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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中的共同遗嘱问题研究

摘要:范文写作网 http://www.bixuanzl.com 【摘 要】 本文首先简单概述了共同遗嘱的内涵及其起源,其次探讨了共同遗嘱的法律特征及其局限性;最后提出了关于我国对待共同遗嘱问题应该保持“有限肯定”的建议,以期能为继承法中共同遗嘱问题的统一认识、解决争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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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首先简单概述了共同遗嘱的内涵及其起源,其次探讨了共同遗嘱的法律特征及其局限性;最后提出了关于我国对待共同遗嘱问题应该保持“有限肯定”的建议,以期能为继承法中共同遗嘱问题的统一认识、解决争议提供参考。?
  【关键词】 继承法;共同遗嘱;法律特征;局限性;有限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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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的合法有效直接决定了遗嘱继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因此,在判定某项遗嘱继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性时,首要问题是分析遗嘱的合法有效。对于遗嘱继承方式问题,我国的继承法已经对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共同遗嘱问题则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于共同遗嘱问题,我国的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共同遗嘱的内涵及其起源?
  共同遗嘱的内涵主要是指,至少两个遗嘱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共同签订一份医嘱,声明在其去世之后将共同财产或者自己名下财产制定某一个继承人进行继承的遗嘱形式。相对于其他比较常见的遗嘱形式,共同医嘱显得比较特别,一般情况下共同医嘱大多发生在夫妻双方之间。从遗嘱内容上来看,共同遗嘱可以分为单纯的共同遗嘱和相关的共同遗嘱。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不同遗嘱人的遗嘱相互之间独立,一方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其遗嘱内容进行更改或者撤销,另一方遗嘱则不受上述遗嘱人更改或者撤销其遗嘱内容的影响。相关的共同遗嘱则主要是指遗嘱人之间的遗嘱内容相互关联,如果一方遗嘱人的遗嘱内容发生更改或者撤销,则另一方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也要发生与之相应的变化;即便是一方遗嘱人先去世,则遗嘱当中所规定的财产也不能并继承人擅自分割。?
  共同遗嘱起源于古代西欧诸国中的习惯法,但是一直到罗马法时期还未全面认可共同遗嘱的合法性。大约在十五世纪左右,共同遗嘱开始流行当时的欧洲诸国。在古代的欧洲,共同遗嘱绝大多数是由于夫妻双方之间出于处分其共同财产或者通过遗嘱实现相互遗赠的目的而签订的。?
  二、共同遗嘱的法律特征分析?
  共同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点具体法律特征:?
  首先,共同行为。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分析,共同遗嘱为共同行为。具体而言,共同遗嘱人在订立共同遗嘱方面存在一致的意思表示(内容和目的均相同),且该遗嘱对共同遗嘱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共同财产。从处分财产的所有权来看,一般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因为共同遗嘱人均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其财产一般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拥有共同的所有权,另外,由于财产保持了“完整性”(即没有经过夫妻双方的实际分割处理),在订立共同遗嘱时也具有很大的便利性。?
  再次,相互制约。从共同遗嘱内容的法律约束力来看,它对于共同遗嘱人均有着同等的约束力。具体而言,即,共同遗嘱人不能够单凭自己的意愿便对共同遗嘱所涉及的财产进行处理,只有所有共同遗嘱人的意思表达意志之后才能够对财产进行处理。尽管共同遗嘱人在处分共同财产方面存在着意识表示的一致性,但是共同遗嘱成立的重要要件之一便是所有共同遗嘱人的意识表示一致性。因此,其中一方如果相对共同遗嘱内容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则需要征求另一方(或者几方)遗嘱人的同意,否则,该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共同遗嘱内容的法律效力不及另一方遗嘱人的共同遗嘱内容。另外,在原则上,如果一方遗嘱人先去世,则另一方遗嘱人不能够违背共同遗嘱内容而对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进行处分。?
  第四,生效时间。通常而言,一般性的遗嘱在遗嘱人去世之后,其遗嘱便自然生效。但是共同遗嘱牵涉到多个遗嘱人,因此,其生效时间存在以下特点:若共同遗嘱人中的一方先去世,则共同遗嘱中涉及该已去世遗嘱人的有关内容便自然生效,但是其效力不及为去世遗嘱人;若共同遗嘱人全部去世,则共同遗嘱自然生效。?
  三、共同遗嘱的局限性?
  除了共同遗嘱人同时死亡以外,大多数情况下共同遗嘱都不便于执行,表现出了很大的局限性。??[1]??
  首先,从遗嘱的法律特征来说,共同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一致的,立遗嘱都是以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希望在他们死亡后遗产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但共同遗嘱又是以共同遗嘱人全部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实中象这样两个相关人同时发生自然死亡的事情并不常见,如果非要如共同遗嘱人所立遗嘱那样。要等到所有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才开始继承财产,这违背了《继承法》的规定,也显然不符合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2]??
  其次,就遗嘱的实质要件看,遗嘱仅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而共同遗嘱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共同遗嘱人互相处分了对方的财产,当还未发生继承时可能发现不了有什么矛盾。但一旦当遗嘱发生效力之后,继承人就要执行被继承人生前意志之时,才会发现事实上共同遗嘱人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常常不是泾渭分明的。由于共同遗嘱在财产处分上往往过于模糊,开始继承后往往就会对财产问题发生纷争,因此不能很好地贯彻《继承法》的规定。??[3]??
  四、我国对待共同遗嘱问题应该保持的态度?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倾向于“有限肯定”的处理态度。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自愿是民事行为的一大特点,我们应该尊重。如果从遗嘱自由的角度来分析,则共同遗嘱确实在某些地方违反了遗嘱自由的原则。但是不论如何,遗嘱归根结底均是民事行为,而自愿是民事行为的一大特点,我们应该尊重。同某种角度来看,共同遗嘱同样也是遗嘱自由的一种不典型的体现形式。对于违反遗嘱自由的遗嘱不给予法律效力才是维护遗嘱自由的最佳途径,而不是禁止订立遗嘱的行为予以禁止。法律不能够简单地认定某行为无效或者有效,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其法律效力问题。?
  其次,共同遗嘱在执行中确实存在很多困难。但并非不能克服。而且,即便是存在困难,也是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问题。民事法的功能在于引导而不是代替当事人做出选择。??[4]??
  再次,在民事行为的选择上,法律应提供一种多元化的解决途径以供广大民众选择而不应该过于单一,每一个立法者不应把个人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我国一直就有父母都去世后才处分遗产的传统。如若通过共同遗嘱的方式来解决,也未尝不是一个可行之道。更何况从传统上看,人们对于共同遗嘱显然更为熟悉。??[5]??
  第四,坚持共同遗嘱只是一种遗嘱形式,不是与个人遗嘱相并列的一种遗嘱类型的说法明显牵强,难以自圆其说。??[6]??
  第五,我国的《婚姻法》依然承认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共有制度。因此,只要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且共同遗嘱的订立期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共同遗嘱仍然存在物质基础,即共同财产。当然,夫妻双方约定的为一方所单独拥有的财产除外。?
  第六,我国具有五十六个民族和幅员辽阔的国土面积。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因此,出于尊重各地风俗习惯的需求,也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是否承认共同遗嘱还是有效承认共同遗嘱。兼顾不同习惯风俗也是在法律发展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注 释】?
  [1] 王长河,应敏骏.从一个继承纠纷案看共同遗嘱的效力[J].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4)14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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