的防范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网络直播; 音乐作品; 侵权风险; 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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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直播作为互联网时代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载体发展迅速, 2016年网络直播迎来发展的高潮, 全民直播成为民众风潮, 多次元的直播内容成为一种时尚。在逐步高速发展的过程中, 网络直播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游戏直播, 娱乐直播、户外直播、美食直播等涌现出一大批具有影响力的职业主播。随着直播内容的不断丰富, 网络直播的大环境中也不断有各类侵权问题的产生, 例如娱乐主播翻唱相关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 深受广大粉丝的喜爱和关注的同时, 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即相关音乐作品的侵权问题。对此, 如何正确把握音乐版权的侵权风险及采取相关的防范措施, 成为直播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二、网络直播音乐作品行为的侵权风险

  1. 网络直播音乐作品行为的侵权现状分析

  网络直播中, 常见的一类娱乐音乐型主播, 主要以演唱他人音乐作品作为主要的表演形式, 并以此与直播观众产生互动, 观众通过打赏, 赠送有费小礼物等形式对自己喜欢的主播进行支持或对自己喜欢的歌曲点赞。但在这一过程中, 不免就会产生音乐版权的侵权问题。主要存在的侵权风险有两大类, 一是主播通过演唱较为公众所接受和喜欢的热门音乐作品增加自身的热度, 从而达到增加粉丝观众和获得更多打赏礼物的目的;二是主播通过演唱小众音乐作品, 加以改编, 以达到观众喜欢和接受的目的, 其结果是, 增加主播本身热度的同时, 也对相关音乐作品的流行度和播放量提供了收益。但不论是前者或是后者, 都对原音乐作品制作人的音乐作品进行了使用, 无论其产生的结果是有利于音乐制作者或不利于音乐制作者, 都是对其音乐作品对不特定公众进行传播的方式。

  2. 网络直播音乐作品行为的法律分析

  网络直播音乐作品最常见的方式就是翻唱行为。翻唱行为, 不应当只是在狭义范围内对歌曲以原有表演者的表现形式加以复现进行简单定义, 还应当包括部分改编, 添加自己表演形式或其他与歌曲相适应的表演手段等。[1]其表演形式包含有表演者自己的独特性创意, 但仍脱离不了对原有作品的使用。《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第37条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相关规定。翻唱行为本身作为一种对音乐作品的表演方式, 在网络直播平台向公众呈现, 在尚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前提下, 理应认定为一种侵权行为。但《著作权法》第22条第九款规定,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网络直播的平台本身不向观众本身收取任何费用, 观众只需要通过网站或相关APP直播软件完成简单的注册流程即可享受直播节目。就用户而言, 其通过免费的方式就可以获得直播内容并和主播产生互动。这是否意味着直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给用户提供免费服务就可以适用上述第22条9款的规定不需要经过原著作权人许可和支付合理费用, 这还需要对直播行为背后的盈利模式进行考量。

  3. 网络直播音乐作品行为的盈利模式分析

  网络直播的经济模式不同于传统意义的商业模式, 其经济载体的主要形式依托于用户流量。[2]粉丝经济给直播平台带来的收益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模式:

  (1) 粉丝的打赏模式。粉丝通过直播平台的有费业务以充值的方式获取平台提供的虚拟道具, 给心仪的主播赠送礼物, 直播平台通过与主播直接的合作模式对礼物进行分成, 礼物收入成为主播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甚至大部分平台基于粉丝数量对主播进行考核, 并且将粉丝流量作为一个主播是否具有培养潜力的重要参考指标, 为了鼓励主播吸引增加粉丝数量, 平台往往会采取一系列的奖励措施, 例如达成签约模式, 即到达指定数量的粉丝群体和在线观赏人数, 主播就可以与平台签订稳定的合约, 拥有保底工资并提高收到礼物的提成比例。同时不定期的, 平台还会推出一些大型的互动活动, 例如星推会, 粉丝大作战等, 星推会的目的是为有潜力的新主播提供良好的推荐位和吸纳粉丝的平台, 从而加速主播的成长。粉丝大作战则通过大主播之间的PK互动模式, 刺激粉丝通过赠送礼物和进行消费为自己心仪的主播竞争排名。

  由上分析不论对平台而言又或者对进行直播的主播而言, 粉丝流量都极为重要, “网红”一词的由来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影视明星或歌手, 而是在大量直播网络用户的喜好中脱颖而出的主播明星, 这类主播在拥有极为庞大的用户观众的同时, 其背后产生的经济利益也不容小觑。[3]

  (2) 商业合作模式。实体经济与直播经济相结合, 主播依靠自身强大的用户流量推广相关实物产品, 如网红奶茶“一点点”通过网络主播的推广迅速走红, 其在同类产品之间脱颖而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 其所推广宣传的模式不同于传统广告单一死板的图文方式, 而是以主播饮用之后的体验直接传达给公众, 这样的模式更为直观真实, 也容易吸引大部分用户的尝试。换言之, 通过产品图片和宣传标语并不能让顾客对产品有较为具体的概念和了解, 但当主播通过直播方式, 将产品具体呈现在用户面前使其在用户心中的印象便会加深, 并且在主播分享相关体验时, 也勾起用户对于该类产品的好奇心理, 尝鲜成为该类“网红产品”迅速走红的重要原因之一。

