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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

浅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何维护之实体法的运用(1)

摘要:【摘要】随着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律以公平、正义的形象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多重要的角色。法律是神圣的,让法律走出神圣的殿堂,来到我们的身边,使之成为人们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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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律以公平、正义的形象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多重要的角色。法律是神圣的,让法律走出神圣的殿堂,来到我们的身边,使之成为人们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可是在进步的同时我们不要忽视了我们身边这些孩子们,他们应当受到大家的关注、社会的关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幸福。 【关键字】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 收养 继承 监护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前途、命运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为确保国家将来的发展前途,必须通过立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的立法是本着两个层面制定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这两个方面联系密切。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要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是确保未成年人的到应有的教育,使他们不会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将来成为国家有用的人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制定未成年人法的目的 制定关于未成年人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二、未成年人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原则、教育原则、预防原则、矫治原则 1、保护原则主要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使未成年人能够得到较好的教育培养他们的品行,有效防止犯罪的发生。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法律的保护是贯穿始终的、是同步的双保护。 2、教育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是贯穿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项基本的原则和方针。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有危害社会的一面也有危害自己的一面,未成年人的思想还处在未成型阶段,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容易接受教育,所以教育很关键。教育分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启蒙学校,父母是第一任启蒙老师,父母的言传身教,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无疑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的;学校的教育是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环节。学校对未成年进行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并将三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有计划的进行教育,是未成年人在各方面全面发展。社会教育是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通过各组织各系统各单位团体组织还有个人,都会提高未成年人的文化道德素质,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 3、预防原则是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矫治。预防分为行为前预防、行为中预防、行为后预防。 4、矫治原则是对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和改造。 三、适用法律中的几点问题 焦点一、父母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应对子女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婚姻法》第23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有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离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离婚而解除,但子女的监护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无论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父母双方都应本着对子女负责的精神,在抚养和教育问题上互相协商,共同履行应尽的责任。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教育关系不会因父母的离异而解除,这样可以保障子女的健康安全,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当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也应当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因为有了监护权利有了抚养教育义务就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责任,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如果没有能力自己承担损害赔偿,双方应当协商共同承担损害赔偿。 焦点二、父母双亡的非婚生子女,应由谁来抚养? 《民法通则》第28条:父母双亡的孤儿应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婚姻法》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父母双亡,其未成年的子女应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抚养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以上的监护人都丧失了监护能力时,有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未成年人父母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转型社会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和谐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