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毕业论文 > > 防范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移植的措施研究
法学毕业论文

防范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移植的措施研究

摘要:摘要: 就活体器官移植而言, 识别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并加以防范, 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在活体器官移植中, 人体器官买卖可能发生在非亲属之间, 也可能发生在亲属之间。非亲属间的器官买卖主要表现为假冒亲属关系以及非法地下器官移植。亲属间器官买卖的
关键词:防范,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移植,措施,研究,

安踏广告,鞍山千山晚报电子版,否极泰来咫尺间

  摘要:就活体器官移植而言, 识别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并加以防范, 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在活体器官移植中, 人体器官买卖可能发生在非亲属之间, 也可能发生在亲属之间。非亲属间的器官买卖主要表现为假冒亲属关系以及非法地下器官移植。亲属间器官买卖的主要情形是通过物质利益诱导供者捐献。防范人体器官变相买卖的措施有:将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的中介及医疗机构纳入刑法调整的对象;规范医务人员诊疗活动, 严惩器官买卖涉案人员;净化网络, 铲除非法器官交易滋生的环境;切实提高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能力;提高公众生命意识, 珍视生命。

  关键词:活体器官移植; 器官买卖; 伦理审查;

器官移植论文 配图

  自愿、无偿是人体器官捐献的基本原则。然而, 现实中违背自愿无偿原则, 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事件偶有发生。人体器官买卖是对生命无价观念的严重冲击, 是对器官供者生命价值的漠视和生命尊严的亵渎;人体器官买卖势必引发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行为;人体器官买卖还会损害国家的形象。就活体器官移植而言, 识别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并加以防范, 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尝试性地进行分析和探讨。

  1 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在活体器官移植中, 人体器官买卖可能发生在非亲属之间, 也可能发生在亲属之间。非亲属间的器官买卖主要表现为假冒亲属关系以及非法地下器官移植。亲属间器官买卖的主要情形是通过物质利益诱导供者捐献。

  1.1 非亲属间的器官买卖

  1.1.1 假冒亲属关系的器官买卖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按照这一规定, 非亲属间的活体捐献是不被允许的。现实中的器官买卖多发生在非亲属之间, 其实现的途径就是伪造法律所要求的亲属身份证明材料。

  现实中曾有“外甥给舅妈”、“侄子给婶婶”捐献器官的假冒亲属关系案例。申请者提供的材料在形式上、内容上是完备的, 但这些材料本身是虚假的、伪造的。在南京市破获的该市第一起贩卖人体器官案中, 供体张某就是通过一张假身份证, 冒充是患者的表弟, 通过了医院的伦理审查[1]。另据媒体报道,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与管理伦理委员会在进行伦理审查时也曾发现, “儿子”给“父亲”捐献, 人类白细胞抗原 (human leukocyte antigen, HLA) 配型100%匹配, 所需身份证明文件齐全, 但经伦理审查时发现两人说话口音相貌相差大, 最终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为伪造亲属关系[2]。

  假冒亲属关系捐献器官的供体主要是如下几类人:来自贫困农村的人、被高利贷追债的人、赌博输钱的人。这些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就是急需要用钱, 而且都因想快速得到钱而愿意出卖自己的器官。如果医院伦理委员会只是审查书面材料, 而不进行多方调查核实, 很容易让犯罪分子钻空子。

  1.1.2 非法地下器官移植

  非法地下器官移植的供者大都是被诱骗而“自愿”出卖器官者, 其中不乏涉世未深的青少年。非法地下器官移植的受者大多是境内患者, 但也有来自境外的“游客”。

  (1) 诱骗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条例》第七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者必须遵守自愿、无偿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但个别医院为了利益无视其职责所在, 无视法律规定, 与地下中介、黑势力、医护人员等, 形成一个器官贩卖网络, 他们分工合作, 组织严密, 开展非法地下器官移植。

  案例1:湖南人胡某和东北人沈某都曾在某医院被取出一个肾。在被摘除肾脏的过程中, 他们遭到过相似的诱惑、恐吓和拘禁。在回顾陈述这段经历时, 胡某指出当时捐肾绝非自愿, 医院没有发给他病历记录和手术知情同意书。他清晰地记得手术移植前, 那颗肾脏的受者还曾问医院护士长是否需要签署手术相关协议, 护士长回答说:“我们医院做了很多例, 从来不签协议。”[3]

