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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解决转型期经济法中本土性问题分析研究_会计审计论文

摘要:摘 要: 研究解决经济法中的本土性问题在于如何将经济法落实在实际当中。转型期间中国社会的变革和发展有着区别于西方国家的特殊性,因此,这就需要经济法研究需要用“嵌入”型的思维来分析转型期间经济法具体应用的问题,并在制度层面上做出相应的对策。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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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研究解决经济法中的本土性问题在于如何将经济法落实在实际当中。转型期间中国社会的变革和发展有着区别于西方国家的特殊性,因此,这就需要经济法研究需要用“嵌入”型的思维来分析转型期间经济法具体应用的问题,并在制度层面上做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经济法;转型;本土性;社会整体利益
  转型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这给经济法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要应对这些出现的问题,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必须以法学思维为核心立场。也就是说,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要借鉴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的知识来分析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在研究问题和解决对策方面,最终应当回到法学的基础上。从法学思维出发,经济、利益、民主、权力等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了我们研究经济法,解决本土性问题时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加强市场化转型与宪政转型互动
  反思中国转型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之间的复杂博弈状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与政府权力的缺位、错位、越位有着一定关系的。这凸显了宪政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因为,宪政在很大程度上在于“限政”。可以说,市场化转型有着对宪政转型的渴求和推动。
  在某种意义上,市场化转型的过程就是一个权利挣脱权力的过程。但本质上,市场化转型和宪政转型是有互动的,宪政转型没有成功,市场化转型也很难做的深入和彻底。所谓“法律不等于法治”,“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就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真是写照,在市场化转型的逐步深入的过程中,日益凸显出宪政转型的重要和艰难,但宪政转型的艰难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又制约着市场化转型的推进。
  基于以上所述,中国经济法对本土性问题的应对,就是要围绕着市场化转型和宪政转型的互动,把宪政作为经济法应对本土性问题的前提与基础,用来推动宪政转型,尤其是经济宪政转型。为此,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应该把宪政加入“政府---市场”的基本分析结构,用宪政来调整和统帅政府与市场在经济社会转型期间的关系。
  二、均衡强势与弱势群体间的利益和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是在正义之下的权利之学与利益调整之学。权利和利益从不同角度可以互作为目的和手段。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整体的利益,虽然不是所有的社会整体利益都能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但是社会整体利益毕竟是从直观上看并不具体,甚至还会有人认为,社会整体利益只是一种虚幻的利益。基于以上几点,经济法理论研究应当向法学方向回归,经济法要想解决现实问题,就应该对目前的社会整体利益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让社会整体利益更加接近经济层面,更容易被理解,更容易被法律调整。当然,我们主要是在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现代社会里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理解的。凡是利益必有其主体,沿着这个思路,我们需要追问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主体是谁?这个抽象的社会在现代社会中如何被具体化?要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认识到,现代社会结构的差异和不平等社会的分化问题,现代社会可以看作是一个从阶级社会向群体社会逐渐转变的社会。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群体化”越来越成为人的一种生存状态。但是,在一个竞争的经济社会体制下,会出现竞争中相对强者和弱者也是一个必然的现象,如果放任强弱的差距拉大,任由“马太效应”扩大,那么社会就有可能像木桶中最短的那块木板产生的效应一样成为瓶颈,被制约发展,甚至会走向灭亡。当然,如果社会的政策和社会的制度不合理,也有引发出这种结果的可能性。对此,经济法应当进行积极的应对。
  三、实现以经济民主为中心的社会整体利益
  由以上分析可知,经济法实质上是处理政府公权力如何进行整合强势与弱势群体之间利益和权利失衡的问题。于是,这就产生了两个重点的问题:一是失衡与否是由谁来判定的?二是政府权力的运用是否恰当,是否达到了相对均衡的整合结果又是由谁来判断的?面对这两个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只能诉诸于经济民主。首先,这遵循了公共性问题民主化的解决原则,坚持了利益相关人评判自身利益的立场。其次,通过民主的方式,大众参与和集体决定也有效的制约了政府权力的运用和行使,在相当程度上突出了社会权力的限政功能。并且,假设说现代法治发展的关键在于民主的法治化和法治的民主化的话,那么,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会权力的“限政”功能就是现代法治在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民主不单单是一种理念,更大程度上,民主是人的一种生活的方式。作为生活方式的民主需要与其相对应的机制和法治保障来使之成为现实。当然,民主的实现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就经济法而言,它需要考虑构建以下几种机制来实践经济民主:
  1、构建代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机制,使弱势群体不能因其弱势而丧失主张权利的社会权力,导致无法表达该群体的利益诉求。
  2、构建参与、评判社会整体利益的机制,使社会权力真正发挥其作用,做到由大众来决定和“限政”。
 
  3、构建公益诉讼的机制,使司法机制成为社会权力功能正常发挥的保障。
  就转型期间中国的发展现状而言,受到公民社会的发展薄弱程度、司法秩序建构长期的状态、宪政转型艰难等因素的影响,公法建设想要彰显民主化、促使民主成为一种生活的方式,也许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基于以上论述,社会权力功能的释放和发挥更应该作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结语
  中国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历程说明,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法的法治建设确实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只有根植于本土,应对和解决本土性问题,中国经济法和中国经济法学才能够有坚实的发展基础和蓬勃的生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本文对中国经济法如何本土化实现方式做了一点肤浅的认识,为描绘出我们的理想的经济社会图景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够运用法学思维推动市场化转型和宪政转型,构建出民主经济的社会体制。
参考文献:
[1]李昌庚.转轨经济法学:一个容易误读的概念[J].求索, 2007, (6): 102-105.
[2]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84: 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