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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研究我国法律信仰的存在与建构

摘要:摘要: 西方学者伯尔曼曾提出自己对法律信仰认识,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诚然, 在我国古代也存在许多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但关于什么是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如何建构的问题并未被提到, 这也是受古代封建社会重农抑商的政策和古代法上重刑轻民,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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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西方学者伯尔曼曾提出自己对法律信仰认识,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诚然, 在我国古代也存在许多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但关于什么是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如何建构的问题并未被提到, 这也是受古代封建社会重农抑商的政策和古代法上重刑轻民, 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所影响;近现代有学者提出中西方对于法律信仰的语境、生长环境有所不同, 认为我国不存在法律信仰, 这是有失偏颇的。因此, 论证了什么是法律信仰、我国法律信仰在中国的存与如何建构法律信仰这几个问题。

  关键词:法律信仰,良法,法治思想,公正审判,建构
 


 

  1、关于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什么?如果要领会法律信仰的含义,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法律;其次是要明白什么是信仰。最后要清楚法律信仰出现危机后如何被构建。这也是笔者研究法律信仰的一个思路。

  要理解法律的含义, 必须了解古往今来不同的学者对法的本质的观点。托马斯·阿奎那认为, 神的意志是所有法律的源泉。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 又是智慧的化身。即认为神的意志就是法律。由于社会生活的发展, 人们的思想意识崛起, 西塞罗认为, 法是最高的理性。卢梭认为, 法律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 法是善良公正的体现。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 法就是在自由法则下使自己的意识能与别人有意识的相协调做出一定行为的综合。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德国学者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随着民族的加强和消亡变化。德国法学家耶林较为强调法的目的, 他认为法的目的是以强制力保障社会利益, 所有的法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马克思认为,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 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 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 相反, 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认为, 法的理论构建需要物质基础, 它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从这一角度来讲, 法是一种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我国现在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为主要观点, 这基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不止如此, 还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是科学的论断, 它结合了以往法的本质的观点, 而不是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精神、自由等价值方面的单一内容。从以上观点可知, 法律代表着理性、精神、意志、自由、社会利益、公平、正义和自由等价值, 是一个复合型的事物,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被普遍遵循使用。

  关于信仰, 有学者认为, “信仰是一种主体超越现实和自我, 追求最高价值的自我意识, 是对具有最高价值的对象高度信服、景仰、向往、追求, 并以之统摄自己精神生活, 作为自己的精神寄托的思想倾向, 是主体对终极价值的追求。”在人类初始阶段, 信仰的是大自然的力量, 是祖先、神灵, 后来信仰的对象发展成为对宗教。体现在图腾、占卜、星象等事物上面, 看似虚无缥缈, 触不可及, 实则蕴含丰富的哲理, 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 都存在这样的信仰, 只不过信仰的事物有了根本转向。所以, 在提及法律信仰的概念时, 有学者不赞同法律信仰存在的说法, 认为是一个悖论。反观刚才所说的人类对宗教祖先的信仰, 不难得知, 仅仅是因为概念不同抑或是成长环境不同, 就认为该事物是不存在的是错误的认识。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内心认可, 追求法律为人们带来的实效, 即便是法律暂时不能带来实效, 也会像遵守伦理、道德那样去效仿和仰望。最重要的一点, 人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不是凭空而来, 既然像宗教那样的事物都能够在一定时期得到普遍信仰, 那么法律的信仰更能够得到普遍信仰。只是说, 在人们的意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会觉醒, 认识到错误的东西不该被信仰, 法律也一样。简单来讲, 恶法不是法。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经典论断是基于伯尔曼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提出, 他认为西方社会的法治已经出现信仰危机。“西方人以及西方人的整个法律传统, 在伯尔曼看来正经历着一场整体性危机, 其法律价值和法律思想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危机之中。”所以, 伯尔曼想要通过法律信仰理论的提出来挽救西方法律, 他希望将法律去宗教化, 让人们从内心深处感受到法律的好处。同时, 希望人们信仰法律能够如同之前的人信仰宗教一般。良法善法才值得人们去信仰。良法是什么?“良法”的概念, 是亚里士多德最先提出的, 他认为:“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事实上, 无论是生发于人内心的自然法, 还是由统治者们制定的人定法, 都在社会规制中起着双重的作用, 道德可以称之为自然法。笔者这里所说的法律信仰, 既是对自然法的信仰, 也是对于人定法的信仰。故伯尔曼所提的法律信仰并不会因为中西方法律成长环境有差异而有天壤之别, 因为从我国古代至今也讲求良法善治。