  非法器官移植犯罪团伙还将魔爪伸向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器官移植。”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成年人思想尚未完全成熟, 缺乏足够的理智, 容易受利益诱惑而做出伤害自己的事情。在媒体报道的多起非法器官买卖案中, 学生或刚进入社会的年轻人是黑市器官买卖中供体的主要来源。这些年轻人身体健康, 经济拮据, 缺乏生活阅历, 易被说服, 容易受到器官买卖中介的青睐。

  案例2:2009年年底, 李女士称自己17岁的儿子王某被骗到重庆摘除了右肾。经公安机关调查, 王某右肾被摘的起因是王某想换钱打游戏。王某由于沉溺于网络游戏不可自拔, 父母给的零花钱有限, 这一窘境被在网吧物色人选的中介解某某看在了眼里。在解某某的诱骗下, 王某被领到医院检查身体、抽血样、做配型。随后, 王某的个人配型资料被传到网上一个专门QQ群里, 寻求配型合适的购买者。后配型成功, 交易达成, 就发生了王某被骗摘除右肾的惨剧就随之发生[4]。

  (2) 将器官出售给来自境外的游客———器官移植旅游。器官移植旅游是指经济发达国家的器官病变或衰竭的患者借出国旅游的名义到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行为[5]。

  2007年7月, 原卫生部下发文件通知, 强调在器官捐献中, 必须优先考虑等待器官移植的中国公民, 严禁以器官移植旅游的方式将器官移植给境外人员, 但即使如此, 也未能彻底制止器官旅游移植的继续发生。在2007年中国原则上发布禁止向外国人移植脏器的文件后, 仍至少有17名日本人通过一家负责器官移植的日本非法营利组织机构联系到中国医院, 并在广州市的某家医院进行了肾脏、肝脏移植手术[6]。

  案例3:2011年4月28日, 湖南郴州, 198医院男性泌尿科, 五名外聘的医护人员将年仅17岁的安徽人安某的右肾摘下, 植入一名中年马来西亚人的体内。据调查, 安某因和家里发生争执离家出走, 再加上手头拮据, 向父母要钱又难为情。在中介何某反复劝说下, 安某答应卖肾, 这颗右肾留给安某的是2.4万元[7]。

  在黑心中介的唆使下, 未成年的卖肾者、利益熏心的医疗人员和等待器官救治的有钱境外人士, 共同完成了旅游器官移植这一非法行为。

  1.2 亲属间通过物质利益诱导捐献

  器官捐献不能基于物质利益, 活体器官捐献更不能基于物质利益。器官买卖会从根本上损及人性平等的尊严, 破坏人类生老病死的生命规律, 使人类社会得以维系的生命价值体系遭到怀疑瓦解。器官供者实际上是人体器官买卖这一利益链条中最大的受害者, 因为人的器官是无价的, 供者却用无价的器官换了有价的金钱[8]。事实上, 在亲属间也存在基于物质利益的诱导捐献行为。

  案例4: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泌尿外科曾发生这样一个案例, 姐姐给弟弟捐献, 伦理委员会审查中发现丈夫多次主动积极要求妻子捐献器官救治妻弟。多侧面询问调查发现, 弟弟经济条件好, 姐姐经济条件差, 最终认定买卖嫌疑过大未予通过[2]。

  自愿捐献基于亲情, 一般说来姐姐对于弟弟的感情要比姐夫对于妻弟的感情浓厚, 捐献的主动性一般而言姐姐的主动性会高于姐夫。但案例中姐夫的表现过于积极, 异乎寻常, 不免让人生疑。

  案例5:患者张某, 2008年因左肾萎缩导致尿毒症, 寄希望于肾移植救治生命, 2009年到北京市某三甲医院就诊, 但在排队预约肾源过程中, 患者出现心衰症状, 无法承受透析治疗, 并且在此期间未等到合适的尸体肾源匹配, 所以医疗人员提出建议, 考虑进行亲属捐献肾移植。患者的直系亲属配型均不符合移植要求, 只有患者姐姐的儿子陈某经检查配型合适捐赠, 于是达成协议, 陈某同意捐赠一个肾给患者张某, 患者张某则承诺移植手术后办理病退, 将由外甥陈某接替其在烟草公司的工作[9]。但伦理委员会最终否决了这例亲属间的活体器官捐献。因为, 在询问供者本人及其家属时, 他们均表示同意捐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者为其提供就业保障。