  商家在网红经济中依靠主播宣传将自己的产品迅速做大, 而主播也从此类产品推广中获得商家的资助增加收入。

  (3) 页面广告模式。每个直播平台都会为主播提供相应的直播间, 所谓直播间, 即以独立页面存在的网页通过网络连接方式由直播平台的主页面跳转到相关直播页面。在这些独立页面中, 往往可以通过加框链接等方式, 添加广告信息, 商家通过与有较大粉丝流量的主播合作, 在其直播界面中植入其商品链接, 方便用户点击获取和购买, 并就其投放广告链接向相关主播支付广告费用。

  由上述几种盈利模式不难看出, 直播过程中, 虽然用户享受的是免费的直播服务, 但对直播者和直播平台而言, 粉丝流量背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不可估量, 因此, 在直播过程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从而达到吸引粉丝和增加用户流量的行为不能单纯定义为提供免费的直播服务, 其背后的巨大经济效益也应当纳入考虑之中, 在对他人作品使用中应当征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否则必然构成对相关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

  三、网络直播音乐侵权行为的防范措施

  在构成音乐作品侵权的行为中, 直播平台往往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地位。与其有签约关系的主播所产生的侵权行为会使平台成为直接侵权的承担者, 因为此时主播的直播行为相当于履行直播平台所要求其完成的职务行为, 直播平台就会被视为直播内容的经营者和内容的提供者, 一旦产生侵权行为那么平台就将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而相对应的, 与其未签约, 而是以合作关系, 即礼物分成为主的主播, 以即通过第三方平台引荐下的直播系统, 则也可能让平台卷入因为其主观过错帮助侵权的行为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需要分担的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直播平台而言建立相关监督和控制风险的有效机制确有必要。

  但就现实直播环境而言, 平台建立事先的网络监管和风险控制有较大的困难, 因为需要考虑的是, 网络主播的直播行为有较大随意性, 选用哪首歌曲进行表演, 很难进行预测并管理, 以平台对相关主播从业者的监督角度而言, 采取事后监管的措施更为合理可行, 为避免主播直播内容的版权侵权, 相关平台应当制定相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则、建立严格的版权管理风控制度以及完善流畅的侵权投诉与应对体系。[4]可以通过与音乐作品制作人的沟通和预付合理使用的费用获得音乐版权的许可, 对于违规触碰侵权风险的主播予以警告, 严重的可以进行封号罚款等举措。不应当只考虑平台效益而忽略平台的健康发展, 对主播的态度也应当做到奖惩有度, 不能因为其拥有较大的粉丝群体而过度纵容, 如此才能保证平台的稳定和长久的发展。对合作的第三方平台也应当要求其满足规范要求, 对于其所提供不满足或具有较大侵权风险的直播行为应当予以排除从而减少自身牵扯侵权风险的可能性。

  同时, 平台还应当注重主播自身原创性的培养, 这有利于避免侵权风险下主播走投无路的困扰。[5]往往一些主播通过蹭热度的方式对相关音乐作品的使用已达到吸收粉丝的目的, 一旦该类行为被打击, 很可能就会影响到一大部分主播的粉丝流量, 对一批主要依靠此类行为获得粉丝支持的主播造成巨大打击。因此, 直播平台需要为主播提供学习创造的平台, 支持和鼓励主播进行原创作品, 减少使用他人作品, 转而以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作为主打, 可以有效的减少因使用他人作品引发侵权纠纷的风险的同时又确保主播在不需要依赖音乐作品热度的前提下保留自己的粉丝热度或创造更多粉丝流量的可能。在面对网络侵权风险中, 受影响较大的往往是拥有极大粉丝流量的大型主播, 如某平台的某主播因播放短短1分多钟的歌曲而被音协以侵害其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起侵权之诉, 而早在2016年起音协便对此类直播平台就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展开了“维权”之路。为避免此类侵权导致的法律纠纷频繁而出, 给平台和主播带来困扰, 主播自创能力的培养必不可少。引进或培养原创型主播以及直接引进有相关热度的原创作品的音乐制作人培养成为超级主播鼓励其使用自身音乐创作作品是有效避免音乐版权侵权给网站及主播产生侵权风险的有效举措。

  四、结语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创新性的互动方式, 丰富了广大网络用户的业余生活, 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自己喜欢的直播节目直播类型以及直播表演者。但在相关音乐作品的使用过程中, 不容忽视的侵权风险也需要引起直播者及相关平台的重视, 如何在一片利好的网红时代中利用好直播这一块利益大蛋糕带来的丰厚盈利, 又要避免侵权纠纷产生的风险, 值得思考和探索。

  参考文献
  [1]林恩泽.网络直播内容著作权的法律行为分析研究[J].科学与管理, 2017 (3) .
  [2]傅裕.网络直播盈利模式浅谈[J].新闻研究导刊, 2018 (7) .
  [3]马铨.网络直播的创新[J].视听界, 2016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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