  2、我国法律信仰之存在

  法治昌明, 则国家昌盛。法治何以昌明?在于法律能够被信仰!纵观中古古代社会, 但凡法律被多数人信仰的朝代, 国家命运就长, 如果信仰的人少, 国家命运就短。这也体现在是否符合人们的利益, 符合自然法的内涵。

  中国古代自西周开始, 便重视伦理道德, 有了礼法和宗法。传统社会中, 儒家思想为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们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孔子强调的君臣父子关系、伦理纲常关系体现了伦常有序的规则, 他提倡礼, 以“礼”治天下。故所提之伦理纲常不仅作为人们的道德要求, 甚至成为具有强制力的伦理法, 进而衍生发展成为我国古代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人定法。无论西方还是中国, 在没有产生制定法之前, 人们已经自觉自发地形成了一种规则, 即自然法。这种自然法是纯粹的, 西方有摩西十诫, 中国有伦理纲常。即便没有人写书成文, 人们也认为应该这样 (ought to be) 。笔者认为, 这就是最初的法律信仰, 与生俱来, 不用过多教授, 经过一代代口耳相传而得以继承发扬, 没有人知道它产生于何时、何处。到了人们将自然法中的一部分提炼, 订立制定法后, 加入了国家的强制力, 竟需要普法。试想, 法律如果昌明澄澈, 就不会到达就算加大宣传力度仍然有许多人打破法律的规则, 触碰法律底线做事直至犯罪的地步。

  秦国原是一个贫弱小国, 凭借什么崛起?是知人善任加之商鞅变法起了重要的作用。变法之初, 人们不敢相信变法可以给百姓带来好处, 商鞅徙木立信, 改变了百姓对于官府的不信任的态度。秦朝作为一个典型, 有着两面性, 一方面, 它的法律使得百姓尽心尽力地为国效力, 国家越来越富强, 最终统一六国;另一方面, 严刑峻法, 加快了秦朝二世灭亡的悲惨结局。法度不符合“人道”, 也就没有多少人信仰, 这样的统治必定会被推翻。再看汉唐两个朝代, 都是在汲取前朝灭亡的经验教训后, 改革法令, 删繁就简, 形成了汉律和唐律, 为这两个朝代赢得了长治久安的景象。清代法律严苛, 在西方外来势力的侵略下勉强修律, 并没有带来实质的改变, 法律仍然是为了封建阶级的根本利益, 终究逃不脱灭亡的结局。故法律要被信仰, 需要具有实效, 必须能够给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带来利益。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的原因不是对法律畏惧害怕处罚, 而是要得到人们的认可, 使得整个社会上的人不会感到自己处于时刻的危险之中。

  现代社会出现了法律信仰上的危机。许多人为了金钱, 做出格的事情, 道德沦丧, 引起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不信仰。从而造成了这样一种不正常的普遍现象, 社会中的有钱、权势之人遇到棘手的事情会不屑于用法律, 认为流程繁琐, 不如运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去运作效果好;而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虽然想用法律来救济, 但也是将其作为最后一个解决问题的方式, 更多的是去想到如何找关系, 送钱等方式。为何会有这种现象呢?归根结底, 还是现有法律不够完善, 普法工作没有做好, 审判不公正产生一个个冤假错案让人们从内心不愿意或者不敢去信仰我们的法律。因此, 法律信仰需要被构建。