  在该案例中, 虽然不是典型买卖关系, 却有利益交换, 因此, 在活体器官移植中, 受体在接受器官捐献后出于感恩之心真诚地给予非金钱和物质利益的回馈与帮助, 并不被国际社会所反对, 也是我国传统道德规范所认可的行为。但是, 接受移植后的回馈绝不意味着捐献者捐献的动机是想得到日后的回馈, 捐献者的动机必须是纯粹的、无私的、自愿无偿的。

  2 防范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措施

  2.1 将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的中介及医疗机构纳入刑法调整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中增加了以下条款:“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这一规定只是强调了组织出卖或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犯罪人应受到的处罚, 忽视了参与寻找器官供体、“培养”器官供体的人以及开展非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的责任。

  因此, 笔者赞同这样的建议:应当扩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罚范围, 应将参与寻找器官供体、“培养”器官供体的人和一些充当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同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的打击对象, 并制定相应的适用刑罚[10]。这样就把其他涉及参与组织器官买卖的人都纳入了刑法调整的对象, 从而加大对买卖人体器官的打击力度。

  2.2 规范医务人员诊疗活动, 严惩器官买卖涉案人员

  器官买卖必须要有医生的参与和配合, 有暗地实行器官摘取的专业技术人员, 自然就会有提供器官来源的中介人。例如, 2011年9月, 在山东省德州市人民医院, 三名医护人员, 分别是医生、麻醉师、护士, 通过中介人的牵线, 在河北霸州进行非法组织的人体器官取肾移植手术, 最终被警方抓获[11]。医护人员丧失了职业道德, 知法犯法, 直接助长了活体器官买卖行为。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为加强管理和防范活体器官买卖, 必须规范医务人员诊疗活动, 严格依照上述法规严惩器官买卖涉案人员。

  2.3 净化网络, 铲除非法器官交易滋生的环境

  我们发现在现实案例中, 器官买卖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是在网络上, 通过QQ群、搜索引擎等工具作为主要信息发布寻找器官供者和沟通搭桥器官受者来进行器官买卖[12]。网络是一个虚拟社会, 在网络上传播的信息门类繁多, 网站审核者也很难甄别真假对错, 很难逐一审核, 从而导致诱导哄骗器官捐献的信息时有出现。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邱志英曾说:“网络在器官买卖中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也是始作俑者。有了网络, 人体器官买卖这种犯罪行为才更能得逞。他们主要以专门的QQ群在网络联系供体, 如果没有网络, 他们的渠道就很窄, 就不可能那么畅通地进行器官交易, 器官买卖的案件做成的可能性也就很小。”[8]可见, 营造一个安全的网络信息环境, 可以减少活体器官买卖的发生。所以, 必须制定规范的网络信息发布与搜索条例, 净化网络, 铲除非法器官交易滋生的客观环境。

  参考文献
  [1]佚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取证难[EB/OL]. (2012-05-24) [2016-11-28].http://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12/05/24/011990340.shtml.
   [2]张洪宪, 赵磊, 侯小飞, 等.亲属活体肾脏移植伦理审查中避免器官买卖的措施分析[C]//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2013年中国器官移植大会论文汇编.杭州: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3:457.
  [3]朝格图.贩肾网络[N].南方周末, 2011-03-28 (A1) .
  [4]岳红革.器官买卖“黑市”调查续:黑中介乱象亟待法治[EB/OL]. (2010-04-22) [2016-12-10].http://news.jcrb.com/xwjj/201004/t20100422_347356.html.
  [5]POLCARI A J, HUGEN C M, FAROOQ A V, et al.Transplant tourism:a dangerous journey?[J].Clin Transplant, 2011, 25 (4) :633-637.
  [6]陶蹊.17名日本人在华“器官移植旅游”[EB/OL]. (2009-02-24) [2017-03-02].http://article.cyol.com/qnck/content/2009-02/24/content_2553679.htm.
  [7]张强.器官旅游移植链[J].法制与社会, 2012 (4) :27-29.
  [8]郝传玺.器官买卖:生命救赎与法律惩罚[N].检查时报, 2010-05-18 (4) .
  [9]雷祎, 董书, 周洪柱.从一例亲属捐献活体器官的伦理讨论谈起[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9, 22 (6) :116-117.
  [10]黄玉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问题[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2012.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