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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营”看中国农业保险的改革_会计审计论文

摘要:摘 要: 由于农业生产风险的特殊性,使得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屡屡遭遇困难。本文将从农业保险的特点入手,着重分析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困难,最后从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立法改革、及经营技术创新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关于农业保险改革的可行性方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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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农业生产风险的特殊性,使得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屡屡遭遇困难。本文将从农业保险的特点入手,着重分析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困难,最后从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立法改革、及经营技术创新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关于农业保险改革的可行性方案。

关键词:农业保险 改革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简要回顾
  中国农业保险的创新还在继续,从长期的制度与组织模式的争论,到现在明确了农业保险的则政补贴、商业化或互助合作等运作模式,虽然基本上解决了政府参与与否的问题,但对农业保险怎么做与如何做好等问题,即在一定的组织制度基础上的技术层次的创新问题,却较少有突破性的文献。因此,可以预见,如何找到一个适合当地实情的、分散的、转移的、分担的农业防灾防险管理技术新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解决产品在选择营销渠道后如何设计出来的问题,将是以后的理论与实务研究的热点。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特点
  1、高风险
  高风险是指农业风险较大,赔付率较高,经营农业保险的盈利水平要低于商业性保险的盈利水平,因而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大,这是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经营此项业务的主要原因,也是政府对此项业务给予必要政策扶持的主要依据。而在农业生产方面,农作物的生长依赖于自然条件(特别是地理和气候条件)。             
  2、高保费
     农业保险的高保费主要源于农业在空间商的较大分散性和劳动力、农业生产资料利用的季节性。农业生产的这些特点,首先使得厘定保险费率困难。由于不同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错综复杂,不同动植物面临的危险种类、危险程度和发生频率差异迥然。这种情况要求对同一保险标的在不同地区开办不同险种,同一险种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费率,厘定费率就比较费人费事。其次,农业的上述特点也决定了农业保险标的的分布面相当广阔,被保险人居住高度分散,保险的展业宣传、承保签约、查堪定损、赔付兑现等工作在时间上比较集中且工作量大,其费用必然高于城镇的各种险种。
  三、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农业保险,具有分散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为农业信贷提供“担保”、促进农业产业化、均衡收入再分配、为整个经济带来有益的乘数效应等功效,这些功效的发挥要么增加国民收入,要么促进国民收入的合理分配,无论从哪一个角度上来讲,都会提高社会的经济福利。因此,农业保险自然属于“合乎需要”的活动。但如果用商业化的价格——市场制度来维护农业保险经营,则往往以失败告终,出现市场失灵。
  在农业保险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方和代理方信息极不对称。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而作为代理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逆向选择是指高风险单位更倾向于以均衡的保费来投保,一般来讲,购买保险的人往往是最容易出险的人,保险公司的损失赔款自然很高。
  四、建立中国特色的保险体系改革
  1、经营模式
  农业保险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分散风险,达到“消化”农业风险,将农业风险“消化”于“无形”,不希望制度安排只是简单地将负担由保险公司一方转移到国家一方。而且,WTO农业协议规定政府对农业的补贴性保护政策市有限的。显然,仅仅依靠政府,或保险公司一方并不能很好地也不可能充分地负担起这个重担。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如何选择适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保险模式就显得尤其重要。现行的几种比较典型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各有利弊,本人以为,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比较适合中国农业保险的经营。这种经营模式的优点在于:
  (1)首先,能把政府从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中解脱出来,可以把精力放在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协助保监会作好监督,同时又能集中一些专家从事农业保险的研究,使农业保险制度和经营得到不断改进。
  (2)商业保险公司也会积极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由于政府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政府对农民实施保费补贴,使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在能够避免亏本的低保费下承保农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来开拓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市场获取利润,这样保险公司仍有很大的积极性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这对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也有极大的推动性。
  (3)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比政府主办经营在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明显的优胜,商业保险公司有经营保险的技术和成龙配套的专业人才,具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和科学的管理制度,由于利益归己,风险自担,要考虑必要的盈利,这样公司在经营上就会想法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在业务经营中从严把关,大大减少管理费用和多赔、滥赔现象。
  (4)商业保险的经营一般说来从制度到技术都比较规范,信誉相对较好农民比较相信。在商业保险中,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地位是平等的,不会产生由政府经营农业保险那样,农民感到是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这样商业性的农业保险相对更好接受。
  2、立法建议
    保险法是确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和协调;而农业保险法是确立政府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所以,在农业保险法中,如何明确三方的责任和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
  保险范围上,并非所有的农业活动都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范围,实际上其他国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也不是将全部农业生产活动囊括进来,而是剔除了其中可以商业化的部分。管理机构上,应明确农业、财政、保险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各国的做法,保险监管部门只是业务上的监管,应当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立法原则上,因为农业风险的区域性、集中性、和被保险人逆向选择的存在,必须对保险自愿原则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突破,否则农业保险将无法进行。
参考文献:
[1]陈晓霞:2009,浅谈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J],《农业经济》第1期。
[2]冯文丽:2004,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与制度供给[J],《金融研究》第4期。
[3]郭永利:1996,关于农业保险现状和体制改革方案的思考[J],《中国软科学》第6期。
[4]庹国柱:1993,《保险概论与农村保险》[M],北京:农业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