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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的立法选择_会计审计论文

摘要:摘 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分散环境损失,减轻企业负担,缓解社会矛盾,更充分的体现了分配正义。但是,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均存在不足。故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创新现有的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模式,如以财政支持型的强制责任险为主、设置弹性
关键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立法,选择,会计,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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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分散环境损失,减轻企业负担,缓解社会矛盾,更充分的体现了分配正义。但是,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均存在不足。故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创新现有的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模式,如以财政支持型的强制责任险为主、设置弹性保险费率、适当扩大承保范围、延长索赔时效等。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险;弹性保险费率;承保范围;索赔时效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功能
  (一)保护企业生产,保障经济发展
  无论企业如何注意,但现代工业的损害总是不可避免的。随着各种有关环境权益的社会纠纷大量的增加,巨额的经济赔偿对于单个企业而言往往是一场灾难,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投资者颗粒无收、工人失业等严峻后果,这势必影响到其生产积极性和经济发展。环境污染侵权人可以通过投保将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可以将巨额赔偿分散于社会,避免加害人因大量的赔偿而陷于破产或困难,减少了社会的震荡。
  (二)保护受害者
  在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调查取证困难、耗时较长,而且直接受害者一般为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遭受环境污染损害时,一般都无力自救,而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损失的发生,甚至是损失的进一步的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给受害者及时、有效的赔偿,不仅可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且帮助受害者能尽早恢复生产和生活,解决了受害者需要有效赔偿的及时性与环境侵权赔偿诉讼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三)强化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心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不纵容企业的排污行为,保险公司也不会放任排污企业违法。保险合同会要求被保险人在生产活动和生产条件等方面做出明确保证,保险公司会也对企业生产、污染预防和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为达到投保或者降低保费的条件,投保企业必然会尽可能采用高新环保技术和安装污染消减设备,提高污染防护能力。可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会使得投保企业放松对污染预防的注意力,反而具有督促企业强化管理、预防环境损害事件发生的预防功能。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及供需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
  相比于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已经进入较为成熟阶段并且成为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的状况而言,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条文不多,主要局限在海洋石油勘探和油污损害赔偿两个方面。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探索和尝试。但总体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开展的地域范围和保险规模也不大,甚至有的城市已呈停顿状态,陷入无人投保的尴尬境地。可见,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供需两方面均存在不足。
  (二)排污企业没有投保积极性
  由于环境管理的不足和环境污染的严重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相对较大,保险成本的偏高,导致保险费的偏高,而赔付率又相对较低,企业没有投保积极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排污企业因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赔偿制度不完善,缺少有效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使得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大都由社会买单,而企业担责较少。法官缺少环境专业知识,缺少损害评估方面的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赔偿数额具有不确定性,难以及时合理地确定保险标的数额,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也会影响诉讼结果的公平性,故排污企业面临的赔偿风险有限,使得其心存侥幸而缺乏投保的积极性。再者,任意性保险对于普遍缺少环保意识和保险意识的企业也没有强制力,不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三)供应不足的原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整体上处于起步阶段,相关体制不规范乃至空白,故开展此项保险的成本很高,保险公司缺乏开办此类保险的积极性。而且,我国环境污染事故进入高发期,巨大的环境污染损失使得保险公司商业模式运作过于单薄。面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目前对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公司却仍未有相关扶持政策,挫伤了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再者,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历史短,理赔数据不充分,保险公司难以合理厘定保险费率,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科学性,最终导致保险供给不足。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选择
  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不足的措施,不仅要严格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提高责任追究机制的可操作性,强化排污物企业的责任意识,还要设置科学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提高供需双方的积极性。本文仅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方面做以下探讨。
  (一)建立财政支持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系
  政府的直接推动和大力资助是国外一些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针对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供需不旺的现状,政府应该采取积极的财税政策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首先,政府应该运用财税政优惠策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给与需求,一方面对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独立核算,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另一方面对保险消费的支出给予税收扣除的优惠,允许高危行业企业在税前列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等费用等。其次,政府也应该提供资金支持,一方面政府对保险公司给予适当补贴,使得保险公司的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相等,从而鼓励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产品;另一方面,国家应对污染企业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以减轻投保企业的经济压力。
  (二)确立以强制险为主,任意险为辅的投保模式
  目前,我国处于环境压力大、环境突发事件频发的阶段,而且环境污染事故波及范围较广、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超出单个企业承受能力。然而,企业通过保险分散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意识薄弱,任意保险已经不能满足保护受害人的需求。既然单方面鼓励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任意险已被我国的现实情况证实成效不佳,就应该引入强制保险,实行以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主、以任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补充的投保制度。例如:对于从事高污染、高风险的有毒、有害行业应实行取强制投保方式,对于一些污染较轻、污染事故发生率低的行业可以实行自愿投保方式;对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应采取强制投保方式,对突发性污染侵权实行自愿投保方式;对危险程度较小或已采取清洁生产等有效环保措施的单位,其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也可采取自愿投保方式。
  (三)实行“高风险、高保费;低风险、低保费”的弹性保险费率体系
  我国现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普遍较高,而且没有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实行差别化费率,限制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根据环保部门确定的投保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指数),在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风险率来设定弹性保险费率才符合我国国情和企业承受能力。对那些从事污染程度较和污染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和企业适用较高的保险费率,既可以刺激保险机构的承保积极性,还可以引导这些行业和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清洁生产。反之,对污染成度较低、污染事故发生率较低的行业和企业则适用较低的保险费率。
  (四)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理想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该涵盖突发性的和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既与其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有关,更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依托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进程,再加之我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畴条件尚不具备。目前应采取分步走的策略,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五)建立相对较长的索赔时效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复杂性和危害的潜伏性,其所引起的损害一般要在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会出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果采用一般财产保险两年的索赔时效,受害人可能无法获得索赔。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保险单中使用的“日落条款”, 即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30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在此期间内,对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的被保险人环境侵权索赔事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本文为河北省教育厅2008年度科研项目《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功能(S080106)》的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杨志祥:“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前沿》2009年第3期,第101-103页.
[2]杨志祥:“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前沿》2009年第3期,第101-103页.
[3]张晶.寇江华:“论环境责任保险中政府的作用”,《保险研究》2009年第4期,第41-44页.
[4]贾爱玲:“环境责任保险的负面效应及其规避:《浙江林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第787-790页.
[5]陶卫东:《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中国海洋大学硕士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