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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WTO是模范国际法_工商管理

摘要:一、WTO 是模范国际法 2 0 1 2 年5 月2 6 日,中国国际法学会学术年会在西安举行。①在上午的大会主题报告中,我提出了WTO 是模范国际法的观点。我简要论证如下: 在从事WTO 争端解决工作的过程中,我们感到,WTO 是管用的,是模范国际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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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 是模范国际法

2 0 1 2 年5 月2 6 日,中国国际法学会学术年会在西安举行。①在上午的大会主题报告中,我提出了“WTO 是模范国际法”的观点。我简要论证如下:

在从事WTO 争端解决工作的过程中,我们感到,WTO 是“管用的”,是模范国际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3 个方面。

第一,WTO 是管理贸易的,并且在贸易领域建立了一套国际规则。贸易是当今世界国际交往最为频繁、最为主要的形式。在国家领导人的互访和首脑峰会中,贸易已经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议题。而WTO 所建立的国际规则,例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降低关税和取消数量限制等,是所有WTO 成员共同认可的。因此,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二战以后的世界和平,2 0 0 8 年世界金融危机没有演变成各国之间的贸易战,都有WTO 的贡献。我们认为,能够在一个主要领域内建立秩序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第二,WTO 的决策机制是“全体一致”( c o n s e n s u s ),也就是“一国一票”,所有协议都经每一个成员同意才能生效。成员之间的平等增强了WTO 的“公信力”。这与谁的块头大或者谁更有钱谁的决策权就大的机制有本质区别。我们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第三,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有效的。这套机制有强制管辖权—— 只要有成员起诉,WTO 就必须受理案件。这套机制还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败诉方不执行,WTO 就可以授权报复。从实践看,WTO 在短短1 6 年的时间里,已经受理了4 3 8 个案件,作出了近2 0 0 份裁决。这些裁决都得到WTO 成员的普遍尊重——绝大多数案件,被诉方都修改了自己的措施;而极少数案件,被诉方以WTO 争端解决程序所允许的方式,暂时提供补偿,或者由胜诉方暂时中止减让(报复)。因此,我们认为,有执行力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值得提及的是,在这些案件中,一半以上是发展中国家诉发达国家的。例如,WTO 成立以后,第一个作出裁决的案件就是委内瑞拉诉美国,并且WTO 裁决美国败诉,美国随后修改了措施。①因此,我们也认为,能够“保护弱者”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最后,我们发现,这套机制之所以有效,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中详尽的法律解释和充分的法律论证是有关的。专家组报告一般长达4 0 0 页,上诉机构报告一般长达1 5 0 页,对“涉案措施是否符合相关协定”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论证。因此,WTO 裁决是“以理服人”的。我们认为“讲理”的法律是好的法律。在WTO 争端解决实践中,我们感到,WTO 是和平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场所。

使用这套机制,有利于国家之间关系的健康发展。中国在WTO 的1 0 多年实践就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按照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良好的法律得到良好的实施”,WTO 已经建立了一种“国际法治”,使得国际法从“软法”(s o f t l aw)变成了“硬法”(hard law),即从国际法对国家不可预测的软约束变成了名副其实的硬约束。因此,我们认为,WTO 是模范国际法,而中国在WTO 中也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因此我们应当重视WTO 的研究。

事实上,从2 0 0 9 年开始一直到今天,我在多种场合,在“WTO 与国际法治”的主题下宣传这种观点。②在此过程中,这种观点得到了很多学者认可和支持,但是也受到了不少质疑甚至批评。其中,学界前辈陈安先生就组织了专场讨论,③而青年才俊何志鹏老师则两次撰文评论。④这些反馈给了我很大的启发。我觉得有必要回顾一下自己的心路历程,从个人经历的角度,比较完整地解释一下为什么我认为WTO是模范国际法。⑤

按照学术惯例,既然提出“WTO 是模范国际法”的观点,那么就应该有充分的论证,特别要对“模范”一词进行明确的界定。然而,我所经历的却不是这种学术的“理性”路径,而是经验的“感性”路径。也就是说,这个观点并不是我观察思考“总结”出来的,而是我亲身经历“感觉”到的。

