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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廉政机制对现代反腐倡廉建设的启迪

摘要:摘要: 宋代适应社会变革的要求, 继承并发展前代廉政建设的模式, 形成富有时代特色的廉政机制, 主要体现在对官员俸禄方面的考究、宋代反贪监督机制的建立以及法律的制定方面。虽然宋代努力开创建设清廉政治的新局面, 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最终还是奢乱而亡。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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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宋代适应社会变革的要求, 继承并发展前代廉政建设的模式, 形成富有时代特色的廉政机制, 主要体现在对官员俸禄方面的考究、宋代反贪监督机制的建立以及法律的制定方面。虽然宋代努力开创建设清廉政治的新局面, 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最终还是奢乱而亡。宋代历史教训引起人们对当今廉政价值观、廉政制度和法治文化进一步的思考。

  关键词:宋代; 廉政机制; 法治文化;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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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是一个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都比较发达的时代, 也是高度重视廉政思想发展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时代, 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最终没能跳出历史的周期律, 以灭亡而终。以古为鉴, 可知兴替, 认真总结宋代的经验和教训, 对于当今反腐倡廉建设, 无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宋代的廉政政策

  宋代在预防、治理腐败及建立廉洁政府方面的经验, 在历史上是值得称道的。无论是官员的待遇, 还是制度的建设, 更或是法律的制定, 都是围绕建立廉洁政府而努力。

  (一) 宋代的省官益俸政策

  宋朝历代帝王都推行增俸益禄政策, 不仅在官员俸禄方面待遇优厚, 而且津贴福利也很丰厚, 目的是希望实现高薪养廉的愿望。

  宋太祖颁行《复置俸户诏》和《省官益俸诏》, 宣称“俸禄薄而责人以廉, 甚无谓也, 与其冗员而重费, 不若省官以益俸”[1], 开启了宋朝“省官益俸”之策。宋太宗废除俸户制, 取消文武官折支俸钱扣除十分之二的旧制, 全额实价支付, 并多次颁诏增加俸禄。宋真宗继续执行“益俸”政策, “诏三馆、秘阁检讨故事, 申定其制”[2], 恢复职田制。当时职田的收入往往高于正俸几倍、几十倍。宋仁宗确定双轨禄制, 在《嘉佑禄令》中要求俸禄以俸钱为主, 衣物禄粟职田等实物津贴为辅。宋神宗时期规定, “增加幕职州县官的月俸, 使县令每月自十贯增至十五贯, 俸禄名目亦增多”[3], 如职钱、折食钱、驿券、添支钱、盐、马料、公使钱等津贴, 涉及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南宋袁采教育子弟要“习儒业”达“取科第, 致富贵”的目的, 即取科第可以当官食禄, 享受荣华富贵。宋代的益俸制度, 满足了官员的生活需求, 一定程度上预防了腐败。

  (二) 宋代的反贪监督机制

  宋代统治者为了打击贪腐, 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监察措施和保障制度来服务于宋代的反贪监察机构。

  第一, 经过严厉筛查, 选出一批忠厚淳直、素无赃滥具有廉洁意识的监察官,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纠正督查官员的不良行为、正纲肃纪。第二, 从中央到地方, 各级部门都有相应的监督岗位。在中央设立御史台, 御史台下设监察六部及朝廷行政、司法工作的察院, 负责纠察百官在朝仪上是否失礼的殿院和辅助台政的台院。在地方上设立监司行使监察职能, 诸监司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 还要负责对地方官员的政务以及清廉情况进行监督。例如, 宋代首创的提点刑狱司主要负责地方上的人事管理、行政司法及对疑难案件的审理和复核, 同样也有纠举违法官吏的监督职责。第三, 为强化监察机构的监督效能, 宋代建立了配套的监察措施和保障制度。宋代采取巡视的监察方式, 有效的割断了监察官与行政官的利害关系, 方便人们对不法官员的举报。另外, 在保障制度方面, 建立了考课制、回避制度和独立言事制度。这些不仅有助于监督官员的行为, 而且有利于监察系统内部的相互监督, 有效的防止了官员们的贪腐行为。

  (三) 宋代的反贪法律法规

  宋朝君主十分注重法律的作用, 为了克官吏贪污枉法之风, 不仅制订了详尽的法律, 而且还通过赦令、特殊的规定来约束官吏的行为。

  宋太祖认为, “王者禁人为非, 莫先于法令”。[4]立国之初, 他便命大臣窦仪制定了中国历史上首部由官方刊版印刷的内容翔实、体例完善的基本法典《宋刑统》。其中规定, “若当时处断不违正理, 事过后而与之财者, 即以受所监临财物论”[5]。若官员在当时做判决时没有违背法律, 事后接受他人钱财, 也属于利用职权侵吞财务。除此之外, 宋代还出台了许多相关的赦令。太祖时规定, “异时贪浊畏懦, 职务旷废者, 举主坐之”[6]。太宗时发布诏令, “京朝、幕职、州县宫犯赃除名配诸州者, 纵逢恩赦, 所在不得放还, 已放还者, 有司不得叙用”[7]。宋代还制定了相关的单行法律和一些特殊规定, 如加强监察官之间相互监督的《监司互监法》与协助监司寻察贪官污吏的《提、转、知、通按察赃吏诏》等, 以及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 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贪官的腐败行为。

