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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农业”推动大庆市农业产业化升级_国际贸易论文

摘要:一、大庆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概况 大庆市农业产业化起步早,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效果较好,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基础上不断打造产业集群,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贡献突出。截至2016年7月,大庆市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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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庆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概况

大庆市农业产业化起步早,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效果较好,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基础上不断打造产业集群,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贡献突出。截至2016年7月,大庆市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数量由2014年的118家增加到127家,农副产品综合加工能力超过800万吨。经过不断调整和加大扶持力度,大庆市农业产业化价值链得到大幅度提升,年经营收入突破了500亿元。在这些龙头企业中,年产值突破亿元的有40家,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有8家。已经形成粮食、乳品、肉食和果蔬四大产业链,实现30万农户从中受益,农民增收效果明显①。

二、大庆市“互联网+农业”发展概况②

1“互联网+农业”的含义及本质

“互联网+农业”是指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通过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对传统农业生产与流通环节的优化重构来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推动农业产业不断升级。“互联网+农业”的本质是信息农业,在当前主要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作用于农业的各个环节,实现二者的深入融合。在发展现代生产力的进程中,信息已经成为农业生产中与土地、资本和劳动力同等重要的生产要素,有时其作用甚至更大。我国“互联网+农业”是农业产业化与农业信息化日渐统一的发展过程。

2大庆市“物联网+农业”概况

根据以上对“互联网+农业”的阐述可以发现,“互联网+农业”不仅体现在生产和销售环节,还体现在农产品质量追溯方面。生产环节对于互联网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物联网+农业”上,截至2015年底,大庆市有五处应用农业物联网试验示范。在农产品销售环节,2015年底全市有81家绿色食品电商企业,21家企业加入到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并且在全市58个乡镇和484个村建立了农业信息服务站。

农业物联网系统是信息化技术在产品生产环节应用的体现,这一技术可以提高农产品质量、提高对棚室生产管理效率、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并且这一技术往往与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相结合。截至2016年7月,大庆市已经实现物联网系统建设271处,其中种植业有34个,包括23个标准化示范基地③;还包括162处畜牧业和75处农机合作社。实现了农产品生产过程的可视性,提升了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任度和品牌知名度。

3大庆市农产品电商及质量追溯平台概况

目前,在我国“互联网+农业”发展中,无论是学者还是企业更关注的还是农产品销售阶段,因此各地对于农产品的网络营销投入更多。目前,大庆市从事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人员近1900人,在包括淘宝、京东在内的电商平台开设网店180余家,在天猫商城开设旗舰店的合作社和个人有27个,进入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35家。电子商务产业园包括肇源县和肇州县电子商务网上展厅和产业园区。所使用的电商模式有B2B、B2C、C2F、C2B和O2O等。

三、 “互联网+”背景下大庆市农业产业化升级瓶颈

1农业产业化企业投入大而农产品附加值低

大庆市农业产业化水平较高,但在“互联网+农业”背景下,农业产业化升级依赖更多的资金投入。在生产环节,“物联网+农业”可以提高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在销售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的建设可以促进产品的销售,扩大销路,但要实现这些目标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物联网化生产和互联网化销售。而农产品在生产出来之后的销售价格与其他未采取物联网化生产的企业相比在价格上几乎无差别。在走访中发现,多数企业迫于收益增加不明显和资金投入的压力而积极性不高,其根本原因是农产品附加值不高,没有形成农产品的品牌效应。

2农业生产主体缺乏互联网思维

农业生产的物联网化和产品终端销售的互联网化要求农业经营主体具备互联网思维。在目前大庆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业生产的主体仍然是农民,虽然互联网的建设已经面向农村全面铺开,但农业生产主体老龄化情况严重,青壮年生产者在生产安排中对于农业生产的机械化重视程度远大于物联网化生产和互联网化销售。虽然部分合作社已经开始注意到互联网带给农业的好处,但真正行动起来并参与进去的不多,这使得物联网化生产和追溯困难重重,进而造成“互联网+农业”推进缓慢。虽然大庆市开展了新型农民培训活动,但真正能够接受“互联网+农业”思维的生产经营主体并不多,能接受并采取行动的则更少,需要引导和帮助。