二、我的“双边”和“多边”经历

1 9 9 6 年,我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进入外经贸部(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工作,直到2 0 1 4 年8 月加入清华大学法学院。我给法学院官方网站提供的个人信息是:“在商务部工作1 8 年,先后从事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合作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和WTO 法等实务工作,其中主要负责涉及中国的WTO 争端解决案件处理和中外知识产权交流工作。参加的国际多边和双边活动包括:中国加入WTO 谈判,亚太经合组织(APEC)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会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 T)会议,中美商贸联委会(J C C T)和战略与经济对话(SED)会议,中欧高层经济对话(HED)会议。”“从事”、“负责”和“参加”,工作的介入程度是不一样的,但是这些工作的性质,却都可以归类为外交和法律事务。工作中,我经历了WTO 与其他工作的对比,看到了WTO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不同,还体验了政治、经济和法律等视角的差异。我不敢说任何有相同经历的人都会形成相同的观点,但是我作为一个法律人,在从事了多年的外交实务后,却坚定地提出了“WTO 是模范国际法”的观点。

在参加“双边”工作,例如参加J C C T 会议的时候,①中美双方领导人和工作层会就中美双边经贸关系的现状进行回顾和评价,与此同时,也会相互提出“要价”,也就是互相要求对方做什么。例如,美国会要求中国开放A 市场,说其实这对中国也是有好处的,而中国会要求美国放松B 管制,因为这样是不公平的。经过长期的“谈判”,双方经过交流信息和交换看法,甚至“讨价还价”,“怄气吵架”,也许双方会分别在A 和B 方面各让一步,最后达成协议。的确,中美之间的很多经贸问题都是这样解决的。然而,这一切都是不可知的。也就是说,谈判之初,没有人知道最终结果会是什么。双方进行的是一场“博弈”,最终决定输赢或“双赢”的因素是什么,很难预测。每当这个时候,每当我坐在中国代表团的队伍里,绞尽脑汁、想方设法理解和说服对方的时候,我都在想:要是在WTO,这一切就简单了,因为大家只需要谈某项措施是否符合WTO 规则和承诺;如果不符合,就必须修改,没什么话好说。解决中美经贸关系中的问题,WTO 的效率高很多,不需要领导人出面交涉,不需要旷日持久的谈判,一切按规矩办就可以了。当然,很多经贸问题,WTO 还无章可循,因此我觉得,WTO 的管辖范围扩大,以至于所有经贸问题都有章可循,很有必要。

在参加“多边”工作,例如参加AP E C 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的时候,①大家会就各成员应该共同做些什么以及各成员自己应该做些什么等问题进行讨论,然后会制订一个会议纪要或发表共同声明,作为会议成果。从这份成果的性质看,很像国际条约,因为这是大家“谈判”形成的、载有权利和义务条款的国际文件,应该在促进成员间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到一定作用。然而,这份文件能否得到实施,并没有什么监督机制。也就是说,很多时候都是说到做不到。从A P E C 整体情况看也是这样,很多就有明确义务性质的文件,甚至是领导人会议所通过的声明和宣言,都没有做到,且不了了之。②每当这个时候,每当我与其他成员的代表字斟句酌地起草文件,我都在想:大家会认真对待文件中的要求吗?要是在WTO 可就不一样了,在WTO 里,说的就必须做,否则会有法律后果。当然,你可以说AP E C 和WTO 的定位不同,一个是松散型的,一个是紧密型的。但它们的作用和效果也确实不同啊!

三、国际观察和对比

我所经历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活动是有限的,也许会以偏概全。然而,以我的观察,在国际上,在小国与大国交往的过程中,两者是无法“平起平坐”的;在领土归属、反恐战争和海岛之争等等领域,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所建立的规则体系是残缺不全的,规则的实施是举步维艰、苍白无力的。我虽然没有参与这些问题的处理,但是每当看到这样的新闻,我都在想:还是WTO 好啊!小国告大国,大国会乖乖地服输;③两国之间的争端,可以用法律手段解决,和平而高效。国际法的其他领域,不管有什么特殊性,为什么不能向WTO 学习呢?用法律手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难道不是国际社会的发展方向吗?为什么不能从现在就做起呢?

以上对比所表达的,就是“WTO 是模范国际法”的含义,即WTO 有一套规则体系,而且这套规则得到了有效的实施。与国际法其他领域相比,WTO 就是“模范”。我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5 0 年后,即1 9 9 5 年,人类社会能够成立这样一个组织,在一个特定的重要领域建立了秩序,这是非常了不起的,怎么肯定和赞扬都不为过。当然,这并不是说WTO 已经完美了。事实上,从WTO 成立2 0 年来的运转情况看,从机制的完善到领域的扩大,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④但是我的想法是:不能操之过急,应该稳扎稳打。对于国际社会的发展方向,也许是大家先学习WTO,在各自领域建立秩序;然后学习欧盟,成立更加紧密的联盟;最后世界上只有一个国家。如果这是一个大方向,那么路途一定很漫长。WTO 制度本身也需要完善,那么如何扩大到其他领域?欧盟自己也面临挑战,那么如何成为大家的“必经之路”?①国家治理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那么如何设计出一套适合于7 0 亿人的政治机制?②