  二、宋代的腐败现象

  宋代在预防贪官污吏方面的措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出现了范仲淹、包拯、欧阳修等潜心为民、清正廉洁的官员, 但也有一些像高俅、秦桧、蔡京、童贯等贪得无厌的神奸巨蠹。

  第一, 高官厚禄之下的贪官巨腐。虽然宋朝实行的是高官厚禄政策, 但是部分官员并没有因为衣食无忧而做到克己奉公。蔡京“暮年即家为府, 营进之徒举集其门, 输货僮隶得美官, 弃纪纲法度为虚器”。[8]蔡京晚年以自己的家当做官府, 谋求升官的人聚集在他的门下, 只要输钱纳货, 就算是仆隶都可以得到美官。他这样丢弃国家纲纪法度视它们如同虚设的腐败行为令人痛心。另如崇安知县“日日宴饮, 必至达旦, 命妓淫狎, 靡所不至”[9], 描述了知县整日歌舞升平、不思政绩, 奢靡生活暴露无遗。

  第二, 制度缺陷之下的神奸巨蠹。宋代虽设立了比较完善的反贪监督机制, 但制度的缺陷却导致腐败现象依然严重。一官多职的混乱场面, 易使监察在多数情况下流于形式。如地方的监司, 除了要承担监察职能以外, 还要承担刑狱治安、举荐循吏、税收等其他的职能, 不能集中精力履行监察职能。其次, 惩贪机构职责不清晰, 处理问题时擅自处置或是相互推诿、扯皮, 使得行政效率低下。如南宋时期, 路级“诸司不存事体, 疏易者, 杂治而失职, 苛察者, 振权而侵官, ……事任自有隶属, 而别司辄干预, 则为官吏者何所适从”[10]。

  第三, 密法之下的法外开恩。虽然宋代关于反腐惩贪的法律制度比较多, 但是宋代与往朝一样出现了些许法外开恩的例子。太祖撞见当朝宰相赵普受贿瓜子金十瓶, 笑着说“但取之, 无虑。彼谓国家事皆由汝书生耳”[11]。苏轼曾说:“凡贿赂先至者, 朝请而夕得, 徒手而来者, 终年而不获。”[12]王安石言“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虽然法律对受贿罪有明确的惩治条件, 但是在人情大于法理的时代, 朝廷上下在使用权力的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宋朝从上到下, 对于腐败现象视而不见、明知不可为却为之的行为, 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宋代廉政建设的现代启迪

  读史使人明智。研究宋代廉政政策以及贪腐行为, 旨在汲取其中的经验教训, 为今天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 树立正确的廉政观

  以宋为鉴, 徒有厚俸并不足以养廉。贪官赃吏欲壑难填, 对于追求升官发财、及时享乐的腐败官来说, 即便给他们金山银山也无法满足他们的欲望。因此, 高薪养廉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风吏治问题, 关键是要树立正确的廉政观、权力观、金钱观。一是, 加强廉政教育学习, 强化领导干部的廉洁意识。教育领导干部树立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为政以德、艰苦奋斗的政绩观, 引导各级干部在工作中形成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的廉政价值观念。二是,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 强化领导干部的服务意识。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应接受人民的监督。领导干部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要解决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牢固树立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权力观。三是, 在全社会弘扬清正廉洁之风, 形成知足勤勉、克己奉公的良好风气。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使贪官污吏如过街老鼠, 清廉正直之士名扬千里;发挥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带动全社会向模范学习, 营造知羞识廉、奉公守法的社会氛围。

  (二) 建立健全廉政机制

  宋代在反贪机制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但也存在重监察、轻制度, 忽略相关制度的设计缺陷与漏洞的问题。并且, 受皇帝更换的影响, 宋代许多制度的推行是阵发式的, 难以形成长效机制。鉴于此, 首先应完善反腐败的领导体制, 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加强党委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 带好队伍, 对党风廉政建设始终负主要责任, 不因领导人的更换而放松。二是, 加强权力约束机制, 强化权力监管制度。要推进政务公开, 全面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让权力接受人民的监督,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完善纪委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 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督制度, 着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三是, 落实民主制度,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做好“三重一大”工作, 规范民主决策行为, 预防和杜绝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腐败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 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听取群众意见, 接受群众监督。

  总结

  历史是一所伟大的学校, 它不断给人以智慧、经验和对未来的启示。通过研究宋代官员薪俸政策、监督制度以及法律, 就是为了从中汲取经验、教训, 为当今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思路。以宋为鉴, 当今社会应加强廉政价值观的培育、建立健全廉政机制、加强法治文化的建设。当然, 在新形势下, 反腐倡廉建设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很多, 这就需要全社会集思广益、共同努力, 为反腐倡廉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宋大诏令集:第160卷[M].北京:中华书局, 1962.605.
  [2] (宋)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45卷[M].北京:中华书局, 1979.955.
  [3]张晋藩, 朱洁琳.中国古代俸以养廉举措摭议[J].西部法学评论, 2013 (3) :16-22.
  [4] (宋) 大诏令集:第200卷[M].北京:中华书局, 1997.739.
  [5] (宋) 窦仪.宋刑统:第11卷[M].北京:中华书局, 1984.178.
  [6] (宋)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3卷[M].北京:中华书局, 1979.40.
  [7] (宋)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18卷[M].北京:中华书局, 1979.431.
  [8]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 20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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