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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量刑标准统一问题研究

摘要:【摘 要】 最高法院的授权规定导致了目前财产犯罪量刑标准不统一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存在违背了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导致了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破坏司法的统一性。本文主要论述了制定统一的财产犯罪量刑标准的理论基础和可行方案,以求实现全国统一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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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最高法院的授权规定导致了目前财产犯罪量刑标准不统一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存在违背了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导致了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破坏司法的统一性。本文主要论述了制定统一的财产犯罪量刑标准的理论基础和可行方案,以求实现全国统一的财产犯罪量刑标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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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量刑标准;司法公信力;司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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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公正的,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实质内核。与其说一切法律都是围绕着实现公平和正义所构建,还不如说法律是由充满公平和正义的条款所组成。一部法律如果是不公平的,即使它伸张了正义也很难让人折服。刑事法律也是如此,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原则在刑事法律中的体现。财产犯罪量刑标准的不统一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并不明显,随着沿海和内地、东西部经济差距的逐渐拉大,沿海和内地、东部和西部财产犯罪量刑标准不统一所引发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如何正确看待沿海和内地、东部和西部财产犯罪量刑标准的不统一,以及如何解决这种量刑标准的不统一,值得我们去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财产犯罪量刑标准的不统一产生之根源?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这个授权规定就是导致各地诈骗犯罪量刑标准的不统一产生的根源。?
  二、财产犯罪量刑标准的不统一在实践中所产生的恶果?
  1、违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要求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的法益受到犯罪侵害都一律平等受刑法保护、任何人触犯刑法都应当受到刑法平等的制裁。其主要表现在保护法益、如何认定犯罪、怎样裁量刑罚以及如何执行刑罚方面做到公正平等,不偏不倚。各个省针对同一种违法或犯罪行为规定不同的适用标准无疑会造成针对同一幅度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明显违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2、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
  公信力的概念本身蕴涵着自身的信用与公众对这种“自身的信用”信任两个方面。司法公信力也具有同样的性质。一方面,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权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单位、基本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获得公众的信任的地位;另一方面,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运行的过程和结果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权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公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司法是社会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因为各个省级司法系统出台的司法行政解释而导致司法适用不公,民众将会失去对司法的信心,司法的价值也不复存在,司法的权威也就无从谈起。树立司法权威,保证司法公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之一。?
  3、破坏司法的统一性,在我国大陆地区形成省级司法区域的危险?
  法域是法律适用的地域,它的概念不仅仅是地域意义上的,还指法律有效管辖或适用的范围。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我国基本上形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但是在大陆地区理论和实践上认为仍然是一个统一的法域。省际司法行政文件关于相同问题的不同规定容易形成各个省在类似问题上以本省的文件为依据,各自为政,不能从刑事法制的大环境出发考虑刑事政策,形成省级司法区域的危险。?
  三、财产犯罪量刑标准统一的理性化研究?
  制定统一的财产犯罪量刑标准已经十分迫切,但是如何协调全国立法的统一性和各个地区司法的实际情况,是制定统一的财产犯罪量刑标准先决问题。?
  1、制定统一的财产犯罪量刑标准的理论基础?
  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两大本质特征,长久以来对于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关系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在犯罪的两大特征中社会危害性才是犯罪本质的特征,也是某一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行为受刑罚规制的依据。考察和认定社会危害性,要从本质出发,社会危害性形式千差万别,但是在本质上都是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而不能把社会危害性只看成对某地区中某物或某人的侵犯。行为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无疑危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说明意义,但是危害后果不能起决定作用。以前表中陕西省认定盗窃罪立案标准为例(关中地区1000元,陕南地区800元,陕北地区800元)比如行为人甲在西安分别盗窃乙、丙两人财物人民币800元整,如果事后查明乙为下岗工人,这800元是全家人的基本生活费;丙为公司经理,800元的损失对他来说无关紧要;从危害后果来说,甲的行为对乙的伤害更大。但是从社会关系来说,二者是相同的,即都对被害人的财产权造成了损害;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应当对乙、丙两人的财产权平等的予以保护;同时对甲行为性质的定性上不应由于犯罪对象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总之考虑财产犯罪量刑标准的应当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入手,从宏观上考虑影响罪与非罪要素的问题要比每一个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适用的标准无疑更加公平,会减少“司法诸侯国”的存在。?
  2、制定统一的财产犯罪量刑标准的可行方案?
  前面谈过,正是由于最高法院授权性规定的存在,导致实践中在财产犯罪认定上存在不同“司法诸侯国”的存在,为了更加公平适用法律,统一司法权的行使,笔者建议应当制定统一的财产犯罪量刑标准。?
  以盗窃罪为例,主要有以下可行方案:全国统一认定构成盗窃罪的具体、明确的立案和量刑标准。该标准应当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入手,不再授权各省在授权范围内制定自己的标准,按照犯罪数额所占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的百分比确定立案或量刑标准,实现统一的财产犯罪量刑标准的目标,实现司法标准统一。比如在刑法中规定,盗窃数额所占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的百分之六十的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在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上既实现了全国打击标准的统一,又不会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对已经形成的固定的立案标准数额进行改动,实现了立法稳定性。??
  【作者简介】?
  王 锋(1979-)陕西咸阳人,法学硕士,西安工业大学法律系讲师.?
  乔稳波(1979-)陕西渭南人,法学学士,蓝田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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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第77页)?
  
   【作者简介】?
  邓达华(***.7-)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西安工业大学07级法学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