四、中国参与WTO 和理论研究

我说“WTO 是模范国际法”,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在WTO 中的法律实践及其影响。2 0 0 1 年中国成为WTO 成员后,全面参与规则谈判,认真配合政策审议,积极使用争端机制。特别是在使用争端机制方面,中国频繁起诉,沉着应诉,为中国的国际法律实践开辟了一条新路。作为一个法律人,一个曾经学习国际法的学生,遇到了一套“管用”的规则,看到大家认真地写“起诉书”和“答辩状”,看到大家“一审”、“二审”和“开庭”时激烈的辩论,看到大家严肃对待“裁决”,看到大家开口闭口都是“规则”,怎能不欢欣鼓舞?这才是法律啊!这才是国际法啊!不仅如此,在此过程中,我看到了中国对WTO 所代表的“国际法治”的贡献,以及WTO 对中国国内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即高度的规则意识:WTO 规则是必须遵守的,为此我们可以起诉美国和欧盟,为此我们可以修改自己的法律法规。③

我说“WTO 是模范国际法”的最后一个原因是,国际国内普遍存在的对WTO的“ 误解”、“ 虚无” 和“ 漠视” 现象。(1) 误解。查阅一下学术文章, 随处可见对WTO 的批评。批评是必要的, 甚至学术研究的价值正在于批评。但是人们不应该将批评误解为全部情况, 正如外星人不应该拿起一张报纸就说地球不适合居住。④例如,欧洲的彼得斯曼教授长期以来一直“批评”WTO,但是他却专门声明过:不要误解我,WTO 是迄今为止“最重要、最有效、最成功的贸易协定”(mo s ti m p o r t a n t , e f f e c t i v e , s u c c e s s f u l t r a d e a g r e e m e n t s ),成绩是大半杯子水。⑤(2)虚无。与国内学者和官员聊天,经常看到对国际法不以为然的表情。有的人并不了解WTO的新发展,因此基于自己的研究领域认为国际法没有什么用处。有的人研究WTO,但是对WTO 的评价并不高,或者认为仅仅是国际政治的工具。有的人仅仅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理解WTO。对此我感到很遗憾,但是十分希望能够有真正的辩论,以便澄清对WTO 的认识。(3)漠视。相比之下,国际法界之外的法律界人士以及大众,对WTO 更是视若不见了,它对全球经济发展、国际法治建设和世界和平促进方面的作用,似乎与大家没有什么关系。我经常对此感到无奈,也希望能够有更多人关注和支持WTO。

五、结语

以上就是我提出“WTO 是模范国际法”的心路历程。我知道,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是每个人都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我希望通过我的研究和教学工作,让更多的国际法学者正确看待WTO,从而投入更多的精力研究WTO,为WTO 和国际法的健康发展献计献策;让更多的学生看到国际法治的曙光,树立法治的信心,将来为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贡献力量;让更多的官员重视WTO,重视国际法,认真思考WTO 在国际法治方面的示范效应;让更多的大众了解WTO,关心WTO,以至于在必要时支持WTO。我知道,不论是谁,不论做什么事情,认识不同,效果也就不同。我的观点也许仅仅是“感性”的、不严谨的,但是我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讨论,因为我相信:事不辩不明;讨论的终点是真理。

回到本文开头陈安先生和何志鹏老师的评论。陈安先生在其大作中提到:要“深入探究WTO 现行体制中对国际弱势群体明显不利和显失公平的各种条款规定和游戏规则”。①而何志鹏老师则指出:“如果以静态的、绝对的良法善治标准来看待和评价,则WTO 没有可能成为模范国际法。如果以动态的、相对的视角来分析,则WTO 在规则结构、体系发展、规范施行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确实优于国际法的绝大多数部门和领域,可以成为当代国际法的样板和典范。对于这一问题的论断,必须结合具体的语境和目的,而就当代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立场而言,宜缓称‘WTO 是模范国际法’。”②举一个也许并不恰当的比喻:在陈安先生、何志鹏老师和我的面前,WTO 是3 个不同的孩子。陈安先生说:虽然你最近做了一两件好事,但是你本质上是个坏孩子,我们必须彻底改造你。何志鹏老师说:你这个孩子最近表现不错,但是你还有很多缺点,你不要骄傲自满。我说:你干得不错,其他孩子都应该向你学习。本来只有一个“孩子”,但是为什么听起来却像是3 个“孩子”呢?以上的回顾也许能给大家提供一点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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