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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全面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途径

摘要:浅谈全面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途径 全面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我国刑事政策的改革有着重大意义,对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如何全面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 (一)从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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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全面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途径

全面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我国刑事政策的改革有着重大意义,对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如何全面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
(一)从观念的角度出发
虽然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想源远流长,但是这并不能改变我国是一个重刑主义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家的事实,重刑主义思想在我国的历史舞台上演绎了几千年。要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在观念上下功夫。
    经过几千年重刑思想的回顾,在人们心里,刑法成为报复犯罪的工具,而在统治者眼中,刑法则是用来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刑法工具主义由此产生,这种思想延续了几千年,直到今天,人们还对刑法控制犯罪的功能和报应功能过分依赖,期望通过适用刑法达到威慑犯罪、预防犯罪的效果。但是实践表明,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是有限的,过分以来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预防的问题,还会损害人权,甚至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因此,单纯的报应主义和重刑主义是不科学的、不合理的,相反会加剧犯罪。治理犯罪不能单纯依靠刑法,而应广泛运用道德、宗教、行政、经济、文化等手段,及时消除犯罪产生的各种因素,化解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而且要转变对犯罪防控的认识,树立一种多元的治理观,注重预防犯罪,修正报复性正义观,树立恢复正确的正义观。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观念的转变不仅仅限于统治阶层,还应包括普通公众。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转变公众的法律观念,从而树立起科学合理的刑法观,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想条件,这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二)从立法的角度出发
1.立法现状
在立法方面寻求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途径,就需要我们先对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现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首先,从新旧刑法的比较来看,1997年刑法较之1979年刑法而言,修改幅度大,涉及范围广,开始出现了许多具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影子的变化。定罪规范的变化主要有以下特点:(1)罪名数量明显增多;(2)从犯罪种类看,惩治重点突出;(3)打击重心有所转移。而从刑罚规范来看,变化主要呈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累犯的惩罚更为严厉;(2)对自首犯处理更为宽大;(3)规定了独立的立功制度;(4)死刑适用更为谨慎;(5)增加了财产刑的适用。
    其次,从刑法修正案来看,就其内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的指导有了新发展,体现出一些新特点:(1)在破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领域继续推进“犯罪化”,呈现出严厉打击破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态势。(2)空前重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3)刑法对一些社会关注而又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做出了迅速、及时的反映。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的刑事政策步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当前的刑事立法明显呈现出“宽严相济”的特点。
2.实现途径
刑事立法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运用的第一领域,没有立法,刑事政策的观点、措施就会游离在法律体系之外,因此,刑事政策要想发挥作用就要在立法中有所体现。根据当前的社会治安状况和犯罪态势,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建立一个科学的刑事法网。
一个可续而合理的刑事法网,应合理地划定犯罪范围,处理好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关系,形成一种疏密有致的刑事法网结构。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刑事法律的时候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制刑适时。罪与刑的关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需要立法机关不断根据变化适时调整罪与刑的关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现存的罪刑关系开始不适应社会的新变化,这就需要我们作出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求,刑法的制定要体现减少生命刑、完善自由刑、设立财产刑易科制度、完善资格刑、完善累犯制度、完善假释制度。
(2)制刑科学。在制刑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罪刑之间的对等关系,制刑的轻重一定要符合预防犯罪的目的,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罪与刑应适度。
(3)制刑周密。合理的刑事政策首先要处理好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式这样一种和谐的刑事法网结构。这里的“密”,即合理的犯罪化,是指刑法在其应干预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追求严密。“严密”不倡导刑法的肆意扩张,不是将其触须任意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
(三)从司法的角度出发
    刑事立法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运用的第一领域,刑事司法则是再次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环节,它是刑事政策从理论到实践的飞跃。在司法上要实现宽严相济就要通过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审判上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增加出罪途径,减少社会对立情绪。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是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途径,具体在刑事司法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权的依据。据此可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了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它实现了对轻微犯罪的轻缓处理,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途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率还比较低,致使其没有很好地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因此,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不起诉的适用扩大不起诉的范围,加强其适用的力度。
2.注重刑事和解的适用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或组织介入下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 、协商解决刑事纠纷,以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促进加害人回归社会,最终实现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社会关系和睦化的新型刑事机制。[1]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一种赋予刑事案件犯罪人和被害人更多地处分自己实体及程序权利的自由的精神既充分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回归,同时以较小的司法成本,获得了较大的司法收益,提高了刑事司法的效率,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有效的司法资源重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刑事和解虽然已经在我国的一些城市展开, 但其各方面还不完善,适用范围还过窄,因此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该逐步建立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