  3、当代法律信仰的建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 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中提到的, 这是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全新阶段的标志。笔者认为, 良法善治是建构法律信仰的一个蓝图, 具体而言, 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 建构当代国民的法律信仰的前提是要有一个类似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哲人去制定, 也就是有一个或者一群理智的立法者。这些立法者应当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是由党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 这是具有优越性的, 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当法律不再能够体现人民利益的时候, 那么法律可能也会形同虚设, 没有人会去自觉遵守, 虽然说全国人大会议上的代表并不一定都是法学领域的专家, 但他们却是不同领域上的精英, 能够代表不同层面上的人的利益。

  其二, 有一个和谐的国度, 稳定的外部环境, 一个贤明的首领。只有这样, 法律制定后才会有实施的空间, 纵观我国古代历史, 没有哪个时期像现在这样稳定的国内外环境。民国时期, 虽然在学习外来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六法全书》, 但是由于其政体和领导人有问题, 法律得不到真正地落实, 再多的法律条文也是一纸空文。如今我们的国家领导具备雄才伟略, 在全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推动了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共十八大以来, 习近平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原理, 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 形成了内涵丰富、体系严整的法治思想理论系统, 有力推动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南。能够有这样的法治发展环境, 每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者都应当感到幸福, 这种幸福感的提升还源自于法治进程推进带来的人民生活水平的切实提高。国泰民安, 人民安居乐业, 社会上的犯罪率才会降低, 法律具有其应有的权威, 不是依靠强权, 而是人们自觉选择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信仰法律。

  其三, 结合国家具体实际情况来制定、贯彻实施法律, 马克思主义哲学揭示了一切要从实际出发的真理, 法律的制定需要结合国家的具体实际, 这些实际包括宗教信仰、民族情感、地理位置以及气候等因素, 一些地区可以变通适用法律条文, 法律体系完备, 少数民族自治条例, 香港澳门基本法的实施这些都体现出我国1949年以来正在努力尝试着因地制宜, 因时制宜的制定和实施法律。

  其四, 加强国民法制教育, 培养法律思维, 建构法律信仰。“我们的所谓法律教育, 是希望以外国的科学方法, 来训练出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法律教育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路途, 其目的是让立法者严明立法, 制定良法。执法者秉公执法, 让司法者公正司法。让人民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关于法律人才, 孙晓楼先生总结了三要件: (1) 要有法律学问; (2) 要有社会常识; (3) 要有法律道德。此三者, 缺一不可谓之为法律人才。可以说, 法律学问只是一个基础入门必须掌握的知识, 法律常识是具备法律学问后结合实务而积累的经验, 而法律道德则是前二者与人们朴素的正确的价值观相结合后形成的观念意识。在现今这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 法律学问可以靠学校教育、网络教育、专家讲座宣传、审判结果公开等方式来增强, 社会常识需要一定的社会经历, 这是不能仅仅通过书本得到的。前面两个要件具备, 法律思维才可能提升, 但还需要最重要的一个要件, 那就是法律道德。一个法学知识渊博, 社会常识丰富的人, 欠缺了法律道德, 将会成为社会的流毒。在此, 我暂且将这种法律道德称之为公民的朴素感情, 如果公民的这种情感被伤害, 那么法律将会得不到信仰。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 其恶果远远超过十次犯罪。”所以说, 应谨防不公正的审判出现, 当然在法治不发达的时期冤假错案难免会发生, 值得让人感到欣慰的是, 呼格吉勒图案和聂树斌案等案件均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和法治的进步下得以纠正, 纠正冤假错案、公正审判案件和法官运用好手中的自由裁量权, 这些对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建构是极有帮助的。

  4、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 笔者认为:法律信仰不分国界, 不分时代。法律承载的是整个国家的民族精神、民众情感、社会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制定良法、善法是建构法律信仰的前提, 当这种法律信仰出现危机之后, 应当及时消除危机, 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制定和实施法律。唯有人民信仰法律, 法律才会为人民所用!唯有法律被信仰, 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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