3农村物流发展速度慢、运费价格高

在“互联网+农业”中,农产品的销售是实现其最终价值的最后一环。而销售成本中的物流成本严重影响了大庆市农产品的销售,虽然以淘宝物流为代表的物流企业已经开始将触角伸到大庆市农村,但物流只到乡一级。从村屯运输农产品到城区的运费价格很高,增加了销售成本,造成农产品价格优势不明显,挤压农产品经营者的利润,不利于开展农产品互联网销售。

4“互联网+农业”从业人员素质低,专门人才少

由于“互联网+农业”对于大庆市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来说还属于新生事物,各级部门也十分重视利用其带动农业产业化升级和农业的发展,因此,从事“互联网+农业”的管理人员多为其他部门调转人员,农村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也是通过临时培训或者简单学习便进行推广和宣传,其专业化程度明显不高,推广和宣传效果相去甚远,因此对人员素质的提高刻不容缓。在大庆市农业信息化建设中,专业从业人员数量和质量均不高,在各区县下设的农业信息化服务站对于农业信息化专门人才的需求量大,要求这些人员进行专业的农业网站、农产品网店的培训和指导。从大庆市的总体情况看,这部分人才极少,引进力度不大,严重影响了“互联网+农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的推广和普及,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的转型和升级。

四、大庆市农业产业化升级突破瓶颈的对策

1创新农业产业化企业金融服务并提高产品附加值

针对大庆市农业产业化企业现状,政府部门应引导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开发设计适应农业产业化企业的金融产品,为企业实现物联网化提供资金支持。如采用专项抵押贷款方式为这些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同时由政府部门对企业物联网化生产和农产品追溯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实现企业快速转变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模式,促进农业产业化升级。此外,在销售环节农产品附加值低造成价格与其他农产品价格差异小的问题,则要不断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可行的做法是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如肇源小米的品质好,市场认可度高,但品牌效应却不明显,应由农业部门主导,企业作为主体开展品牌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产品附加值。

2积极培养农业生产主体的互联网思维

针对大庆市农业生产主体的现状,除了对农民进行新型农业生产主体的培训之外,还要为农户办理互联网宽带提供必要的优惠。采用财政补贴的方式对那些在网上开设网店销售农产品的农户、合作社和企业实行宽带费用优惠,鼓励电信企业完善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加大对农户互联网知识的培训,培养农民和其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互联网思维。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展农村物流

我国正在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这成为农村物流发展的重要机遇。大庆市五区四县基本完成了村村通公路目标,这为物流基础设施的改善提供了机遇。在国家城乡一体化战略实施过程中,大庆市政府应将乡镇物流发展纳入战略中,通过政策扶持培养本地物流企业,并对物流企业提供必要的税收优惠,鼓励其服务农产品的网络销售,增强“互联网+农业”的终端消费价格优势。其次,对有意向农村村屯发展的物流企业给予扶持,对从事小件运输的客运和货运企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其在村屯建立物流站点。第三,根据“市场引导、企业参与”的理念,鼓励大庆市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合作社整合已有资源,设立物流站点,与邮政等国有物流配送企业开展合作,达到降低物流成本的目的。

4加大培养与引进互联网人才力度

对于现有从事“互联网+农业”的部门管理人员,要加大对其专业性的培训力度。培训要有系统性和连贯性,要求培训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知识,可将其送到省内高校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学习和培训,使其快速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从而能够为农产品网上销售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此外,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可以与高职院校开展合作,实行订单式培养,结合大庆市的实际制定教学内容,使引进人才快速适应实际需要。

[注释]

①本部分数据资料一部分来自大庆市农业委员会,一部分来自互联网数据。http://www.hljagri.gov.cn/nydt/nydtsn/201607/t20160705_681739.htm.

②本部分数据主要来源于大庆“互联网+”行动计划——《大庆市支持互联网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汇报》(2015)及大庆市农业委员会和大庆政府网http://www.daqing.gov.cn/index.shtml.

③23个基地包括农业环境监控系统10个,病虫害在线监测系统7个,农田作业视频监控系统12个,农技在线服务系统10个,农机智能管理系统3个,应用节水灌溉系统14个。

[参考文献]

[1]许艳“互联网+”背景下的农业电商发展现状及趋势研究[J]山西农经, 2015(10):4-9

[2]于连军基于互联网+的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的研究[J]农业网络信息, 2015(11):19-21

[3]丁明华“互联网+农业”构建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新路径[J]商业时代, 2016(15):97-98

[4]刘丽伟, 高中理“互联网+”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路径研究——基于农业产业链视角[J] 世界农业, 2015(1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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